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公司从事海运业务,属于特殊行业。其中船上作业人员就是所谓的海员,他们有海事局专门规定的教育背景、从业环境和晋升发展体系,实行综合工时制,涉及到工资支付等切身利益有关的办法也是特殊的,不同于陆地员工。
由于船员没有单独局限在某个子公司内,与陆地工作人员同属一个企业法人。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公司想商讨更改船员的工资支付办法,在设定集体合同时遇到难题——这个支付办法只对船员这个特殊群体有效,但《规定》又提出对企业所有员工具有约束力。
请各位不吝赐教。如何做才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