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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维权 [打印本页]
作者: hr_shanghai 时间: 2009-9-3 15:21
标题: 劳动维权
日资企业一员工2008年10月入职从事电工(合同期限至2010年10月),合同工资3150元/月(另外现金签收500元/月),月工资单上没有体现现金部分,于2009年5月住院开刀,病假3个月,现病假结束上班被告知提前30天解除劳动关系(于2009年10月2日办理交接),那该企业如何赔付?
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09-9-7 11:32
标题: 回复:劳动维权
解除合同是需要理由的。所以请将合同解除的理由告知。
如果没有理由,那就是非法解除。你可以要求双倍赔偿或者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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