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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个三期的案例 [打印本页]

作者: 不良资产    时间: 2009-4-17 13:51
标题: 一个三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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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招聘一名人事管理岗位职员,单位应该算是很认真细致了,要求应聘人员提供的应聘材料上签字确认并且按照要求填写了单位提供的个人信息表,其中一项为婚否(应聘人填否),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合同前没有体检),结果,过了段时间发现该员工有妊辰现象,后来才知道,那个女的就是要找个单位混三期。
说明一下:该员工事后补了结婚证,属未婚先孕类型的,所以不能证明该员工提供虚假信息。
这样的情况能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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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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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录用条件中有约定:
女职工应遵守我国计划生育制度,未遵守计划生育制度或未婚先育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5条,不受本法保护,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

作者: wzc_china    时间: 2009-4-17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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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解除
作者: caohaiwei    时间: 2009-4-18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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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是未婚先孕,也不是未婚先育呀!
作者: 非常人贩    时间: 2009-4-18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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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定要解除,只能协商解除,即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给予一定的补助。
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09-4-18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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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版主说的很对,未婚先孕和未婚先育是不一样的。9 Q5 n* F- o# l! Z7 ` 怀孕之后及时补上结婚证,也就不存在违反计划生育的可能了。
作者: artych    时间: 2009-4-27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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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和未婚先育是不一样的,差别可大了
作者: SeanTsang    时间: 2009-5-4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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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在应聘表格的最后加上“以上信息,如有虚假,视为自动离职”这样的保证,表格里面要求填写婚否
作者: 人资天堂    时间: 2009-5-4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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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一定要把前期工作做足,又在协商又要强硬,还有企业入职体检不可能样样都做全,这个好像不是每个公司都做的
作者: 积极    时间: 2009-5-4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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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体检也不能完全避免这种情况,我企业已发生了几个入职体检时妊娠阴性,半年内怀孕的事例,对于这种有备而来的应聘者,真是没有办法。要避免,只能请已婚已育或男性了。
作者: wyo2000    时间: 2009-5-20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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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结婚不是一个焦点,有没有怀孕也不是焦点. - H J8 R) Z$ N1 h, ?( {
作者: zyp_sjz    时间: 2009-5-22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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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企业如果招到入职不久就三期的员工,只能说企业有义务去保护女职工的权益,这种事情只能看员工的职业道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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