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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真实案例:求高手解答(在线等-----鸡毛信-----在线等) [打印本页]

作者: armstrongfarmer    时间: 2009-6-16 11:24
标题: 真实案例:求高手解答(在线等-----鸡毛信-----在线等)
我于05年7月入职,签订了为期1年用工协议,到期之后,仍然在该单位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4月,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工作期间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奖金,基本工资很少,直接打入个人银行卡,
奖金是由主管发放,签字也由主管签字,再由主管具体分配,几乎天天要加班,
平时加班不算,六日加班给20元,
现欲申请仲裁,要求支付1. 2008.2.1---2009.1.30的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
2009.2.1--2009.4的双倍工资(未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据说不支持)
2.违法解除的赔偿金8个月工资(05.7-09.4)
3.加班工资
请问上述要求是否可行,
另外,在庭审中,工资由单位举证,加班举证责任为劳动者,但证据由单位提供,问题是,
如果单位拿不出有劳动者签字的考勤,和工资记录,是否认为该证据不采信,
实际上公司的考勤和工资完全由各部门主管掌握,说白了,他说给多少就是多少,
从来不签字的,我在庭上要是承认了这点,会不会造成仲裁庭采信单位的证据,
认为我没有加班呢,因为我们不打卡,也不签到的,就是主管随便记的。
 
如果我承认了,工资、考勤确实不签字,那么责任是由谁承担,还是双方承担。 


如果我找到证据,在什么情况下才能符合民法有关证据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证据而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对 
对方当事人不利,可以推定该当事人的主张成立”原文记不清了,
大概就是如果我有自己工资标准的证据证明公司在作伪证,
那么就可以推定我的主张成立。我想问在什么情况下才能算。


还有就是,举证时间,和证据交换,我想问一下,
可以在证据交换期间,不出示,到庭上,在出示吗?

作者: armstrongfarmer    时间: 2009-6-16 16:34
标题: 回复:真实案例:求高手解答(如果违反规定,还请斑竹手下留情)
浏览53 ,居然没有一个回复,呵呵,自己顶一下
作者: 非常人贩    时间: 2009-6-16 17:24
标题: 回复:真实案例:求高手解答(如果违反规定,还请斑竹手下留情)
主要取决于以下几项:9 G: T6 {" q6 ^% J# M7 L; k6 R) e5 w 第一、你是否有证据能证明2005年7月至2009年4月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工资条、工牌、用工协议等。6 o: L" J; z9 H 第二、2009年4月该单位是否出具了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给你,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内容是什么样的? . V6 n: w Q" o: o/ a! @' t+ O: L1 \第三、你是否有在公司的工资表上签字确认,是如何签的?7 N- k3 }/ |$ Y. a 目前的仲裁太难说绝对,但搞清楚这些问题后就好办了
作者: 公元2008    时间: 2009-6-17 08:46
标题: 回复:真实案例:求高手解答(如果违反规定,还请斑竹手下留情)
仲裁不行还可以走法律渠道
作者: armstrongfarmer    时间: 2009-6-17 09:39
标题: 回复 3F 非常人贩 的帖子
谢谢非常人贩的回复,第一第二个,单位出具了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上面写明了工作起止时间,但是所谓的协议,不存在,就是单位无理由通知解除,而且,即使,有理由,那也应该提前一个月的,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单位并未履行上述义务。* Z2 j9 l: y' p( R! K0 u 第三个问题,多数由主管代签,极个别月份自己签
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09-6-17 09:48
标题: 回复:真实案例:求高手解答(如果违反规定,还请斑竹手下留情)
决定了要仲裁,就直接去劳动局吧。 * p' V. v3 D& o1 h, ]9 @# r$ a输了对你也不会有大的影响的。 , f6 d0 r$ a" T4 u仲裁和诉讼对职场中人可能的影响是:以后的单位可能会介意。
作者: armstrongfarmer    时间: 2009-6-17 10:25
标题: 回复 6F 蹲着玩尿泥 的帖子
谢谢,既然决定了,自然要争取最大利益,而且也无所畏惧,还有以后单位怎么知道这个信息的呢??
作者: 骑猪嗷嗷飞    时间: 2009-6-17 11:45
标题: 回复:真实案例:求高手解答(如果违反规定,还请斑竹手下留情)
关于第三点,仲裁过程实施的举证为倒置举证,既然有自己签字的记录,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这是可行的。但需注意:就目前我所接触的案例加班费最多追偿2年。
作者: armstrongfarmer    时间: 2009-6-17 12:34
标题: 回复 8F 骑猪嗷嗷飞 的帖子
不明白您说的,我说的是,公司工资个别月份有本人签字,考勤根本没有,现在也不知道是,1.单位没有考勤制度, 8 B( H# F1 @8 h- G- k2.考勤制度就是这么规定的,6 z# `7 g. j* x+ [! r 3.制度规定要打卡或者签到,要职工本人确定,而人事工作人员不执行。 - n$ G; I q @7 E( c我想请教各位: / _& ^& ~4 r6 V% q- Y8 t1.这种情况肯定是单位全责 % ~/ _! o2 _1 a* i$ O3 @: Y那么2. 3.情况又当如何呢? - s: x' i2 f2 p9 O" j- F针对加班事实,我咨询的结果是有劳动者举证,但是单位考勤,完全没有劳动者参与、确认,那么单位作伪证的可能比较大,也比较容易,是否会造成劳动者举证不能呢?因为虽然规定没有劳动者签字的考勤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但是劳动者要是承认确实不签字的事实呢?2 u- R/ }" N: M2 ^9 Y4 X1 ]3 f) @ $ z; @/ ~- T! S5 J- F
作者: armstrongfarmer    时间: 2009-6-17 13:48
标题: 回复:真实案例:求高手解答(在线等-----鸡毛信-----在线
谢谢楼上各位的回复!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09-6-17 16:57
标题: 回复:真实案例:求高手解答(在线等-----鸡毛信-----在线

1、该员工的三项请求为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入职以来的加班费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2、举证责任的承担:A、员工主张双倍工资,前提是其与单位有劳动关系,但单位没跟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因此,员工须举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再由单位证明是否签定了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具体可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如:工卡、工作证、工资单甚至于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这些都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因单位出具了证明书,因此存在劳动关系是很明显的。那么单位怎么证明是否签定了劳动合同呢?最简单直白的证据就是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相关的佐证也能证明签定了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签收表及员工的工作岗位涉及到管理劳动合同,其有能力把单位保管的合同给取走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以上都没有的话,则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已经签定了劳动合同了。B、员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那么,员工需要举证证明单位已经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了,再由单位来证明其解除是合法的而不是违法的。本案中,单位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足以证明员工需要举证证明的内容,那么应该由单位举证证明其解除的合法性,证明不了的,则其解除为违法解除。另外,因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涉及到工作年限问题以及工资标准问题,该举证责任在于单位,需要单位证明员工的入职时间以及工资标准,证明不了的,则采信员工的说法。听你的说法,在工资标准上,单位有不属实的证据,那么首先判断该证据的真伪性,然后看你是否有真实有效的证据推翻单位的主张进而证实你的主张。C、入职以来的加班费。员工主张加班费,根据广东的审判惯例,2年以内的加班费由单位提供考勤表及工资条来证明员工是否有加班以及是否发放了加班费。证明不了的,就采信员工合理的主张,2年以外的加班费由员工举证证明存在加班以及单位未发放加班费。证明不了的,则不支持2年以外的加班费主张。当然,不同地区的处理是不一样的,我曾经看到过相关案例,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但个人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劳动仲裁调解法》的举证责任的分担精神。
3、证据的审核认定:其他都一目了然,这里就不罗嗦了,呵呵,前面那么罗嗦估计大家也烦了,这里就罗嗦一下考勤表和工资单。单位提供了考勤表和工资单了,因为该证据无员工的签字,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因此,正义的做法是在员工对该组证据不确认的情况下,不采信这样的证据,也就是说,单位提供的考勤表和工资表,如果没有你签字的话,该证据对你不利的,你就不要确认就好。至于是否采信,呵呵,那就由审判人员来认定了。
4、案件的可能结果:A、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应支付08年2月--08年12月的双倍工资。B、赔偿金。分段计算:05年7月--07年12月。2.5个年,深圳的话就计算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08年1月-09年4月,1年零4个月,赔偿金是1.5*2=3个月。合计是6个月的赔偿金。C、加班工资,单位如果举证不能的话或者不能举出真实有效的证据的话,原则上应支持员工2年以内加班费的做法。而实践中,大多数单位在这一块都是不规范的,因此,败诉的风险是很大的。
5、证据交换。在劳动仲裁阶段,基本上不会证据交换,但可能个别仲裁院会有举证期限的规定,根据仲裁院提供的相关文书的要求来处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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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别说明的一点:关于代通知金,我一直认为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没有提前30日通知才存在的(详见劳动合同法40条),也就是说,即使是违法辞退,只要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员工要求代通知金都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 armstrongfarmer    时间: 2009-6-17 17:11
标题: 回复 11F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感谢您的精彩回复,非常详细,谢谢您! Z3 {3 q$ I# G
作者: 名字依旧很难    时间: 2009-6-22 17:05
标题: 回复:真实案例:求高手解答(在线等-----鸡毛信-----在线
空行啊大哥,眼睛看花了。双倍的工资我看是做实了,加班费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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