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都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的理解,我有个疑问?针对这一款有两种理解: 1、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都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第二次固定合同期满,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必须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合同,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愿意续订? 5 f9 Q) o1 J) I2、员工连续在单位满十年,合同到期的,也是同上?? . ?8 s7 v# x( @+ `2 o请教各位资深人士。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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