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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希望各位给予高见,谢谢 [打印本页]

作者: 池塘边    时间: 2010-1-26 11:01
标题: 希望各位给予高见,谢谢

想问各位高人一个问题:我公司有一名员工自动辞职,1月6日写的辞工书,辞职原因是:因个人原因离职,经领导审批后,当天结清工资走人,现该员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他一个月工资,原因是,他要求辞到月底,公司不同意,对他本人的经济及生活带来一定影响。(未给予辞退补偿金),这种情况,我该怎么答辩?


作者: shan7806    时间: 2010-1-26 12:20
标题: 回复:希望各位给予高见,谢谢
首先看他辞职书有没有写明离职时间,如果没有一般以辞职书日期为准;如果他写明了离职时间(比如月底),这也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但是如果他已经结清工资了,就说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员工再主张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 池塘边    时间: 2010-1-26 12:28
标题: 回复: 希望各位给予高见,谢谢

[quote] 原帖由 shan7806 于 2010-1-26 12:20:00 发表
首先看他辞职书有没有写明离职时间,如果没有一般以辞职书日期为准;如果他写明了离职时间(比如月底),这也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但是如果他已经结清工资了,就说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员工再主张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quote]

5 U! x6 T2 Y( k1 i Q' N

谢谢,他的辞职日期写的是1月6日。


作者: shan7806    时间: 2010-1-26 12:32
标题: 回复:希望各位给予高见,谢谢
那就没有问题了,如果他主张“辞到月底,公司不同意,对他本人的经济及生活带来一定影响”,一方面他就需要对此进行举证,另一方面公司已经与其全部结清工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l# |3 |2 C: W) J& o. Q 另员工以个人原因主动辞职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2 M4 ^' O9 [+ ~& H0 R8 e9 F 本案员工肯定败诉。
作者: 池塘边    时间: 2010-1-26 13:00
标题: 回复: 希望各位给予高见,谢谢

[quote] 原帖由 shan7806 于 2010-1-26 12:32:00 发表
那就没有问题了,如果他主张“辞到月底,公司不同意,对他本人的经济及生活带来一定影响”,一方面他就需要对此进行举证,另一方面公司已经与其全部结清工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另员工以个人原因主动辞职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
本案员工肯定败诉。 [/quote]

2 A+ O6 r- }% U7 \6 W E

谢谢!


作者: 兰色小旋风    时间: 2010-1-26 13:05
标题: 回复:希望各位给予高见,谢谢
楼主,你把他的辞职信原原本本贴出来给我们看看,这个里面有玄机的。
作者: 池塘边    时间: 2010-1-26 13:47
标题: 回复: 希望各位给予高见,谢谢

[quote] 原帖由 兰色小旋风 于 2010-1-26 13:05:00 发表
楼主,你把他的辞职信原原本本贴出来给我们看看,这个里面有玄机的。 [/quote]

5 \. \4 y G& M* d1 {

我把内容发上来吧

& q- u" h7 g* F, Z* p' Q+ L

                离职申请表

8 E0 E8 U, B. @, W+ ?8 u

申请人姓名   某某           

3 @) o2 s% j+ L6 Z) B/ v2 _

所属部门     业务         职务:  业务员

! B: ~7 @( S" l5 k1 ^# o

辞职日期  2010年1月6日       入司日期:****

% r. D/ Y* B) @2 a

离职原因:因个人原因离职

, ]% x0 O' F4 U/ Z2 i0 ~7 R

主管意见:

N( |6 q* T+ ^9 y- ]2 @: {# F

人事意见

1 P: Q7 e& P" Q( o

总经理意见

( K& y6 I0 N$ u1 y6 o( {$ b

大致就这是这些


作者: 中训网    时间: 2010-1-26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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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日期 2010年1月6日 这个地方有点暧昧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0-1-26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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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单位没问题,你就说是员工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可以了,这样的解除,没限定要提前30天,也没规定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0-1-26 16:06
标题: 回复:希望各位给予高见,谢谢
没事的,单位没有侵犯其任何合法权益。你拿这句话去答辩吧!
作者: 概不负责    时间: 2010-1-26 18:05
标题: 回复:希望各位给予高见,谢谢
个人觉得,法律规定是需要员工要尽到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的义务,但没有规定企业不具有提前批准的权力吧?这个案例中,我觉得不存在什么违规之处。正常且合法。 * o* a9 ?4 k- w3 z8 o) b
作者: 兰色小旋风    时间: 2010-1-26 19:54
标题: 回复:希望各位给予高见,谢谢
从目前的辞职报告来看,他上面写的是辞职日期是:2010年1月6日,如果他再加上一句:“要求离职日期:2010年2月5日”,那他的要求就成立了,他的本意也应该是这个意思,所以他说他要求辞到月底,公司不同意。但他现在没有写,除非他能提供其他证据,例如录音,不然他的要求将不成立。
作者: 闷ing    时间: 2010-1-26 21:07
标题: 回复:希望各位给予高见,谢谢
其实关于这个事情,在我们HR劳动管理上,可以在辞职表格上做文章,以后在离职申请表上填加同意离职日期,然后再由辞职人员确认一次,这样公司就没问题了。6 Y! f) W% b9 ]* y2 j2 C) t D3 D 毕竟劳动合同法要求人员提前30天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是为了保护单位,但单位允许其当时就走人,就该有个双方的协商证明。 - E6 I& ^2 H/ _8 ^7 z+ E. V但是在你的具体案例内,公司当天签字完毕后,为其办理离职手续,该员工并未提出疑义,当时并未说明要求干到月低再走,属于认可,所以,公司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作者: 彭小酒窝    时间: 2010-1-29 10:26
标题: 回复:希望各位给予高见,谢谢
员工辞职时,除了填写辞职申请书外,还要填写一份离职单,领导审批完后,在员工办理交接手续时,特别再填写离职单中的离职时间,由员工本人签名认可。从一不定程度上,避免楼主所说状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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