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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调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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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77489171
时间:
2009-12-30 10:35
标题:
调动管理规定
调动管理规定
1.目的:为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优化岗位配置,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
3.职责权限:
3.1集团人力资源部:
3.1.1负责本规定的总体组织和实施;
3.1.2负责对职责范围所管辖内的人员进行重新培训、调整岗位实施(即集团各部门员工、各分公司副经理、副主任以上职务员工);
3.1.3负责监督各分公司的实施及执行情况;
3.2各分公司:
3.2.1负责配合本规定的组织与实施;
3.2.2负责对所管辖内的副经理、副主任以下员工重新培训、调整岗位实施;
3.3督察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及实施情况;
3.4工会:负责受理公司员工的申诉及后续工作。
4.工作程序
4.1原则及前提:本规定适用于考核后不合格的员工或不具该岗位胜任力所采取的后续措施。
4.2实施类型:
4.2.1员工职业生涯规划
4.2.1.1平行调动:
4.2.1.1.1是指在岗位级别不变情况下的职位变动;
4.2.1.1.2平行调动需根据员工实际情况,从员工综合素质,现有能力和潜在能力方面进行考核、评估后确定员工新岗位;
4.2.1.1.3员工在新岗位的前三个月由该部门负责人对其工作进行培训、跟进和考核;
4.2.1.2晋升调动:是指在本岗位级别向上调整的职位变动;
4.2.1.2.1晋升调动需根据员工在现有岗位的工作业绩为基础,通过相关测评和理论考核、述职报告、竞聘、岗位试用等方式,从员工综合素质,现有能力和潜在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具体按照《员工晋升管理 办法》执行;
4.2.2不具该岗位胜任力、考核不合格的员工
4.2.21.1降职降薪
4.2.2.1.1降职调动:是指在本岗位级别向下调整的职位变动;
每次降职的幅度原则上在本岗位向下降一级,情节严重者经总经理批准可连续下降二级;
4.2.2.1.2降薪:根据新岗位确定工资,但不得低于重庆市在岗工人最低工资标准;
4.2.2.1.3降职的同时必须降薪,降薪幅度不超过原有工资的10%—20%;
4.2.2.1.4降薪的同时可不降职,但对降薪人员设定3个月的观察期,观察期内该员工的工作评估由其所属单位领导和人事负责人填写;若三个月后任无改观,应立即给予降职处理。
4.2.2.2重新学习:
4.3.2.2.1重新学习指不能胜任现岗位而又无合适的工作岗位调动而采取的一种重新培训、观察其行为的形式;
4.3.2.2.2学习周期一般为一至六个月,根据事情情况而定,超过六个月经考核后仍不能胜任原岗位或无其他合适岗位需对其作出下一步的处理或安排;
4.3.2.2.3学习期间按重庆市在岗工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无其他福利待遇;
4.3.2.2.4学习期间由所属单位的人事负责人对其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和学习。
4.3.2.2.5学习期间按公司正常作息时间上下班,并由考勤部门做好考勤记录,具体按《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4.3关键控制点:
4.3.1所有岗位的调动,由员工直接领导建议或本人申请,人力资源部所管辖范围的员工由集团总经理批准,分公司人事负责人所管辖范围的员工由分公司总经理批准;
4.3.2由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人事负责人开具调动单,员工本人确认并备案;
4.3.3所有调动员工到新岗位之日均需进行转岗学习,学习内容参照《员工手册》第九章;
4.3.4考核后不合格、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及晋升调动的情况,需提供相关资料和依据。
4.4相关记录
本帖最后由 乖巧猫猫 于 2011-5-15 12:43 编辑
作者:
playpower2
时间:
2009-12-30 18:34
标题:
回复:调动管理规定
不错的东东。值得借鉴,在劳动合同法下,一场游戏,就需要有完善的规则。
作者:
vivian0818
时间:
2010-1-27 14:43
标题:
回复:调动管理规定
:D 看看是否有用
作者:
yile514
时间:
2011-4-7 19:52
看看是否有用
作者:
maxfirm1996
时间:
2011-6-12 01:14
Thanks for 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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