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 O* ~$ g# e2 |6 S/ }+ L/ H3 k5 s. C* ?! U- {; J一员工在某公司做了5年,工作表现很好,曾多次被评为优秀员工,突然提出辞职,因家中有急事,该员工依照公司的辞职管理规定提前30日写了辞职申请交予领导批准。
9 ?3 K- L( _7 _ k( `: d* ?因公司 此时人员紧张,一时无法找到合适的替补人员。所以领导一直未签字。离职当日,员工找领导说要办理离职手续,领导却说离职报告还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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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员工一气之下跑到当地劳动部门告状,当劳动局的人过来调查情况的时候,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要该员工部门领导毁掉证据(将该员工的离职申请撕掉),对劳动部门说是公司答应该员工的辞职,只是该员工一直没有写申请上来,无法办事。于是拿出一份申请书让该员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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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该员工之前写的书面申请没有留副件,没办法直得重写一份申请,待30日后方可离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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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没有好的方法帮员工维权?
[quote] 原帖由 cowboykiki 于 2009-5-26 15:35:00 发表
呵呵~~~看《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还捎带能拿补偿金呢。 [/quote]
本人驽钝,不是1楼cowboykiki兄说的是依据哪条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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