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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医疗期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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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nzi05272003
时间:
2009-7-6 21:50
标题:
请教医疗期的相关问题
请教哪位能详细讲解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及在实际工作中怎么处理。
作者:
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
时间:
2009-7-7 10:24
标题:
回复:请教医疗期的相关问题
一般掌握3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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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工作年限的员工享受医疗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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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期员工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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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期终结后的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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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可以参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作者:
wendycloud
时间:
2009-7-7 11:15
标题:
回复:请教医疗期的相关问题
地区不同,标准也不同吧。
作者:
wendycloud
时间:
2009-7-7 11:18
标题:
回复:请教医疗期的相关问题
上海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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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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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不得低于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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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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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六个月以内(疾病休假工资) 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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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 不满二年 满二年不满四年 满四年不满六年 满六年不满八年 满八年及其以上 不满一年 满一年不满三年 满三年及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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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假期工资基数 60% 70% 80% 90% 100% 40% 5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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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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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不包括应由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本市的相关政策还明确规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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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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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确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正常工作工资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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