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仍存“障碍”
4 h# g2 [1 ~2 }* J按现行办法,一名参保人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能带走的只是不多的“个人账户”,单位缴的统筹部分是带不走的,转入的资金量不能满足将来发放养老
金的需要,结果,造成“转移难”。显然,转移接续草案考虑到这一因素,改为既转“个人账户”,又按12%比例转移统筹金,希望能平衡转入地与转出地的责任。对此,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教授直言,即使这两部分都转,随着退休职工平均寿命的延长,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平均越来越长,转入的金4 ~. v, X) F- @# K+ h 额仍可能不够用,在平衡转入地和转出地责任上,方案并不“彻底”。同时,为了解决“趋富效应”等问题,方案对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转移& E- |/ z3 L# I$ y7 b9 m 作出限制,对其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人员退休地的确定也作出限制,设下了实际缴费要满10年的门槛,仍做不到“无障碍”转移。
草案与社会保险法矛盾
申曙光说,该草案还与刚刚征求过意见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矛盾。《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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