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在《劳动(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劳动合同)中第1.1条约定了首次合同的固定期限“至
并且合同规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希望在本合同期满后延续合同的,应在本合同到期前3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本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一年,所约定的各项条款继续有效。”
2006年12月31日到期后合同自动延续一年,即从2007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此阶段并无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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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双方于2007年8月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协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同意并确认原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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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请教下。2008年12月31日单位是否可以合法终止其员工劳动合同?当时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希望在本合同期满后延续合同的,应在本合同到期前3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本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一年,所约定的各项条款继续有效。”是否对2008年12月31日到期的服务期协议有约束力?劳动者能否以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为理由提出双倍工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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