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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裁员 [打印本页]
作者: min_ 时间: 2009-2-18 09:04
标题: 裁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o# q: V, v9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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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5 g |2 H2 u2 w, P现在公司要裁员,碰到有以上例子的怎么办?
+ ]4 U2 v3 Z9 q* a' P
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09-2-18 09:44
标题: 回复:裁员
1、裁别人。* w1 Y l" d1 l) S* U
如果连上述人员都要裁,可见贵公司的裁员计划是如何地烂...: n, N5 K. f# t3 @' h, V' X
2、协商。
作者: 林帆 时间: 2009-2-18 10:07
标题: 回复:裁员
协商吧,劳动法中规定有双方协商离职的条款,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期望他们主动离职。
作者: wonderful2000 时间: 2009-2-18 13:36
标题: 回复:裁员
感谢分享
作者: 管水 时间: 2009-2-19 15:12
标题: 回复:裁员
这种情况不支持你公司,不给帮助。
作者: 吴腊荣 时间: 2009-3-11 11:50
标题: 回复:裁员
肯定协商了,让他们自动离职(补偿金给的比国标高点),不过,连这几种人都裁员,是不是你们太黑了,建议不要动这些群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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