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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宿迁“吓死门”事件真相大曝光 [打印本页]

作者: luanfumin    时间: 2009-6-17 16:25
标题: 宿迁“吓死门”事件真相大曝光

宿迁“吓死人事件”震惊全国,宿迁一个这么年轻的生命在而立之年竟然弹指一挥间阴阳两隔。更没想到,宿迁的黑社会团伙竟然会这么的嚣张,活活将受害人吓死吓。宿迁给我们留下了太多的疑问,太多的愤怒,太多的悲伤!这种交织而成的悲愤,让我不顾宿迁的黑色会团伙和权势的人身攻击,也要一吐为快,将宿迁“吓死门”事件大白于天下,让王松在天之灵能感觉到:宿迁还有人在帮助他,反抗宿迁黑色势力的欺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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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物及背景:
  1、 王松
  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烈士后代,外祖父王子荣牺牲在淮海战役中,王松母亲当时才出生不久,为了继承革命烈士的遗志,王松才随祖父姓王。2008年6月受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担任沭阳财富广场工程的项目副经理职务。
  2、 刘根宝和刘献国
  刘根宝,上海人,担任上海侨界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2000年左右被沭阳县县政府招商引资到沭阳,初到沭阳县开始经营夜总会(王松就被拘禁在此),2007年又经营混凝土制作,担任沭阳莱驰混凝土公司总经理,在2008年10月15日宿迁商品混凝土企业监督检查中,因其生产的混凝土存在极为严重的质量问题而受到宿迁市的通报批评。
  刘根宝弟弟-刘献国曾多次因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2007年左右被释放。刘献国在王松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是主要行凶者之一。
  3、 沭阳财富广场工程
  财富广场位于江苏省沭阳县南部新城区,投资方是投资方香港杰诚房地产投资顾问公司,项目总投资3.1亿元,总建筑面积9.1万平方米,建成后的建筑主体44层,高166米,辅楼36层,是一座集酒店、公寓、办公、观光会所、购物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化、综合性物业。财富广场如果竣工,将是目前江苏省长江以北第一高楼,也将是沭阳县城市建设中的一项标志性工程。
  二、案发经过:
  2008年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承担香港杰诚房地产投资顾问公司投资的沭阳财富广场工程施工任务,刘根宝的沭阳莱驰混凝土公司提供混凝土给财富广场工程使用。2008年12月刘根宝在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里,以各种借口索要材料款项,投资商认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来支付相关的材料费用, 因此没有提供资金给项目部。为此刘根宝怀恨在心,由于投资方总经理始终不在沭阳,刘根宝无法向其索要材料款项,所以企图通过绑架王松的方式来威胁投资方索要钱财。
  据警方透露刘根宝与刘献国及其表弟刘军曾在2008年12月中旬多次策划绑架王松的方案。
  2008年12月21日中午12点左右,刘根宝及其陈姓司机等人以商谈工作为由,将王松骗出办公室。刘根宝在和王松谈话结束后,安排司机送王松。随后,刘的司机直接将车开至京都大酒店门口(刘献国、刘军等歹徒早就在此等候了),把王松锁在车内,并自己离开。接着,刘根宝兄弟为首的六名歹徒串入车中,对王松实施暴力殴打,随后又限制王松人身自由,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这伙歹徒对王松进行不间断的折磨和恐吓。
  经过长达9个小时的绑架、暴力殴打后,王松在其朋友的帮助下得以脱身,在晚上11点左右去了江苏省沭阳县人民医院急诊部进行初步的诊断,内容如下:1、五官科急诊:主诉:左侧颌面部外伤后疼痛7小时。患者诉今日14:00时许被他人用拳头击伤左侧颌面部,觉左侧颌面部肿痛。查体:左侧颌面部有抓伤痕,颞颌关节处压痛,左眼睑球结膜充血。诊断:颌面部软组织挫伤。2、外科急症:诉前胸部被他人打伤觉胸闷,前胸壁多处触痛。诊断:前胸壁软组织挫伤。
  此后,王松本人一直感觉胸口疼痛、呼吸困难、并且饭量明显减小,小便发红、情绪低落、无法睡觉。
  在2008年12月21日至12月26日(王松死亡前1天)期间,王松不断地受到该团伙人员的恐吓与威胁,根本不敢到医院接受长时间的诊断和治疗,期间他在同事的陪同下,曾先后六次到沭阳县南京路派出所报案。但是并未引起公安机关的重视,王松在重伤期间里不断受到歹徒的电话和短消息的恐吓威胁,数天以后,即27日,悲剧发生了,刘根宝又亲自带人再次到王松办公室,不断地用语言和行为进行恐吓威胁,在二十多分钟后,王松突然倒地,当场身亡。
  三、谁是绑架、殴打王松的主谋?
  刘献国和刘军都参与了对王松非法拘禁和暴力殴打,刘献国是刘根宝的弟弟,而刘军是刘根宝的表弟,二个人平时与王松没有任何的联系,而刘根宝的沭阳莱驰混凝土公司是王松任项目经理的沭阳财富广场工程的供应商。
  整个案件从策划阶段开始到实施绑架,再到王松的死亡,整个过程刘根宝一个环节都没落下,而且王松与刘根宝具有直接的关系,为什么警方不能把他定为犯罪主谋,及时实施抓捕?他在当地到底有怎样的背景与势力?
  四、什么原因造成至今未婚的王松死亡?
  (一)两次司法鉴定报告的疑惑
  1、第一次司法鉴定
  2009年1月1日,沭阳县公安局委托江苏省某司法鉴定所对王松遗体进行司法鉴定。2009年2月中旬,鉴定报告的结论出来了,王松因升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导致心包填塞死亡。但是该死亡鉴定报告却没有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的形成原因,以及对为何破裂却没有做出分析。
  对此王松亲属咨询了多位司法鉴定专家,包括国家公安部司法鉴定所得专家,这些专家对此司法鉴定提出相当大的疑问:1)该司法鉴定报告为什么没有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的诱因进行分析?2)该司法鉴定报告为什么没有对王松的死亡原因与绑架、恐吓等案情做出相关或不相关的结论分析?
  具有一般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司法鉴定不是简单的遗体解剖和病理分析,应该把案情和病理分析进行充分结合。因此,很多司法鉴定专家认为这份司法鉴定报告太不专业了,很难想象这是一家省级的司法鉴定所做出的报告。
  2、第二次司法鉴定
  王松亲属因此向沭阳公安机关提出质疑,并强烈要求重新找一家具有公信力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二次司法鉴定。2009年3月17日,沭阳县公安机关迫于压力,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重新委托了一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2009年5月12日,王松亲属又经过2个月的精神折磨后,终于等来了二次司法鉴定的结果:限制人身自由及过激言行等可以使王松精神紧张是导致升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的诱因。
  为什么两家的司法鉴定报告存在如此大的差异?为什么本该早就能入土为安的王松,却因为司法鉴定结论的不一致导致至今无法入土?难道有一双看不见的手在幕后操纵?
  (二)死亡原因
  所谓夹层动脉瘤,就是由各种病理因素导致主动脉内膜和中膜受损而变薄弱,在此基础上,高速高压的血流将薄弱的内膜和中膜撕开了一个裂口,使中膜发生分离,出现一个缝隙,高速高压的动脉血涌入其中,并不断向下冲击,使内中膜与外膜进一步剥离,缝隙不断扩张、膨大,并沿着主动脉壁向远、近端,尤其是远端扩展,可累及胸主动脉甚至整个主动脉的全程,以及它们发出的许多分支动脉。如果将原来的主动脉管腔称作真腔的话,中膜分离形成的腔隙便是假腔,而真、假腔之间的主动脉壁内中膜被称为“夹层”。因为假腔呈“瘤样”膨大,因此,该病便被命名为“夹层动脉瘤”,它虽然拥有“瘤”的头衔,但实际上与我们平时所说的“肿瘤”却有着天壤之别。肿瘤是细胞的异常增生,常常是恶性的,比如癌症;而夹层动脉瘤是动脉的异常扩张所致,它既不是恶性肿瘤,也不是良性肿瘤,但它破裂致死的凶险度却超过任何肿瘤。
  夹层动脉瘤主要好发于45~60岁的中老年人,男女之比约3:1。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病情异常凶险,发生夹层动脉瘤后24小时生存率仅40%,1星期生存率为25%,3个月生存率仅10%。
  为此,王松家属专门请教了医学和司法鉴定专家,经过分析认为,王松的主动脉瘤的形成及破裂可能有2种原因:1)本身的主动脉内膜和中膜比正常人薄弱,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高速高压的血流将薄弱的内膜和中膜撕开了一个裂口;2)新形成的,2008年12月21日王松被绑架殴打后,受了内伤,主动脉内膜和中膜撕开了一个小小的裂口,循环血液渗入了主动脉夹层,形成了血肿,27日,在歹徒的威逼恐吓下,完全破裂。被绑架殴打后,王松才出现了胸口疼痛、呼吸困难、饭量明显减小,小便发红、情绪低落、无法睡觉的症状,正是说明血管瘤的形成是由于受到打击后内伤形成。
  五、沭阳县公安机关你在哪里?你作为了吗?谁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为什么不接警与立案,对受害人不加以保护?
  2008年12月21日晚9点左右,王松脱身后,在同事和朋友的陪同下到案发所在地的沭阳县南京路派出所多次报案,可是南京路派出所以此案不属于他们管辖区域为由拒绝接警,后来在110指挥中心协调下被迫接警。
  2008年12月21日至12月26日,王松拖着被殴打过的病体,曾先后六次到沭阳县南京路派出所报案,多次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南京路派出所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不仅不立案,反而要求王松和刘根宝私了,并数次告诉王松,罪犯已经逃跑,无法抓捕。歹徒的电话和短消息时刻都在侵犯着王松的神经。由于担心歹徒再次出手,王松不敢到医院接受长时间的诊断和治疗。
  在此期间王松本人及朋友、同事从未见过沭阳县南京路派出所对此案的立案告知书,更未见到该派出所对绑架案件的处理意见。沭阳派出所声称的“已经逃窜、抓不到”的歹徒,却在27日上午堂而皇之地出现在王松的办公室,这实在令人无法理解。
  据了解,刘根宝在沭阳经营8年之久的夜总会就在南京路派出所的管辖范围之内,王松被绑架后就关押在该夜总会。
  派出所保护辖区内的企业和公民的安全是他们的责任和义务,难道也为辖区内的犯罪分子提供庇护?
  2、遵守国家规定的办案程序了吗?为什么淡化案件性质?
  王松死亡的第二天,即12月28日晚上9点以后,沭阳县公安机关人员来到王松亲属所在的宾馆给相关目击证人做笔录。做笔录时居然只有一名办案警员在场,这难道符合国家规定司法办案程序?
  明明王松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当时为什么在办案过程中,不断地淡化21日的非法拘禁、殴打当事人的事实,屡次声称21日的案件不是非法拘禁案件,属于经济纠纷?
  在2008年12月24日,王松曾沭阳县经案大队核实是否与刘根宝存在合同违约行为。而且经案大队的办案警官审核完合同后也认定不存在任何合同违约行为,王松被绑架属于刑事案件。为什么这些办案警员对此结论视而不见?
  3、案件的调查取证为什么困难重重?
  由于沭阳警方当时没能对犯罪嫌疑分子采取应有的措施,造成这伙歹徒逃逸,直至2009年3月初才把部分犯罪嫌疑人抓获,但是案犯之间的串供行为能够避免吗?
  案件侦破至今,沭阳县警方抓捕了两名犯罪分子,而其余六名涉案人员仍未捉拿归案,令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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