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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恼人的员工离职-能看明白的朋友,都提提意见吧 [打印本页]
作者: mogeng 时间: 2009-8-14 23:55
标题: 恼人的员工离职-能看明白的朋友,都提提意见吧
公司有一名员工5月10入职,试用期三个月。
该员工在8月6日提出辞职,并要求在8月9日离职。依照公司自己的制度要求试用期离职必须提前一周提出,转正后提前一个月提出。
公司非常看重这名员工采取多种手段要对方留下,HR、各主管都纷纷作工作,但该员工下定决心要离开(据说是来公司前,考了公务员,没有下文就以为没戏了,谁知道现在通知他去)。我个人认为作为成年人,对方已经下定了决心,那么提出辞职就已经不是和公司商量了,而是自己的决定了。
尊重他个人的选择,不必要强人所难,再说留也留不住,即使留住人家的人也留不住心,迟早要离开的。
公司领导显然因为多次挽留此人无果,存心要求HR刁难,某副总提出,按照公司的规定必须提前一周,那么自对方提出时间(8月6日)顺延一周,那么他已经转正,就又必须提前一个月才能离职。
尽管是十二万分的不愿意,但是公司要求这样处理,我也很无奈。
员工得知此情况后,拿着劳动合同法来找HR说理。
提出:
1、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提前离职的天数。公司的制度没有法律依据。
2、自己的辞职合理合法,公司应该给予批准。
面对公司的要求,和员工的说法,HR很为难,到底如何处理是好,大家帮帮我吧。谢谢。
作者: 管然 时间: 2009-8-15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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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婚姻一样,如果实在不能在一起,就祝福他吧,强扭的瓜不甜。
当然我不反对利用最后的机会给员工上一堂职业道德的课。有些员工的确有些自我,不能为他人着想,其实最终是占小便宜吃大亏,因为一切都是有得有失。
话说回来,离职的处理体现道德水平。
仅供参考。judy :)
[url]http://guanran.blog.chinahrd.net/space/viewspacepost.aspx?postid=15050&spaceid=3295[/url]
作者: 红尘滚滚 时间: 2009-8-15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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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义上讲,你们公司这种做法是不道德的。
为什么员工要离职,领导挽留不住,就要想办法难为员工。
而企业想辞退员工为什么从来不问问员工是否愿意离开?就断然辞退。
企业有辞退员工的权利,员工也有离职的权利。
从法规上讲,2008年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试用期内员工离职需提前三个工作日。
而贵公司规定是七天,当公司规定与国家法规相冲突时,你公司规定是无效的。
此时,如果员工懂法规,直接劳监大队投诉你公司,或者把员工逼急,把公司中不合
法的事项全部投诉,你们就麻烦了(你能保证你们公司全部合法吗?)
还是和员工协商一致吧,个人意见,供参考。
作者: leizaiqiang 时间: 2009-8-15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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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里面有明确规定。该员工完全可以试用期内提前三天提出辞职。如果员工提出辞职,并保留了提交辞职书的记录,三天后公司未批准,员工就可直接离开工作岗位,并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如果企业拒不支付工资,员工可以直接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并要求企业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这对企业没有任何好处。企业想留住人才是正确的,可以用制度,可以用感情,但不能用“刁难”。由此可见,企业管理人员管理技能需提升,法律意识需加强。
作者: 物流人李 时间: 2009-8-15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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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公司管理还是要人性化点,而且该员工提出的离职要求又符合劳动法中的规定,也许他是个人才,但是真是强留下来,他又有多少心思来为贵公司出力呢
作者: stellajing 时间: 2009-8-16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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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公司领导说明劳动法里关于试用期辞职的内容吧。公司的规定与劳动法冲突,如果员工真要去仲裁,公司的规定是站不住脚的。再把后果说说,领导应该会理解。
作者: 牛奶泡饭 时间: 2009-8-16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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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的事情,不能因为留不住就为难人家吧!而且公司的做法确实站不住脚,应该在以后的招聘中尽量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出现!
作者: 常景阳 时间: 2009-8-26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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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员工的作为看,这个员工应该是很懂法的。
既然留不住,不如好合好散,有可能以后还有打交道的机会的,何必撕破脸,搞的大家都不愉快,公司也没什么好处。:+
作者: beraline 时间: 2009-8-26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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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跟员工协商吧,领导那边解释解释说是法律的规定。。
作者: 悄悄1979 时间: 2009-8-27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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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本身就是互相选择的,公司没有必要这样,除非你们能给他比公务员更吸引的条件!
作者: 微特顺 时间: 2009-8-30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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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法律,和领导沟通,
作者: 春天5163 时间: 2009-9-1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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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员工只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贵单位规定7天明显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如果该员工提出仲裁,那么贵单位必输无疑。
作者: willieli888 时间: 2009-9-1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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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非常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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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最尊敬最可爱的HR们好,鄙人是做人力资源管理软件的;如果有兴趣了解下联系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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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囡eve囝 时间: 2009-9-3 16:18
标题: 回复 1F mogeng 的帖子
既然决意要走,何必要留呢?留下了还会用心工作吗?无疑是浪费公司资源,可以从成本消耗,利益出发先说服公司领导。
如果该员工的确不负责任,证明该人到职业道德也有些问题,就算留下是否存在更大的隐患呢?
作者: 雨音sun 时间: 2009-9-4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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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很需要你的说服力去影响老板了,HR的影响力和说服力就是在这种时候变得尤为重要的,结合你的专业知识去说服老板是很重要的,这也是我们HR做到后面要有影响公司最高层和领导的能力,是我们每个HR要去修练的!
作者: 星愿 时间: 2009-9-8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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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事就行,像这样的员工在招聘环节要把控好,今年不走,明年走,面试时对这种考公务员的就谨慎录用,还有面试时多询问他家庭希望他从事什么样的工作?
作者: 海鸥菲菲 时间: 2009-9-10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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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他,一路走好!
作者: miggie77 时间: 2009-9-10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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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有啥难的,你们公司的合同是违法的,趁早放人,省得惹祸上身。
再说了,现在啥工作比得上公务员更得人心啊,换作是我也拼了命走了。:D
作者: 飞羽心 时间: 2009-9-11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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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因小失大,如果对员工一味的刁难,难保这件事情不会给公司其他的员工一个很不好的印象,也会让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降低很多,得不偿失。
作者: hk5000518 时间: 2009-9-17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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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员工完全可以试用期内提前三天提出辞职。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需加强:D
作者: zaiyouyang1967 时间: 2009-9-20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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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讲,你们公司的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如果进行仲裁,你们也肯定会输。但是,现在的确就有一些企业的老板和管理者不懂法、不守法,作出一些故意刁难员工的行为,作为HR部门的人员很为难,针对你的情况,我认为你处理的办法是给你的副总解释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他改变自己的想法,但如果他坚持己见,你只能按照他的意见去做,你是不好抵触的。而该员工肯定会寻求仲裁,到时公司还得按法规办事,但责任已经不在你了。
作者: 当代工人 时间: 2009-9-20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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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聚好散,何必为难人家呢?
作者: weks 时间: 2009-9-20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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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上公务员据说跟企业签的合同自动作废阿,他可以拿出他考上的公务员单位出具的证明就可以辞职了
作者: sunsmileking 时间: 2009-9-24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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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公司在制定公司的制度要合法,贵公司没有考虑到这点
第二 员工8月6日提出辞职并要求8月9日离职 肯定对劳动法研究过了,员工的做法是合法的。
第三 你们说员工转正了,但是没有书面的证明证明员工已经转正,你们还是站不住脚。
所以 建议让员工走吧
作者: xiaobudian-2 时间: 2009-9-29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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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利益啊,你硬拦也拦不住啊你,何必呢,让公司显得那么尖酸刻薄呢
作者: tablebobo 时间: 2009-10-4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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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职是抢手的,人家既然留不住就不必为难,再说员工也是按照劳动法的要求提出要求的,上了法庭自己也理亏。
对领导可以说明员工是懂法律的,离职也符合法律规定,为防后患,还是按规定办的好。另外特别要说明的是如果刁难始终留不住,不但员工不安心工作,发挥不了作用,还留下话柄,还不如好聚好散。
作者: nktiany 时间: 2009-10-13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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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本身就违法...
这领导干吗要强留人啊?有必要么
作者: 秋夜静思 时间: 2009-10-14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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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员工要学习学习劳动法了~~
作者: kulen 时间: 2009-11-10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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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有义务对领导解释劳动法,单位的制度如和法律冲突,那制度就无效
作者: magicm 时间: 2009-11-27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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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员工协商一致吧
作者: 勤善 时间: 2009-11-28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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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让人家走呢,这样多不好啊,关系弄僵了还是要人走
作者: jyyjhx 时间: 2009-11-28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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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公司领导说明劳动法里关于试用期辞职的内容吧。公司的规定与劳动法冲突,再把后果说说,领导应该会理解。:D
作者: hanchan 时间: 2009-11-30 09:09
标题: 回复:恼人的员工离职-能看明白的朋友,都提提意见吧
法律的部分,已经很明显了,公司是站不住脚的,何必撕破脸面为难人家。
这样的领导面前,HR应该有所坚持。
来了欢迎,走了欢送,这才是企业应该有的风度。
作者: 发绺 时间: 2009-12-1 16:12
标题: 回复:恼人的员工离职-能看明白的朋友,都提提意见吧
既然要走,
留也留不住了,
为什么不痛痛快快的让他走了呢,
还能给对方留下一个好的形象。
作者: 别样红 时间: 2009-12-1 18:04
标题: 回复:恼人的员工离职-能看明白的朋友,都提提意见吧
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员工在试用期之内提前三天辞职,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用人单位如果难为员工的话,也是不合理的。
员工完全可以到期就走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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