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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办事处解散后孕期员工如何补偿 [打印本页]
作者: 深圳湘湘 时间: 2009-4-26 21:48
标题: 办事处解散后孕期员工如何补偿
某公司因为战略调整需要关闭在某城市的办事处,现在该办事处有各有一员工正处于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请问公司该怎样给予补偿?
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09-4-26 23:04
标题: 回复:办事处解散后孕期员工如何补偿
协商。
作者: artych 时间: 2009-4-27 10:28
标题: 回复:办事处解散后孕期员工如何补偿
这法律上应该有相关规定吧
作者: 深圳湘湘 时间: 2009-4-27 11:26
标题: 回复: 办事处解散后孕期员工如何补偿
根据法律,公司应该补偿至女员工哺乳期满,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活动的话,公司只愿意出一部分补偿费用,而员工当时也愿意接受。但万一员工之后又后悔去进行劳动仲裁的话,公司是否完全要按法律的规定来赔?
作者: yiki007 时间: 2009-4-27 13:26
标题: 回复:办事处解散后孕期员工如何补偿
协商解除,赔偿按照三期总和22个月减去已经支付工资的月份,标准按照离职前一个月工资,例如:怀孕4个月了,那么赔偿22-4=18个月工资;! s4 f; F% P2 \; J3 G
7 [' b) j$ o. n4 E# Q' }7 A7 f就这样了:D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09-4-27 13:53
标题: 回复:办事处解散后孕期员工如何补偿
1、公司因为战略调整需要关闭某办事处或撤消某部门,这个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此种情形之下,如果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
2、但是,如果上述情形发生在三期女工身上的,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与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因此,在此种情形之下,单位解除了与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的,属于不当解除与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
3、不当解除与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后,三期女工的权益:(此处仅指深圳地区,别的地区的处理可能有不一致的精神)(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第10条规定,该纪要部分跟劳动合同法相冲突的,下面已进行修改)
A、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同时,支付从2008年起计算的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B、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同时支付从2008年起计算的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C、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提出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则支持女职工的主张,但不再要求单位承担支付工资到三期期满的义务。
D、孕期工资,造成的停工期间,第一个月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放,之后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哺乳期工资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4、明晓不当解除之后的三期女职工应享有的权益之后,单位最好是不要不当解除(也就是单方面解除)三期女工的劳动关系,因为后果很严重,对于单位的损失很巨大,尽量争取能跟三期女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并按照三期女工的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这样的好处是不用支付三期之内的工资待遇。
5、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第9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及发放应按法定标准计付。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于经济补偿金的约定不符合法定标准,该约定应认定为无效。”因此,单位最好能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旦单位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即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足额的,最好能在协商解除的协议书上或办理的相关手续的文件上面明确注明:“员工已知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标准,并愿意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来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员工对此须签字确认。
作者: 不良资产 时间: 2009-4-27 14:30
标题: 回复:办事处解散后孕期员工如何补偿
学习了.....................
作者: 不良资产 时间: 2009-4-27 14:45
标题: 回复 6F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同时,支付从2008年起计算的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以上不知道怎么理解?
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同到期,但女职工仍处于“三期”中,那合同可以立即终止吗?应该要延续到“三期”期满吧。
作者: yiki007 时间: 2009-4-27 15:19
标题: 回复:办事处解散后孕期员工如何补偿
明晓女职工应享有的权益之后,单位最好是能跟三期女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并按照三期女工的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Cu(MInL%0eem.chinahrd.neta%T,xIR,jS
5 m+ N1 C$ `) Q* m+ q这个好像不太对,既然是协商解除,就不应该应用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09-4-27 15:46
标题: 回复:办事处解散后孕期员工如何补偿
回复9楼的:
" x' Y! s: Q- }9 { X% A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B2 i1 x; x- u5 L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Z ] p; M4 ~1 W0 e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O8 l9 ?: {* u0 ]" ]8 a8 d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J3 F: |/ \) T- E! K
因此,个人觉得适用该三条是没有问题的。4 y; A; ^! P& Q- e5 ]. m/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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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8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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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这里的继续履行合同应理解为如合同期限超过三期期满之日的,则履行到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如合同期限短于三期期满之日的,则履行到三期期满之日)9 U( s u1 p5 \* Y$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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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同时,支付从2008年起计算的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这里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理解为如合同期限超过三期期满之日的,则到期之日为届满之日,如合同期限短于三期期满之日的,则三期期满之日为届满之日)# |! k0 S( y, ]2 m# } l5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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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不良资产 时间: 2009-4-27 16:07
标题: 回复:办事处解散后孕期员工如何补偿
谢谢10楼指教
作者: 深圳湘湘 时间: 2009-4-27 17:37
标题: 回复: 办事处解散后孕期员工如何补偿
安安的爸爸回答得太专业了,感谢指教。另外,我还有一问题,这三期加起来一共到底有多长啊?楼上有朋友说是22个月,但我算起来不止22个月啊,而且对于产假的规定,各个公司也有所不同,具体计算时到底是以公司的规定为标准,还是以国家的法律为标准。如果公司规定的产假天数大于国家法定的天数,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国家法定的天数来计算吗?
作者: cantong 时间: 2009-4-27 18:47
标题: 回复:办事处解散后孕期员工如何补偿
期待安安的爸爸答复!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09-4-27 21:47
标题: 回复:办事处解散后孕期员工如何补偿
三期是指孕期、产假、哺乳期。
孕期好理解,怀孕期间都叫孕期。大体上说10月怀胎,这个是俗语,实际上,一般女性怀孕40周(280天)胎儿就成熟了,40周严格来讲不满10个月。但实践中这个具体时间就因人而异了,有的怀孕9个月就生了,孕期就是9个月,有的怀孕时间短一点,怀孕7个多月就生了(早产),孕期就是7个多月,有的怀孕时间长一点,怀孕10个月就生了,这个孕期就是10个月。还有的怀孕更长一点,怀孕11个月才生的,这个是不可能的,一般孕妇要怀10个月还不能生产的,心理早就着急了,早做检查,早剖腹产了,呵呵。
产期就是休产假的期间,这个休产假的具体时间,国家有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这里的难产也就是剖腹产或Ⅲ度会阴破裂者。另外,因产前休假15天,因此,生产前的15天的怀孕期间就不光是孕期,也是产假期了。实践中,女职工也是提前一定的时间休产假,作好准备,迎接新BB的到来。
以上是产假的普遍规定,各地还执行各地的具体规定,如深圳,按照《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三十天(这里就比国家的规定多了15天)。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十五日。
另外,如果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12楼的问题就是单位对产假有具体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这里,首先规章制度一定要合法,如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0天,你单位只规定了80天的,这就属于不合法了。规章不合法的,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当然,规章制度违法的(天数不足国家、各省市的规定),实践中还是按照国家或各省市的规定执行具体的产假天数。另外,如果规章制度规定的产假天数超过国家或各省市的规定的,那么就执行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的产假天数。理由是:既然单位有规章制度规定了比国家的规定还要优惠的产假期间
,这个可以视为单位的一项福利,因此,单位的女职工有权享受单位的福利。
哺乳期就是哺乳的周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因此,哺乳期到BB满一周岁时结束。BB满一周岁的时间包含了产期和哺乳期。也就是说1年减去产假的时间,剩余的就是哺乳期的时间。
这样子,往粗了说,三期的时间就是10月怀胎+BB满一周岁(12个月)=22个月。
另外,再明确一下,如果单位跟三期女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用支付三期期间的工资待遇,只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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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指教是在下万万不敢承受的,只能说与诸兄共同探讨、共同提高。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09-4-28 13:29
标题: 回复:办事处解散后孕期员工如何补偿
办事处本身就没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你解散,劳动者的权利就由开办人承担责任,看人保部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作者: 深圳湘湘 时间: 2009-4-28 22:47
标题: 回复:办事处解散后孕期员工如何补偿
另外,再明确一下,如果单位跟三期女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用支付三期期间的工资待遇,只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好。1 b, v3 {: i9 `7 z8 K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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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终止日是计算到与三期女工协商解除那一天的日期,还是计算到三期期满?另外,起始日是从员工入公司算起还是从2008年1月1日之后算起?(考虑到人性化管理,公司到最后给的补偿肯定不会比实际补偿要少,我只是想从业务上探讨这个问题,想把这个问题弄透)
作者: 中兴财 时间: 2009-4-29 10:33
标题: 回复:办事处解散后孕期员工如何补偿
谢谢你的回答,在这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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