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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维权 [打印本页]

作者: hr_shanghai    时间: 2009-9-3 15:21
标题: 劳动维权

日资企业一员工200810月入职从事电工(合同期限至2010年10月),合同工资3150/(另外现金签收500/),月工资单上没有体现现金部分,20095月住院开刀,病假3个月,现病假结束上班被告知提前30天解除劳动关系(2009102办理交接),那该企业如何赔付?


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09-9-7 11:32
标题: 回复:劳动维权
解除合同是需要理由的。所以请将合同解除的理由告知。
如果没有理由,那就是非法解除。你可以要求双倍赔偿或者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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