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看到会员hr-kun的帖子(链接:http://bbs.chinahrd.net/showtopic-154981.aspx),讨论工时制度和加班费的关系问题。
其中提到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的问题。笔者在上海地区,因此做出肯定的答案。
不定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的问题,国家和地区规定有较大不同,不能一概而论。稍作整理,供大家参考,也希望大家积极补充。
1、原劳动部规定:无需支付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 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 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 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 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2、上海市规定:需要按照300%标准支付
《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而该条第(三)项的规定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3、北京市规定:无需支付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4、深圳市规定:需按照300%标准支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5、广东省规定:无需支付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6、浙江省规定:无需支付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8〕43号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的请示》(温劳社劳薪〔2008〕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因工作时间不确定,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制度,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因此,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法定家假日安排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各地的规定而定。但是需要注意:
休息权是国家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
[quote] 原帖由 bigpet 于 2009-5-6 11:11:00 发表
深圳是特区嘛~和广东这个非特区当然有不同。
另外带出一个问题,如果在深圳发生类似的劳动争议案件,是按照深圳市的规定去执行呢还是按照广东省的规定去执行??:O :O [/quote]
8 j; e* s9 `$ s. ?' m. b/ E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问题的复函
(1995年12月27日常办 [1995] 秘字第233号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关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同意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宝安、龙岗两区)。但法规中有关国家赋于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方面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所属经济特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在非经济特区宝安、龙岗两区实施时,如果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应适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此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1995年12月27日
根据上述答复,如果在深圳市发生劳动纠纷的,在特区内适用深圳的法规(不论是全市的法规还是经济特区的法规)(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这个是全市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这个是经济特区的法规);在特区外有条件适用深圳的法规(全市的法规当然适用特区外,特区内的法规也适用特区外,但前提是与省一级的法规不发生冲突,发生冲突的,适用省一级的法规)
这种情况在早年的工伤案件中比较多见(2004年前,工伤保险条例未实施前),那时候处理工伤案件,在特区内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在特区外适用《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后,《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失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也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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