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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招聘一名人事管理岗位职员,单位应该算是很认真细致了,要求应聘人员提供的应聘材料上签字确认并且按照要求填写了单位提供的个人信息表,其中一项为婚否(应聘人填否),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合同前没有体检),结果,过了段时间发现该员工有妊辰现象,后来才知道,那个女的就是要找个单位混三期。 说明一下:该员工事后补了结婚证,属未婚先孕类型的,所以不能证明该员工提供虚假信息。 这样的情况能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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