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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违规次数累加问题的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深圳湘湘 时间: 2009-4-29 08:58
标题: 关于违规次数累加问题的讨论
今早在公共汽车上突然又想起了关于违规的问题了,目前我们公司是这样规定的:“根据员工违纪的情节轻重分为一般违纪、较重违纪以及严重违纪。员工违纪次数可以叠加,两次一般违纪视为较重违纪,两次较重违纪视为严重违纪。对于一般违纪,以口头警告为主,对于较重违纪,以书面警告为主,对于严重违纪,则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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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9 z7 _0 p! K1 r' I- Y虽然规章制度中对一般违纪、较重违纪以及严重违纪的标准有一定的规定,但对于违纪时效性却没有提及。试想,如果一个员工在二年内犯过两次严重违纪的话,我们就据此说人家严重违纪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显然觉得有点说不过去。但如果一年内有犯过两次严重违纪行为呢,这又该辞还是该留呢?不知道大家公司对关于违纪达到一定累加次数予以解除在时间上是怎么规定的?
作者: 不良资产 时间: 2009-4-29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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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明确一般、较为、严重的违纪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并按民主程序制定,让员工认可。
; R: H+ U; |: T& R2、应该有时效性
9 g9 {% \! G$ I3、一般违纪以口头形式提出,当员工出现违纪行为时,应该保留证据,不然员工不承认,无法进行累计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0-3-28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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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一次严重违纪就可解除劳动关系了,那么二次就更没什么疑问了,个人看法
作者: lxy129 时间: 2010-3-31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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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了标准的,该制度又经过职代会通过,员工本人也阅读知晓和签字过的,就没有问题。
作者: 李利琳 时间: 2010-3-31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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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个人签名,工会要参与。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0-4-14 20:26
标题: 回复:关于违规次数累加问题的讨论
个人认为时效性不必考虑,只要规定达到等级即可.至于是否一定要进行开除,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
作者: moshiyh 时间: 2010-4-15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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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支持下~
作者: 小井胡同 时间: 2010-4-24 02:21
标题: 回复:关于违规次数累加问题的讨论
设定了类似的条款就可以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不做赔偿吗?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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