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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无薪长假”请缓行 兼论经营困境下公司调薪之道 [打印本页]

作者: ad53063    时间: 2008-11-27 14:03
标题: “无薪长假”请缓行 兼论经营困境下公司调薪之道
作者:三月雨 更新时间:2008-11-26" R$ _- X7 z4 S, J* e$ Z. k 7 h/ J) W. M" u$ ^/ `. q随着经济的不景气,一些公司采取了包括“无薪长假”等方式压缩开支或变相逼使员工主动辞职,以逃避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 / n. {& S: ]4 h, z+ G$ n8 g; s x我们认为,这样的方式与法相悖,并有可能给公司带来法律上的责任。本文将探讨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b]上海公司[/b]如何正确、合法的调整员工薪酬体系。 3 w; E" P7 v6 M: H' G[b]一、必须明确只要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就应该支付薪酬给员工。[/b]2 ?6 m+ A( V; m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报酬的金额及报酬的支付方式。因此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金额及时间支付劳动报酬给员工。$ x) Q% A4 ]& r4 ^: {8 V) r 所谓“无薪长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主张报酬则公司必然败诉。1 ~+ D' l, a9 `4 h* L. T; X- s 如果公司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责任更严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工资。' c' ~# K: q- b: N 还有一些企业考虑停薪留职的办法。其实停薪留职也不可行。停薪留职这个概念起源于改革开放初期的八十年代,主要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中的一些人员的下海经商问题。最早的文件见于1983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url=http://www.acolaw.com/rs/hrfg/198306/1103.html][color=#0000ff]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color][/url]》,其前提在于企业职工主动提出停薪留职,而不是公司来安排停薪留职。1984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url=http://www.acolaw.com/rs/hrfg/198409/1104.html][color=#0000ff]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color][/url]》明确,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及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因此,目前的民营企业均不具备对职工停薪留职的前提条件。 3 c0 s) X+ `% w: C" n; E[b]二、公司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可采取的合法对策[/b]% i+ o1 r$ O: F) U h0 ~- l8 I! c (一)可以延期支付工资或重新确定员工的工资标准。 0 d" z9 G! _/ g; }" B3 E 尽管本文前半部分明确了公司必须向员工支付工资,而不能通过无薪长假、不签合同、停薪留职等方式规避。但公司在经营处于困境时,还是可以采取一些特殊措施的: : \1 P( r q' Q( b* f% \/ R1、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工资。: W" A; k" P. J+ y (1)《[url=http://www.acolaw.com/rs/hrfg/200301/1102.html][color=#0000ff]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color][/url]》》[文号:沪劳保综发(2003)2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0 T6 y! @1 p# X9 J3 _% M% z (2)采取这种措施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9 P9 f+ z6 A5 {8 E7 D8 S ①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收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1 }3 S3 ?7 S* P ?$ ` ②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 8 @# q8 f; m# i9 {9 K6 X1 Y ③最多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 d- J; {: K, W4 }! ^. k' M (3)在决定采取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工资的措施后,公司还应将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 p1 U2 C# @$ _6 V4 R. ^9 C[b]2、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重新与员工协商新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b]。 ! Y8 t4 s4 l- J8 a9 n7 e% c3 j |0 Q (1)原劳动部的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url=http://www.acolaw.com/rs/hrfg/199412/1106.html][color=#0000ff]工资支付暂行规定[/color][/url]》第12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s# u Q6 G0 h9 t7 O4 Y (2)上海市的规定:2003年《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s0 s2 z$ S$ M0 t0 z5 T8 { (3)需要注意的是,在原劳动部的规定中提到,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但实际上我们并未发现国家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一般认为,所谓的国家有关规定实际上就是各地制定的工资支付办法。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北京、山东、安徽等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但根据上海的工资支付办法,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从这方面来看,上海对劳动者的保护在全国范围内的标准是比较高的。 ! q. n; `0 ?( h* d/ G: I" w+ Q. [ (4)采取这种措施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 }3 t6 Z( c- K1 e" w 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仍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6 s/ ~* x+ l: ~ ②与员工重新约定工资标准; ' V6 O. O5 i: V7 I( e, U ③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量进行支付。, e) _, u" w' Y! D2 K. q4 A3 l ④无论何种情况,公司支付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为8元)。 " A% [3 l H% E; J, a% C1 A [b]我们可以做以下理解,在公司停工、停产超过一个月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以计件制、或非全日制的方式支付劳动报酬,或直接协商减少月薪,但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b] % K6 D) N" T5 o H5 j L- T W# W6 H$ h/ Q3 o[b](二)裁员[/b] " w* `9 R4 O- y* H* B) { b 如果与员工就[url=http://www.acolaw.com/Article/news/gnnews/200811/1046.html][color=#0000ff]减薪[/color][/url]、重新协商计薪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公司则只能通过裁员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有关经营困境下,公司裁员的方法参见本站《[url=http://www.acolaw.com/rs/hrsw/200810/204.html][color=#0000ff]经济困局下公司应如何裁员[/color][/url]》一文。+ r$ \" b) h( R3 ~ 上海公司法律网 三月雨 4 ]5 b, w; ~) j. R) M 2008.11.26: V+ ` ? I1 ^% `' T( i# I 本篇文章来源于 上海公司法律网 转载请以链接形式注明出处 网址:[url=http://www.acolaw.com/rs/hrsw/200811/1105.html]http://www.acolaw.com/rs/hrsw/200811/1105.html[/url]
作者: 瑞月    时间: 2008-11-27 15:43
标题: 回复:“无薪长假”请缓行 兼论经营困境下公司调薪之道
:Z :Z 。说的不错,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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