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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聊MSN而被炒鱿鱼,法院支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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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09-3-18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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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聊MSN而被炒鱿鱼,法院支持公司
人民网上海频道3月16日电 (吴艳燕 包蹇)公司禁止员工上班使用聊天工具,相关条款经职工大会表决后写入公司备忘录。去年,李小姐因为在上班时聊MSN而被炒鱿鱼,围绕备忘录中的条款能否作为辞退员工的依据的问题,李小姐与公司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二中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公司解除与李小姐合同的行为被判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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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底,李小姐通过应聘进入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月工资3300元。去年6月,李小姐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李小姐无视公司劳动纪律,在上班时间使用MSN进行私人聊天。几天之后,公司向李小姐支付了当月工资及加班费用共计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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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李小姐就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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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此答辩称:公司为整顿纪律,于去年年初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禁止上班时间使用聊天工具、观看电影、炒股的相关制度,并以备忘录形式告知员工,李小姐曾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但此后其无视公司规定,在主管几次提醒后仍未改正,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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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小姐败诉。李小姐不服,上诉认为,公司制定的备忘录损害职工利益,况且聊天出于工作需要,谈论的是业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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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市二中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并已向劳动者告知的规章制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李小姐所在公司为加强管理、维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工作效率,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有关制度,并以备忘录形式在职工中传阅公示,李小姐也曾签字确认。尽管李小姐在上诉中称其使用聊天工具谈论业务,但据公司同事出庭作证称其确有与他人私聊的情况,而李小姐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现公司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李小姐作出辞退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
day day 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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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18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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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黑字的东西,吓人啊~
作者:
bs1990
时间:
2009-3-18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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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第一次听说这类案件,长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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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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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18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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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以后我得注意点!:Z
作者:
bfwk
时间:
2009-3-18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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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每项制度走民主的程序是多么重要!以后公司出台的各种制度最好都要员工签署意见,并保存好!
作者:
min_
时间:
2009-3-18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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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条例修改都需要签名。 如果有员工不肯签怎么办?
作者:
山风888
时间:
2009-3-19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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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文件公示并由员工签字确认,的确是一个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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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文件中不能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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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员工不签的情况很少。关键是前期的执行形成一个规矩,大多数员工是有从众心理的,大部分人都签了,个别几个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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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签的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为什么不签?哪几条有异议?这样,从另一角度对我们的管理进行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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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坚决不肯签的,又无理由的,按协商劝退处理。职工大会都表决同意了,你却不愿遵守,那只好和平分手。这样的人留下来绝对对企业是弊大于利的。
作者:
gufeng_1028
时间:
2009-3-19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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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公司的角度来讲,这个是对的,严肃工作纪律是必须的,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但是不是保护所有不守规矩的行为的!
作者:
ponycomb
时间:
2009-3-1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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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这样的。上班时间怎么能做个人事情?
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09-3-19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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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班时聊MSN而被炒鱿鱼,法院支持公司
公司有权利制定管理制度。因此极个别员工不签署确认函,不能被认为管理制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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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内容没问题,规章制度就可以认为是成立的。
作者:
xiaoqi0424
时间:
2011-10-23 10:58
规章制度经过公示就约束全体职工。但是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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