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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样的工作时间制合法吗 [打印本页]

作者: 邹缘    时间: 2009-8-18 15:56
标题: 这样的工作时间制合法吗
     我们公司目前每周六天工作制,每天上7.5小时班,每星期共上班45小时,星期日休息。但财务计工资是按每月26天每天7.5小时计算的。请问每周上班45小时而没有加班费合法吗?每周上多少小时才算合法?超出合法小时数外的工作应如何计算工资?请各位帮忙解决此问题,谢谢!
作者: hsnjfhr    时间: 2009-8-18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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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违法,应支付加班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月计薪天数应该是21.75天,而不应该是26天; 3、关于加班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加班工资的核算。要看加班后有没有调休。《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 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安排倒休,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作者: 邹缘    时间: 2009-8-18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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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按这种说法,我们每周上45小时班,是否应该支付员工超过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之后的工资(即45-40=5小时,因为我们没有对这5小时进行调休处理)
作者: 邹缘    时间: 2009-8-18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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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秀才”先生
作者: 方外之舟    时间: 2009-8-19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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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是 非常正规的大型外资、国有或股份制企业,需要支付加班费 其他如不很正规的民营、私营等,可不支付,员工也不会找这个
作者: 邹缘    时间: 2009-8-19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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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虽说是中小企业,但员工对劳动合同等相关法律还是比较了解的,而且我们公司办公室人员比生产工人多,所以员工对这方面的意识还是比较强的,当公司不对超出正常40小时/周上班的工作时间付加班费也不作调休处理,人事部应该如何应对员工对40小时/周以外的工作时间追加调休或加班费的问题?该不能说:我们公司就是这样子的了,你认为不合法可以不做!
作者: 好天了    时间: 2009-8-21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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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但我周围太多的企业在这样做,潜台词就是你认为不合规你可以不来。没办法啊,要是计较这个,连饭也吃不上了。领导通常都会说年底多发点就有了。
作者: dinghongbo    时间: 2009-8-21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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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搜集证据,劳动部门举报该企业,罚死他。
作者: 心雯    时间: 2009-8-21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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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劳动者明知企业某些做法不合法时,也无可奈何啊,一旦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那么在以后的就业中,企业会问应聘者是否有过劳动纠纷,多数企业是不敢聘用有过劳动纠纷的劳动者的,毕竟现在能做到完全合法的企业少之又少,聘用这样的员工难免会提高企业的用工风险
作者: *kerry*    时间: 2009-8-22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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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的现状就是这样子的,不能完全按法规办事,其实职能部门都是知道这种情况普遍存在的,但只要没有人去职能部门上告,他们也会睁只眼闭只眼的,但如果有人上告,他们肯定也会支持的
作者: 逆流北上    时间: 2009-8-24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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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搞清楚是不是综合计时的工作制 如果不是,就明显不合法,收集证据 申请劳动仲裁
作者: stella2    时间: 2009-8-25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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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件事应该从两方面看。作为劳动者,在入职之前应当对企业的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方面的规定了解清楚,或者在试用期内了解清楚,如果感觉自己的付出和回报不成正比,可以选择不在这家企业工作。另一方面,这家企业每月工作时间只是超出法定时间5个小时,完全可以想办法处理,使之合法化。比如:第一种方法,每月找出一个周六减少工作时间5小时,使全月工作时间缩短为40小时;如果第一种方法企业不愿采纳,那么对每个员工的工资组成进行分解,加上加班费一项,但不应是所有岗位相同的,需要根据岗位不同、基本工资不同而不同,使加班费达到法定要求。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基本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次计算小时工资的方法应当改变,按基本工资/21.75天核算。这样做是为了合法,但作为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大家应该知道,很多企业不按21.75天计算是有苦衷的。因为21.75天是国家规定的在劳动争议中核算日工资的一个统一标准,但具体到每一个月和实际工作天数是不一样的,这就导致了在计算工资的时候,如果员工当月有缺勤,按出勤天数正算和按缺勤天数反算得出的结果不同。扣缺勤工资的时候如果按21.75天折算很多员工会不理解,觉得扣多了,而给员工计算应发工资或补偿的时候按实际工作天数很多员工又觉得吃亏了,往往让我们进退两难啊。我觉得不论是企业主、人力资源工作人员还是员工,我们做事都应该合法还要合情。作为企业主,每个月多上5个小时对你到底有多大意义呢?如果意义不大还会带来一系列麻烦,使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降低,有这个必要吗?你虽然付出了5000元的工资,但在员工眼里连4000元工资但双休的都不如。是不是应该改变了?但如果6天工作制真的是行业业务特点的需要,不得不如此,那么就尽量从工资上让员工觉得有所补偿,从其他方面也多一点人情味。
作者: cdrsb    时间: 2009-8-26 10:20
标题: 回复:这样的工作时间制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不合法,但很多企业在这样做,有的企业给很少一些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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