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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麻烦大家进来帮忙解答 [打印本页]
作者: 嚥児 时间: 2009-3-25 15:04
标题: 麻烦大家进来帮忙解答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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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系从事货物运输活动的个体运输经营者。2000年11月,龙某从某物资公司处承接了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11月12日,龙某雇佣长期为运输队装卸的林某卸水泥电线杆。次日林某邀请了与龙某素不相识的邻居钟某一起参与装卸。11月19日在装卸过程中钟某不慎被电线杆压死。2001年1月9日,钟某家属向县劳动局申请工伤事故鉴定,县劳动局作出“钟某因公死亡,其事故单位是个体运输户龙某”的认定。钟某家属遂要求龙某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钟某的工伤赔偿金,而龙某认为钟某是林某找来帮忙的,自己以前根本不认识钟某,钟某的死其自身也有责任,不应该由其完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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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请用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
作者: M.Q 时间: 2009-3-26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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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龙某的想法是对的
作者: day day up! 时间: 2009-3-26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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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找专业律师来咨询吧
作者: 管水 时间: 2009-3-26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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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林某是龙某雇佣的,而钟某则是林某叫来的,钟某和龙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某劳动局做出的认定似乎有点问题。但钟某是因为装卸水泥电线杆而死亡的,龙某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D2 v% f6 v8 b+ i: P
如果某劳动局做出了认定,除非该认定撤消,否则钟某家属有理由向龙某要求赔偿,龙某应按工伤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作者: vivian523 时间: 2009-3-26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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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又没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工伤局怎么会受理这个事件的类?首先工商局凭什么来确定他们之间的雇佣关系的类?
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09-3-26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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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 j8 [" b% x# q6 e/ m
" |. ?$ {4 T0 m' M% k- a4 }: ] w!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f9 `6 y0 Y+ i; t7 B2 A0 j/ U
5 O: J1 e# b0 a所以最好不要将业务承包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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