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将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最大的变化就是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一石激起千层浪,此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有关部门表示:“删还是不删”将在集合民众建议之后再作决定。
“上下班车祸不算工伤”争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有限?
在昨天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就“上下班车祸不算工伤”问题表示,这一改变是由于交强险实施之后,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有了相应的渠道。
五年前,是否将“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写入工伤保险条例,曾经激起了全社会广泛的讨论。五年后,将这一条删除同样也激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
. n2 Z% N! r( s: A 国务院法制办7月24日开始对《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进行为期20天的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就是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虽然删除该条文出现在意见征求稿中,但并非定论。正如胡晓义表示,有关部门正在反复讨论交强险的救济与工伤保险的救济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删还是不删”将在集合民众建议之后再作决定。
7 `) [8 m0 V1 S" q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程延园则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删除这一条主要是基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有限,工伤保险将确定“好钢用在刀刃上”的支付原则,将尽可能多的钱用于职业病治疗以及重大事故的赔付。
6 J3 r5 N/ z3 T# |& P% z删除缘于基金支付能力有限?
程延园表示,国务院法制办之所以要删除这一条,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6 ?5 H1 {5 z4 h, b |- q9 x2 t张海超的“开胸验肺”事件暴露了中国职业病防治的冰山一角,在中国,职业病的防治由于长期缺乏资金支持,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
程延园认为,相比于职业病以及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所面临的风险要小很多,所以在基金不充裕的情况下,删除这一条而确保工伤保险的重点领域能够得到保障是可以理解的。
V }; z9 s' W/ T修改意见稿也认为,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程延园也表示,工伤保险基金大部分仍停留在市县一级统筹,统筹层次低,基金抗风险能力也比较差。很多地区由于基金不足,过于严格限定认定工伤的条件,也使得很多需要的人得不到救治。
; S+ G' k1 s8 O1 k# p- D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3787万人(其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4942万人,事业单位参保人数1051万人)。
t+ `: V: C" ]& e9 {! x9 g* n* \7 ~从基金收支上来看,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速度明显大于收入。2008年,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17亿元,比上年增长30.9%;基金支出127亿元,比上年增长44.4%。全国有118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比上年增长22.9%。
; x/ ^& h. j$ y, T6 K7 V$ ^( a2 @/ ]( N# b, A
4 I+ r6 p/ Z6 t/ k/ u
8 o; W6 [+ {/ j, P. ~5 j `% ^
" S3 m; j9 ?0 L% i& {8 u
" V* l4 Z- O; ^3 ~; m& ~8 \ 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协调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之所以要删除这一条是基于很多考虑,首要的一条就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协调。 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 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这为删除上述规定创造了基本条件。 反对意见则认为,交强险所赔付的资金有时不足以应对机动车事故所造成的赔偿,这将给事故双方都带来沉重的经济压力。 $ _: h/ G1 c' B! r同时在实践的操作过程中,上下班途中遭遇工伤也面临“认定难”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也表示,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是在“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 |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