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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没有提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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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ianfeng987
时间:
2009-3-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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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没有提及的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进行招聘时应写明对该岗位的录用条件。例如学历、体力、经验、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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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笔者近日想到这样一个例子。却是无法判断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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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需要招聘一名财务人员,在录用条件中有要求为本科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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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者甲是专科学历,但充满自信的投了这家单位的简历。经过层层面试。最终以综合评定优秀,破格被该单位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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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由于该公司内部环境发生变化,不需要该岗位。故以不符合学历为由,辞退甲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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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该单位做法是否有不妥,甲某是否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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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09-3-2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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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录用了,就视为默认劳动者专科学历了。
作者:
cantong
时间:
2009-3-2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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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已签了劳动合同了,难道是欺诈
作者:
min_
时间:
2009-3-3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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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劳动合同法 没有提及的
根据你的描述:“经过层层面试。最终以综合评定优秀,破格被该单位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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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者甲并没有掩盖其专科的学历吧?公司在面试过程中知道应聘者的学历并且接受了。那就不能以不符合学历为由辞退他。
作者:
yidongdexin
时间:
2009-3-3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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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说了都是破格录取 那就是默认了 已经有合同了 再辞退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了
作者:
Derek1288
时间:
2009-3-3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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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不合法。公司这样做,只能说明公司自己不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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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经过几层面试,只要被录用,并且签订了劳动合同,他就与公司存在了劳动合同关系,就不能再以当时的条件不符合为由解除,除非他当时隐瞒了事实,且被证实了,这倒可以。所以,公司只能通过其他的方法来证明该员工不合格或者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chloe8282
时间:
2009-3-3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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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意见
作者:
刘朝军
时间:
2009-3-3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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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除承担经济补偿金外,还要承担赔偿金。建议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以免诉讼之累。
作者:
中兴财
时间:
2009-3-4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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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甲某是无辜的。你们单位为什么不把招聘条件和录用条件分清楚,随便乱用,在法律上是不受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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