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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周工作时间加班费的支付问题(注:5.5天工作制,周工作时间40小时) [打印本页]
作者: 聆伶 时间: 2009-3-28 15:38
标题: 关于周工作时间加班费的支付问题(注:5.5天工作制,周工作时间4
有个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的理解大家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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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未申办综合工时制度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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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6天工作制,工作时间为7.5小时/天*6天=45小时,那么加班工资按以下哪种方式计算:
1、按周六当天上班7.5小时*薪资*2倍
2、按周工作时间超出时间(45小时-40小时)*薪资*2倍 ;
3、按周工作时间超出时间(45小时-40小时)*薪资*1.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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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 P$ _3 W, U v: L二、实行5.5天工作制,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
即:周一至周五: 7.5小时/天*5天=37.5小时,周六:2.5小时,周合计工作时间为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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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周六上班的2.5小时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若需支付,是按2倍计算,还是按1.5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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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 Y7 R# g! r; z以前情况有所异议,想了解一下关于司法认可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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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09-3-28 23:22
标题: 回复:关于周工作时间加班费的支付问题(注:5.5天工作制,周工作
1、按照2倍计算。
6 Y6 }5 J7 D. n% m( B! h2、不用支付。
作者: 豆丁HR 时间: 2009-3-29 12:47
标题: 回复:关于周工作时间加班费的支付问题(注:5.5天工作制,周工作
有没有相关政策规定可以支持分享一下呢 谢谢
作者: 林帆 时间: 2009-3-29 13:42
标题: 回复:关于周工作时间加班费的支付问题(注:5.5天工作制,周工作
周末都是按照2倍支付的。
作者: xzt0668 时间: 2009-3-29 23:22
标题: 回复:关于周工作时间加班费的支付问题(注:5.5天工作制,周工作
如你说述,你单位实行的标准工时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标准工时制就是一周工作五天,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个小时.这里有两个概念需要明白:一是每周工作五天,二是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也就是说,不管你每天上几小时班(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一周的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超过了这两个要件,都是不行的.因此,
: E" Q/ ~/ L. g& L问题一的周六应该是加班;问题二,周六的2.5个小时也应该按休息日加班计算.
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09-3-29 23:59
标题: 回复:关于周工作时间加班费的支付问题(注:5.5天工作制,周工作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中:9 p! s+ E2 l9 y9 O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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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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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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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x8 k- U: v- x s( v因此楼上两位的回复并不正确。
1 l2 [: o: `1 A/ B. E3 u只要每周总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单位可以安排六天工作制。
& Z6 X9 Y/ Q p4 w9 p5 M周六上班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作者: slfs 时间: 2009-3-30 08:31
标题: 回复:关于周工作时间加班费的支付问题(注:5.5天工作制,周工作
很明确,学习
作者: 聆伶 时间: 2009-3-30 10:04
标题: 回复: 关于周工作时间加班费的支付问题(注:5.5天工作制,周工
谢谢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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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Y2 S! Q/ u/ @6 _. ~8 g0 g关于这个周工作时间不超40小时而实行单休等的,很多朋友对于加班费的支付意见都是要按2倍计算,因为大家都有异议,所以发出来大家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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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深圳的HR朋友说之前处理到仲裁,劳动部门也是支持无须支付加班费。
作者: 深圳农夫 时间: 2009-3-31 11:32
标题: 回复:关于周工作时间加班费的支付问题(注:5.5天工作制,周工作
“蹲蹲”所言是正解。
作者: 小主板 时间: 2009-3-31 22:27
标题: 回复:关于周工作时间加班费的支付问题(注:5.5天工作制,周工作
学习了!!!!
4 [4 b0 G1 J. _2 u: H; G谢谢分享!
作者: 非常人贩 时间: 2009-4-1 18:05
标题: 回复:关于周工作时间加班费的支付问题(注:5.5天工作制,周工作
1、周工作六天,累计45小时的情。超出法定时间的5小时,应按2倍工资计算。(周一至周五超出8小时的部分方可计为平时加班,而用人单位周一至周五并未超出8小时,因此可视为周一至周五每日工作7.5小时,调休0.5小时,而周六加班5小时)/ W6 R$ {" a9 r1 q
2、周工作5.5天,累计40小时的,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周六加班2.5小时,分别在周一至周五各调休0.5小时)
作者: 麦兜HR 时间: 2009-4-2 09:14
标题: 回复:关于周工作时间加班费的支付问题(注:5.5天工作制,周工作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作者: 流苏226 时间: 2009-4-13 14:26
标题: 回复:关于周工作时间加班费的支付问题(注:5.5天工作制,周工作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怎么又出来个40小时?我们公司也是每天7.5小时,六天工作日,要是按44小时,只需要支付1小时的加班费即可。但是按40小时算,加班费可就高了,那到底应该参照哪个说法呢?
作者: 不良资产 时间: 2009-4-13 14:46
标题: 回复:关于周工作时间加班费的支付问题(注:5.5天工作制,周工作
周工作时间不超40小时而实行单休等的
" J, P) M) e1 V3 ?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l) P4 I0 m$ w+ C5 C
根据劳动法:1 Z7 \0 ^0 r4 H; Q: W8 e' s
1、38条:用人单位必须每周保证劳动者休息一天。& O4 Q v! S+ p6 K
即:最低标准为单休,单休是合法的。
, u5 R- ?1 p% z0 q% _2、44条: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要给200%的加班费。( o# t. Q5 N$ _
本案中,虽然休息日(周六)加班了,但是用人单位已经给其补休的时间,由原来的8小时工作制调整到了7.5小时工作制,即表示每天补休了半小时,总共补休了5天,所以星期六安排上班是合理的工作,没有超过40小时,不算加班!1 b, Y- J [9 D, d- W
作者: 子非鱼HR 时间: 2009-4-15 16:19
标题: 回复:关于周工作时间加班费的支付问题(注:5.5天工作制,周工作
JS啊,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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