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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可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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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黛戴
时间:
2009-8-7 09:36
标题:
可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根据《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但考虑到该女工属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下流产,产假应正常享受,但是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作者:
不良资产
时间:
2009-8-7 12:03
标题:
回复:可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本文件未提出违反计划生育休产假期间待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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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认为即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在休流产假期间的待遇也应该发放,因为其休的是流产假而非产假!流产是控制计划生育的措施,而非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09-8-7 21:21
标题:
回复:可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噢,原来在地球的某个地方,女人怀孕是如此大的罪过啊!谢谢LZ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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