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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资报酬按企业薪酬制度执行。不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就补偿金月工资基数不能达成一致,企业方提供了薪酬制度,制度中明确甲某的月工资为一千元。甲某称企业提供的制度是虚假的,未经过合法程序的产生,也从未向自己公示过,自己也从未签字确认,自己的实际工资应为3000元,但由于企业发放工资的时都以现金发放形式进行,从未给过工资单,无法举证实际工资为3000的事实,所以应由企业方面举证工资基数。面对甲某的质疑,企业也无法提供薪酬制度经民主程序产生和公示的证据,但坚持认为甲某所谓的月薪3000是种欺诈行为,既然甲某拿不出月薪3000的证据,就不应该得到支持。 问:本案的工资实际数额应由哪一方进行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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