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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案例分析 [打印本页]

作者: 不良资产    时间: 2009-4-24 09:03
标题: 案例分析
一化工集团将厂区由北京迁往上海,人事部经与本厂上千名职工协商变更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集团上级要求解决这一问题,作为本集团HR你会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 leizaiqiang    时间: 2009-4-24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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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善疏者通,能导者安。加强走访沟通,了解员工不愿变更的真正原因,加以疏通,予以辅导。0 H% j1 o, U7 D" b: Y 2、找出问题员工的“头头”,与“意见领袖”进行沟通,做通“意见领袖”的工作。9 {9 `2 b. P" d$ N5 Y* g3 t6 \ 3、目标分解,分部门处理,由人力资源部主导,部门一把手全力配合。与各部门、各组别单独沟通,予以变更,层层推进。最好先与一个最容易沟通的部门、一个反对声音最大的部门沟通,解决了这两个部门的协商变更,就可给后面的工作带来山羊效应。 : }. F% J/ J9 E( T4、加强宣导,讲明公司搬迁的战略意见。' m$ D' _ k- p, ^5 t P7 d 5、对确实不愿变更的员工进行劝退处理,并根据劳动法进行经济补偿,体现公司的竞争力,提高员工的凝聚力。7 Q) v% K5 k. m$ c 坚决不赞同开大会或一刀切强行的工作方式。
作者: 不良资产    时间: 2009-4-24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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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协商后可以有一部分会变更合同,另一部分被劝退
其他的可以因客观原因进行裁员处理吗?
作者: 管水    时间: 2009-4-24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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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北京迁往上海,肯定会有部分人员不愿意签变更的。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吧,给补偿金。裁员也按这个理由哇,公司迁往外地,人员总要变动的,呵呵
作者: caohaiwei    时间: 2009-4-24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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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公司整体从北京“迁往”上海的,北京的公司应该注销,在上海另外成立新公司。这样的话,就按照公司注销来办理就可以了。
作者: 不良资产    时间: 2009-4-24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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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一次行解除人数超过20人的上限,就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第三款直接解除合同,而是要走41款的裁员手续!9 Y: u `) e: F" F 41条第三款只适用于单个或几个员工解除合同的操作,但是大规模的集体解除合同,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可,走裁员程序。
作者: 我爱加菲猫1    时间: 2009-4-24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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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层的意见,尽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实在协商不成,个人觉得还是按双方协商不成,公司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比较好吧。
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09-4-25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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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属于裁员的。所以楼主不用担心,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就可以了。4 _% J! e( m$ z) F" f9 w) M1 f 因为整体搬迁肯定会声势比较大,所以提前和劳动局及各方面打好招呼。另外,不愿随单位搬迁的员工,应该得到合适的补偿。
作者: leizaiqiang    时间: 2009-4-25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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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过头来看看这个案例的讨论,关键要看员工是否愿意跟着公司转移阵地继续发展。那么,企业管理层就必须思考企业是否具有竞争力。从北京到上海,是从一个繁华城市到另一个繁华城市,只要企业薪资福利高,文化呈良性,管理和制度人性化,领导有魅力,员工有培训与发展空间,大部分员工应该是愿意前往的。当然,确因家属或其他原因不愿离开北京到上海发展的,可以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对我们其它的企业是一个思考:如果我们的企业转移阵地,员工会不会一同前往?员工又凭什么相信企业一同前往发展?如果能够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的企业就是有明星企业。
作者: 非常人贩    时间: 2009-4-25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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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迁厂这么大的事,竟然没有考虑到员工劳动合同的问题,真是悲哀!3 q- T8 G6 ]5 b 人力资源部门又在公司战略中被遗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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