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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打印本页]
作者: 落落不凋落 时间: 2010-1-25 16:04
标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各位HR前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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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翻看劳动合同法看到第四十条这样写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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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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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8 f' X9 b% P3 b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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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y' h# d' \( x p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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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1 N* ?3 ]/ [, H) [. a4 N' m# z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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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4 o4 Q' h4 F j第三点中的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具体指哪些呢?例如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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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前辈指点!!
作者: shan7806 时间: 2010-1-25 16:53
标题: 回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对“客观情况”作出了以下说明:“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企业资产转变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经济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
作者: zzdlhr 时间: 2010-1-26 09:01
标题: 回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比如说单位的员工得了某种疾病,在医疗期期满之后仍然不具备从事原岗位(比如说一线生产工人)工作能力的,也不具备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的能力(比如说看大门吧),基本上可以说在过完医疗期后不具备基本的劳动能力,企业可以依据此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非因工负伤与上条意思基本相同,无非是一个是自然原因生病,一个是外力作用使人致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
如果是因工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意思就是说工伤是一到四级的,企业要终身保留与其的劳动关系,不能解除。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以上可以看出,因工负伤与非因工负伤的待遇差别是很大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如公司员工(销售员),根据公司的规定与要求,无法完成销售任务,公司对其进行培训,给予其一定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仍然无法完成任务的。
或者对其调整工作岗位,如转岗到管理、一线、辅助等岗位,但在这些岗位上仍然不能适应岗位要求的。
作者: xiaolianglizhi 时间: 2010-1-26 16:47
标题: 回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好东西,又长点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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