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共赢心态看待“后悔权”
作者:张勇
新闻背景: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重大修改。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此次修改应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囊括各类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
都说,世界上没有后悔药,可是,我们现在却偏偏要生产后悔药。消法修改中试图引入“后悔权”的立法新理念,犹如往平静的水面投入一块巨石,顿时激起了千层波澜。
无疑,这是一个消费者欢迎,商家犹疑甚或反感的规定。因为一旦其付诸实施,则意味“无理由退货”成为商家的一种义务,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伸张,而商家的权益却受到压抑。表面看起来,这是一个你得我失的规定,甚至还违反了公平原则:消费者有权反悔,商家却无权反悔,消费者相对商家处于强势地位。
的确,如果我们把消费者和商家看成一种对立关系,“后悔权”不会赢得商家的掌声,商家只会对其进行抵触。不过,如果我们把消费者和商家看作是互惠关系,就会发现“后悔权”并不是那么尖酸刻薄。
消费越旺盛,经济越繁荣,商家越赚钱。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以及一个诚信的经营环境,是促使消费繁荣的两个重要基础。而“后悔权”如果实践,对于改善两个环境均有重要作用。
生活中,很多消费者都会遇到这样的困惑。当时看好的一件商品,买回之后却后悔了——可能是不适用,可能是不喜欢,可能是买贵了,可能是名不副实,也可能是用不上。拿去退了吧,讲不出充分理由,担心在商家那里碰钉子。于是只好束之高阁,或是将就着用,末了自己总结一句:以后买东西可要睁大眼睛了。
如果消费者有权“后悔”,那么购物时便少了几分“思前想后”,消费意愿的增强,必然伴随着消费行为增多。即便消费过程中增加了一些无理由退货,但肯定仅占购买量中的极小部分。毕竟无理由退货也是有时间和交通成本的,谁也不可能频繁地购买和退货。
有了“后悔权”,对于商家的经营行为也有正面引导作用。现实中,一些商家仍然信奉“无商不奸”,好做一锤子买卖,用虚假宣传等误导消费者。在某些领域,比如电视购物、网上商店、保健品、车站等特殊地点等等,不诚信现象相对比较严重。如果消费者可以无理由退款,商家虚假欺骗行为将受到极大遏制,使不诚信商家的市场空间大为缩小,有利于营造一个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
所以,“后悔权” 如果付诸实践,可以达到消费者和商家的双赢结果。事实上,现在有不少商家主动承诺消费者可以“无理由退货”,如果不是有利于自身经营,商家显然不会给自己套上“枷锁”的;此外,从世界范围看,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有“后悔权”的规定——这说明“后悔权”完全是现实可行的。
由此,我们期待新修改的消法,能够确立“后悔权”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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