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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1月27日劳动仲裁庭审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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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林铸钢
时间:
2008-12-2 09:34
标题:
11月27日劳动仲裁庭审申诉书
[font=华文细黑][size=15pt]尊敬的**劳动分局仲裁庭各位领导及被申诉人**公司的代表,首先感谢仲裁庭能为我们外来务工的弱势群体予以主张,也感谢被申诉人代表能参加此次仲裁,此次仲裁,不但我们双方都希望解决问题,更重要的是相互学习和检讨。其实,我并不打算与被申诉人争辩或辩论什么,也不想把一件简单明了的事情过于复杂化,我想我们是本着解决问题的目的才来到仲裁庭,而不是对某某造成攻击或打击。既然仲裁庭安排有发言内容,同时我也是申诉人的全权免费代理人,那么,我就针对事实说出申诉人的看法:[/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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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华文细黑][size=15pt]首先,申诉人提交了与被申诉人的劳动合同与工资条、厂牌复印件等材料,表明劳动关系事实存在的情况是毋庸置疑的,申诉人于2007年7月16日正式就职被申诉人***公司的日期也是不能变更的。[/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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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华文细黑][size=15pt]其次被申诉人**公司出具的移交清单上的“解雇”事实是不能改变的,且“解雇”是在申诉人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突然被强制出厂的,再者被申诉人在10月19日确实向申诉人出具了“劳动合同通知书”,可是,被申诉人在该通知书中,首先没有任何理由和事实说明不与申诉人续签劳动合同的理由,这本身就违背了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公平诚信”的原则,仅仅单方面就对劳动合同进行了解除,其次,被申诉人在该通知书中使用的是“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法中,解除的定义是[/size][/font][font=华文细黑][size=15pt]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url=http://www.ldzc.com/][color=#333333]劳动合同法[/color][/url]》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url=http://www.ldzc.com/][color=#333333]劳动合同法[/color][/url]》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被申诉人不是行政机关单位,自然就没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显然,被申诉人的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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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华文细黑][size=15pt]就算被申诉人辨正说其行为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提前通知不用给经济补偿,可是《[url=http://www.ldzc.com/][color=windowtext]劳动合同法[/color][/url]》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职工续签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不同意除外。上述规定说明,劳动合同到期后,只要单位不再续签,就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具体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我想被申诉人也是明白的,还有,再次说明“终止”和“解除”这两个词语是不相同的,也就是说,被申诉人不但在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的情况下,提前用所谓的“解除”单方面拒绝与申诉人续延劳动合同,且在申诉人主动大幅度降低自身权利的时候,被申诉人仍然拒绝向申诉人支付任何经济补偿。[/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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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华文细黑][size=15pt]随后,被申诉人在传递给申诉人的通知书没有到期的情况下,擅自将申诉人调动至保安岗位,在调动之前,被申诉人并未与申诉人达成一致,被申诉人纯粹是强制性把申诉人赶到另外的岗位,其用意何在?我想无非是想让申诉人主动辞职。同时劳动合同当时并没有到期,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是有效的,被申诉人就擅自单方面使用“解雇”的方法将申诉人“赶”出工厂,且并没有任何事实和理由证明申诉人违反了规章制度,以至于给申诉人造成严重的影响,导致申诉人生活与工作发生严重困难。[/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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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华文细黑][size=15pt]最后,我想说明的是:被申诉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在先,理应承担所造成的责任履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除应当按照《[url=http://www.ldzc.com/][color=#333333]劳动合同法[/color][/url]》规定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也开始正式执行,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工厂就职已经1年4个月,也符合带薪的条件。[/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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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华文细黑][size=15pt]由于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公司仍然有很深的感情,尤其是在一家公司兢兢业业工作1年4个月,同时对***本身也非常佩服和欣赏,因此在被申诉人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下,申诉人根本没有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要求,只要求不足1000块的补偿金,但被申诉人不但拒绝支付,且以威胁和“随便你去告,不管怎样就是不给钱”的语言伤害申诉人,在***劳动局相关领导以协调的方式要求处理时,被申诉人仍然不予理睬。作为一家知名的港资企业,应该诚信合法,但被申诉人经常以“你们大陆人如何如何的差,官员只知道收钱不知道办事,***政府乱收费”等等之类的语言在工厂公开场合散布,作为一名企业家,此种行为严重违背企业经营的准则,本人现在也是一家小企业的老板,希望被申诉人代表返回工厂后,告诉你的老板:“香港是一个守法的社会,大陆也是一个守法的社会,只有诚信经营才是制胜之道。”[/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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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华文细黑][size=15pt]综上所述:被申诉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是事实存在的,申诉人也是本着协调的原则来到仲裁庭的,我们并不想耽误各位仲裁庭领导和被申诉人的时间,浪费大家的精力,所以,申诉人才放弃了被申诉人应该支付比较多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只提出了6000多元的补偿要求,本身就是希望与被申诉人协调解决此事,如果被申诉人愿意协调,我们将在仲裁庭的监督建议下完成调解,如果被申诉人不愿意协调,同时作为小额补偿,我们则请仲裁庭予以终审仲裁,谢谢。[/size][/font][font=华文细黑][size=15pt][/size][/font]
作者:
bluebutterfly
时间:
2008-12-2 09:40
标题:
回复:11月27日劳动仲裁庭审申诉书
#无语
作者:
lwdll
时间:
2008-12-2 13:40
标题:
回复:11月27日劳动仲裁庭审申诉书
仲裁答辩书有专门的格式的,开头要写清双方委托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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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eelady
时间:
2008-12-5 11:07
标题:
回复:11月27日劳动仲裁庭审申诉书
这个申诉书应该没有用吧 应该有格式操作的
作者:
向前冲冲冲
时间:
2008-12-6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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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1月27日劳动仲裁庭审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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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ushan1985
时间:
2008-12-9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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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1月27日劳动仲裁庭审申诉书
劳动法只保护有钱人
作者:
hk5000518
时间:
2009-4-12 20:50
标题:
回复:11月27日劳动仲裁庭审申诉书
仲裁答辩书应使用专门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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