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我是2007年7月1日进现在的单位。这个单位是国有控股企业,一直有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区别,当然待遇也是天然之别。
' }6 j& `% m8 t( O( n6 [4 {( O2007年到现在的待遇一直没有变化,一直是含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是900元。我知道工伤保险是单位缴纳的。
2008出台的新劳动法让公司费了一番脑筋,找来一家人才派遣的,让我们和他们签约了。
但,我们一直不知道和谁签的,因为合同条款是公司的律师拟的,而且我们从来没有看到过人才市场的人,更不认识。合同是公司强制签的,没有写待遇,没有写保险,我们当时真的都签了,事后我问能不能给我一份,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说不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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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份,我怀孕了,单位的领导有了变化,我们因为执行新的养老保险基数工资拿到手是788.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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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咨询单位能不能给上医疗保险,单位说考虑考虑。可是到至今,我怀孕三个月了,单位一直没有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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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问,假如我2010年7月2日离职的话,我能从单位或者派遣公司拿到什么赔偿?前提是我因为权益受到损害而提出离职。我预产期是201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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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跟谁建立的劳动关系、签署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很多方面都涉嫌违法。
1、未按规定交纳医疗及生育保险
2、劳动合同未涉及必备条款
3、合同签署后未给予劳动者
4、工资约定不清,未遵循同工同酬原则,合同签署涉嫌欺诈,合同部分无效
5、涉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建议如下操做:
1、找相关证据,证明你与现在公司一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包括社保交纳凭证、工作证、考勤卡、工资条、在单位工作中签署的文件及处理的工作等等。2008年后你与派遣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劳动关系的变更,工作年限应该合并计算为派遣公司的工作年限,原单位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话,派遣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该给予原单位相应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2、以单位未给交纳医疗及生育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
(1)相关社保待遇
(2)经济补偿金2007.7—2010.7
(3)如果单位未给交纳生育保险,可以要求产假期间(产假的期限根据产假的相关规定)的工资待遇及未交纳生育保险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可以举证生育期间的医疗费清单及发票及因生育治疗期间所产生的有凭证的一切书证)。
(4)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资待遇,作为派遣工,同样有享受同工同酬的权利,可以要求给予工资差额部分,注意举证个人岗位及同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
(5)因企业违法迫使员工辞职后,造成员工哺乳期间的工资待遇损失。(以相同岗位人员月工资为标准,从2010.7.2—2011.3.1之间的工资待遇,本条很难得到认可,有没有枣先打一杆子再说。)
(6)带薪假期待遇。
8 O6 B9 [ Y7 d3 J; e4 {$ D4 h; O(7)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3、我觉得很有意思的是,你们城市的5险不是捆绑式交纳的吗?怎么能只交3险,这是哪个城市呀?
谢谢 各位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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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唐山 2008年 最低工资水平应该是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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