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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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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孤女的巧克力
时间:
2009-5-7 14:28
标题: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关于《劳动合同法》中“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条款如何理解?
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09-5-7 14:36
标题:
回复: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1、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约定,也可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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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岗位变更、离职后重新入职均不应再次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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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用期不得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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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试用期满时,用人单位没有做出员工试用期是否合格的表示,员工自动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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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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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变更前,可采用借调的形式,先“试用”一段时间,考核合适,办理正式的岗位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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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职后重新入职的,可以签一个短期合同,如三个月到六个月再到一年。用短合同来考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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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用期考核应该科学,具体,考核指标应该明确,量化,考核标准应该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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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试用期考核一定要在试用期满前结束。
作者:
温馨点点
时间:
2009-5-7 16:13
标题:
回复: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如果签订3年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2个月,这种情况试用期可以延长至6个月。: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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