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广东的。2008年12月5日单位与其解除的劳动合同,当天其就到劳动局申请仲裁,当天立案,09年2月26日仲裁开庭,09年4月8日通知拿的裁决书,朋友对仲裁结果不服,遂于09年4月23日到法院立案。要求企业支付其在职期间2年内的加班费。从06年12月到08年12月5日其离职。 朋友请了律师,律师说只能申请08年5月1日后的加班费,之前的加班费已经过了仲裁时限。 律师的原话:08年5月1日起,诉讼时效1年。之前的,无论如何,都已经过了。 我给朋友的解释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由于解除劳动关系是在08年的12月5日,遂可根据以上规定判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08年的12月5日,而且朋友当天就立案,所以仲裁期限根本没有过,而企业拖欠其加班费是个延续的过程,是从06年12月就开始的,直到其离职,所以08年5月1日之前(新仲裁法成立前)的加班费完全可以得到支持,据此认为其聘请律师的观点存在错误。 大家对这个问题怎么看?我朋友可以要回08年5月1日前的加班工资吗? |
我朋友广东的。2008年12月5日单位与其解除的劳动合同,当天其就到劳动局申请仲裁,当天立案,09年2月26日仲裁开庭,09年4月8日通知拿的裁决书, [/qu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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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那律師可能是"黑牌"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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