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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职工因履职受暴力伤害获民事赔偿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打印本页]

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09-2-9 15:01
标题: 职工因履职受暴力伤害获民事赔偿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案情简介: # o- K4 b) f% [ \$ J" a6 m " A; _# C8 |& Q# s  刘某为本市某公司门岗保安。某日深夜,一社会车辆欲强行进入该公司停车,刘某当即予以拒绝,司机蛮横无理,将刘某殴打致重伤。事后,该案经公安部门调解,刘某从侵害人处获得了部分民事赔偿。" |) r1 {" x. G9 y+ u! A0 ` 8 a/ W4 O3 p6 h: A  但该事故毕竟给刘某造成一笔巨大的医疗费用,且影响了他的正常工作,而单位既没有给刘某缴纳工伤保险,又不愿承担任何责任。刘某迫于无奈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将该事故认定为工伤。' }3 V1 [/ L+ Q- W `( y: H 3 e- z1 I( V5 \+ M9 C2 `   争议焦点: 2 x0 i9 {7 h; s% q8 a: w; C9 L7 i - j4 x+ [) y2 h$ P4 k& k, m  本案的焦点在于刘某的受伤,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所致,但其已经得到了相应的民事赔偿,是否还有权利要求进行工伤认定? & m$ e7 h- U: k# R% h& f) _" K# s+ M- a7 @* X x; q   观点一认为,刘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虽然已得到民事赔偿,但仍可主张其要求工伤认定的权利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 s- m) q6 t; S$ {6 K! n; ]$ I0 @$ i/ L4 j \* s   观点二则认为,刘某的受伤虽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但其已通过公安部门获得了民事赔偿,作为公司已没有义务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7 b7 h4 H2 P; x: l7 s" R/ Y" b! ^; c8 E- c- M   结论和理由: 3 F+ B" P- ]. M4 l: Q$ q( k" l0 i9 E# \3 b8 m y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核实后认为,刘某所受暴力伤害是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虽已得到了民事赔偿,但这与其要求工伤认定的权利不相冲突,故受理了此案,并作出了认定为工伤的结论。8 u7 C, Y% t/ }" g$ [' X0 O4 A 6 m, b% \1 w1 w6 ?4 e( o   分析点评: 2 M4 r% q1 p' V% l 3 o/ D! ]$ Z2 N( o- v" @% s& ]) Y, _  本案中,双方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并无异议,焦点在于刘某在获得了民事赔偿后是否还有主张其工伤认定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该问题上意见产生了分歧。 & t5 s) o. B) F6 B* j # c: D- z5 i9 c0 P$ Z1 _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 x% `! E" S& j* Z ! }; u) L1 w% g  其实,在这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大多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因此可以理解为,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符合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5 o9 A# E( m' C2 E : v" R* l# F+ b. B9 S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刘某获得的赔偿是其主张的民事权利,可从本质上不影响其继续要求主张工伤认定的权利;前者所维护的是刘某作为一般公民的权利,后者所维护的是其作为一名劳动者的权利,两者不相冲突。(文/何佩欣) 3 u( \9 n! I6 _0 d1 [; c& [+ a" n" u1 O2 J# J   案情简介:  刘某为本市某公司门岗保安。某日深夜,一社会车辆欲强行进入该公司停车,刘某当即予以拒绝,司机蛮横无理,将刘某殴打致重伤。事后,该案经公安部门调解,刘某从侵害人处获得了部分民事赔偿。  但该事故毕竟给刘某造成一笔巨大的医疗费用,且影响了他的正常工作,而单位既没有给刘某缴纳工伤保险,又不愿承担任何责任。刘某迫于无奈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将该事故认定为工伤。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刘某的受伤,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所致,但其已经得到了相应的民事赔偿,是否还有权利要求进行工伤认定?  观点一认为,刘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虽然已得到民事赔偿,但仍可主张其要求工伤认定的权利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观点二则认为,刘某的受伤虽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但其已通过公安部门获得了民事赔偿,作为公司已没有义务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结论和理由: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核实后认为,刘某所受暴力伤害是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虽已得到了民事赔偿,但这与其要求工伤认定的权利不相冲突,故受理了此案,并作出了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分析点评:  本案中,双方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并无异议,焦点在于刘某在获得了民事赔偿后是否还有主张其工伤认定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该问题上意见产生了分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实,在这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大多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因此可以理解为,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符合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刘某获得的赔偿是其主张的民事权利,可从本质上不影响其继续要求主张工伤认定的权利;前者所维护的是刘某作为一般公民的权利,后者所维护的是其作为一名劳动者的权利,两者不相冲突。(文/何佩欣)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0-3-29 11:51
标题: 回复:职工因履职受暴力伤害获民事赔偿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符合工伤的要件,当然是工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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