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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公司工作四年半以上时间,公司无理由不再续签合同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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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石头开花了
时间:
2008-12-9 19:16
标题:
在一个公司工作四年半以上时间,公司无理由不再续签合同合理吗?
在一个公司工作四年半以上时间,公司无理由不再续签合同合理吗?公司是前一个月通知的,除了多付出一个月的工资还有别的补偿吗,这个问题我不太清楚,请教大家......
作者:
amender
时间:
2008-12-9 22:06
标题:
回复:在一个公司工作四年半以上时间,公司无理由不再续签合同合理吗
合同到期终止,一般按照每半年支付半月薪,但时间为自2008年1月1日起算。确实是按照这个标准支付。没有其他补偿
作者:
老小
时间:
2008-12-9 22:39
标题:
回复:在一个公司工作四年半以上时间,公司无理由不再续签合同合理吗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4 W$ c5 A; g* L' \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8 }* r& P/ u' ^7 |( d# B: F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B" B$ ^& f' D5 X# }- t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x! w# ]( H. Y& F; g7 x) M r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
面对HR
时间:
2008-12-10 10:42
标题:
回复: 在一个公司工作四年半以上时间,公司无理由不再续签合同合理
[quote] 原帖由 [b]老小[/b] 于 2008-12-9 22:39:0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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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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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K) |6 X2 C( d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N- Y A! T9 B$ j, k1 K" C/ d( s
[/quote]
9 w6 y! _8 U% G8 |. d. v1 Q
如果公司提前一个月提出不再续签,也需要这样补偿吗?如题楼主,是不是需要补偿给4个月的工资呢?
! P4 f' r+ K6 o
另第二段支付补偿年限不超过十二年什么意思?怎么会那么久呢?什么情况下会是这样的。
作者:
amender
时间:
2008-12-10 22:03
标题:
回复 3F 老小 的帖子
理解有误,合同到期支付补偿金的问题仅能计算自2008年1月1日颁布劳动合同法后生效,因为之前合同到期终止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因此也就形成了短期合同的原因。所有08年之前的工龄不能算在内。请斟酌
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08-12-11 16:00
标题:
回复:在一个公司工作四年半以上时间,公司无理由不再续签合同合理吗
统一Amender的意见。
作者:
心与信
时间:
2008-12-11 16:55
标题:
回复: 在一个公司工作四年半以上时间,公司无理由不再续签合同合理
同意Amender的意见
作者:
wangzhibin
时间:
2008-12-12 14:00
标题:
回复:在一个公司工作四年半以上时间,公司无理由不再续签合同合理吗
这下没有保护好劳动人民了
作者:
中兴财
时间:
2008-12-16 15:02
标题:
回复:在一个公司工作四年半以上时间,公司无理由不再续签合同合理吗
你自己可以看看劳动合同法,上面写的清楚也好理解,楼上的同行说的没错
作者:
一步一生
时间:
2008-12-17 11:02
标题:
回复:在一个公司工作四年半以上时间,公司无理由不再续签合同合理吗
哦
; s2 x& o1 h5 ?9 M' X' ~
我也明白了
1 J* ^% d% m" ?- ~, O
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其赔偿
作者:
Calin
时间:
2008-12-17 12:30
标题:
回复:在一个公司工作四年半以上时间,公司无理由不再续签合同合理吗
赔偿的工龄自2008年算起这条对劳动者太不公平了。根据民法/行政法规/刑法的法律规则而言,新法与旧法前后意见相矛盾的以新法为准,新法之前的过错按之前的法律定性/之后的按新法定性,但比如说量刑不统一的则按量刑较轻的执行。所以个人认为像新旧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到是否需要按工龄支付补偿金这条应该以新法为准,也就合同到期也需按工龄付补偿金,当然也应当计算之前的工龄,也就是适当向劳动者倾斜的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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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关于以上有关民法/行政法规/刑法的相关论述是依据中学时代读书时的模糊记忆来阐述的,不保证其完全的准确性。个人主要是想表示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关于到期补偿的年限计算方式不太妥当。因为前不久听到一个消息,说是做了九年的以前的一个同事在这次裁员大潮中不幸落马,公司给出的补偿金也是一个月,而其它合同未到期解除的哪怕只做了两年赔的也比他多,所以他心理很不平衡,感到无法接受!
作者:
lovehr1213
时间:
2008-12-18 15:16
标题:
回复:在一个公司工作四年半以上时间,公司无理由不再续签合同合理吗
公司应该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作者:
霓红灯
时间:
2008-12-21 16:45
标题:
回复: 在一个公司工作四年半以上时间,公司无理由不再续签合同合理
有时我也在想一个问题,对于公司的一位老员工,他在公司工作了将近9年的时间,难道他对公司就一点感情都没有吗?至少在这9年中公司为你提供了工作机会,为什么在离开的时候还要向公司要补偿呢?可能我这种想法会招到很多人非议,但有时我真的想不明白这个问题。
作者:
zhaiyao
时间:
2008-12-22 12:00
标题:
回复:在一个公司工作四年半以上时间,公司无理由不再续签合同合理吗
合同到期,单位提前30天通知,可以不用支付任何东西,如果没有提前能知,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应该不是按工龄计算吧?如果非常解除合同的才需要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作者:
zhaiyao
时间:
2008-12-22 12:03
标题:
回复:在一个公司工作四年半以上时间,公司无理由不再续签合同合理吗
员工也应该理解公司的,毕竟是老员工了,可能这种说法与法律不一致,但法律是人制定,最终也是为人服务的,如果严格按法律行事的话,多么高利润的行业怕也是受不了的,为什么人保部会出台明年起的社保缓交啊,个人认为就是这个道理
作者:
娟娟季节
时间:
2008-12-22 16:35
标题:
回复: 在一个公司工作四年半以上时间,公司无理由不再续签合同合理
其实我觉得目前的劳动法还不是很全面的 在这样的问题处理中,还是有点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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