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一员工怀孕了,但是她今年10月份刚流过产,公司给给予20天左右的假,并工资照发。
8 K" e" P2 k6 z. F至本月她又怀孕了,该员工提出要休“保胎假”长达3个月。请问公司该怎么处理?法律是否有“保胎假”这一规定?
另外她的情况是:
. V' E i3 J3 q( F6 `- `! l( y1、公司领导不知道她已经结婚(进公司时说是未婚)
) Z( [1 e7 f/ f1 n9 k2、休假单上是门诊开的证明,不是医生开的,而且只有一个星期的假期,并没有证明需休3个月的假,
该员工要求3个月,但是她说会每个星期开一次证明。
8 z$ @8 s% `. T# X# P麻烦各位高手指点,这样的情况公司要怎么处理才合适?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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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也有这种情况,上次咨询了安安的爸爸这位前辈,解释的很详细。拿出来给你参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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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职工提前休假保胎 应该按何种假务处理?
答:《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医疗期满仍不同意上班,公司是否有权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答:这个问题要说清楚起来相当复杂,其实一开始的时候想多写一节就是:三期女职工的病假管理问题,后来想,其实病假管理不单单是三期女职工的,要写的话应该写职工的病假管理问题,因此没写。(现在看来有空了还是把这一节写上)
回到问题:1、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医疗期和病假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个是法律概念。病假期是人体在患病后所自然需要的休息时间。病假期的程度根据病情确定,病重则休假时间则长。这个是生理概念。
2、一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如果因为患病还需要休假的,可以认定为不能从事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医疗期满没上班为由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因为员工在生病呢,还有医院的病假条证明员工可以请病假,既然是请病假的话,那就可以不上班了,所以不能说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说简单点就是,医疗期满了,如果还患病无法上班的,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给经济补偿金。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存在劳动关系),员工只要有医院的证明是病假的,就可以请病假,单位就必须同意,你还不能说员工严重违反单位的制度。
3、但是怀孕女工,即使医疗期满了,因为其怀孕的事实,单位也不能以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因此,怀孕女工医疗期满了,如果女工真的有病假条可以休病假的话,用人单位的HR们,发挥你们的作用吧,忽悠女工请事假,说她医疗期满了不能再请病假了,否则,你就必须给人家休病假还是发病假工资。(没有哪一部的医疗期的法规政策有确认企业在员工医疗期满以后可以不安排员工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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