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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务派遣 用工期限 [打印本页]

作者: colabobo    时间: 2008-10-13 16:06
标题: 劳务派遣 用工期限
去年12月份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劳动部 "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而现在国务院535号令颁布的实施条例没有这一条内容。! f9 f( b; g7 K4 @ J 请问,人大法工委的答复和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谁更有效力呢?现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是否有期限的规定?
作者: 北京劳动法律网    时间: 2008-10-13 17:17
标题: 回复:劳务派遣 用工期限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作者: colabobo    时间: 2008-10-14 22:25
标题: 回复: 劳务派遣 用工期限
[quote] 原帖由 [b]北京劳动法律网[/b] 于 2008-10-13 17:17:00 发表# f3 K5 x" t$ [$ _" t" x) B5 f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quote] ( {8 _1 I- G7 m% Y我想知道有些固定性的长期性的岗位可以用劳务派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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