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员工吕某在参加公司组织的篮球活动时猝死,吕某的家人今天在大兴法院要求可口可乐公司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6万余元。而可口可乐公司坚称自己无责。
2008年9月,吕某与可口可乐公司部分员工在某健身馆打篮球。不久,同事突然发现在场外休息的吕某瘫倒在地,不省人事。吕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医院诊断其为猝死。事后,可口可乐公司为吕某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1月,管委会作出了《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对此结论,吕某的家人无法接受,申请了行政复议。但上级部门在收到复议申请后,认为可口可乐公司与吕某的劳动合同约定,吕某从事的工作岗位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其在篮球场进行的体育活动是下班后进行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视同工伤认定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单位内部曾经讨论过。公司组织的体育运动致伤,究竟哪些情况是工伤,哪些不能认定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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