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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医疗期期间员工工资的设定 [打印本页]

作者: ddcindy    时间: 2009-5-6 17:09
标题: 关于医疗期期间员工工资的设定
各位,请问关于医疗期期间员工工资的设定有相关政策吗?各个企业都是如何设定的?
作者: 不良资产    时间: 2009-5-6 17:19
标题: 回复:关于医疗期期间员工工资的设定
三个根据:
1、根据本地区病假工资规定
2、根据《工资支付条例》,最低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第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注意:如果企业只根据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病假工资,没有参考《劳动保险条例草案》或者本地区病假工资规定的,也是违法的。
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09-5-6 17:42
标题: 回复:关于医疗期期间员工工资的设定
主要还是参照各地工资支付条例。
作者: ddcindy    时间: 2009-5-6 19:17
标题: 回复: 关于医疗期期间员工工资的设定
对不起,刚才忘记写了,是北京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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