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feijichen    时间: 2010-1-28 16:28
标题: 《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疑问
《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 K T9 [( e# Z4 q( o1 g0 t0 W

    请问:这里指的劳动者上一个月工资标准是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税前工资)”,还是“实发工资”(指税后工资)?


作者: 我要当鲨鱼    时间: 2010-1-28 16:52
标题: 回复:《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疑问
这个问题问的很好,我也想了解一下。7 Z5 L! j5 ~/ z& `; f: @7 z 6 O- o' m: k7 L2 o% M另外,这个条款规定的“代通知金”,不包括在经济补偿中吧?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0-1-28 19:22
标题: 回复:《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疑问
我觉得是“应发工资(税前工资)”1 t8 X& U- M- y* {# { 另外,代通知金跟经济补偿金是2个概念,肯定不会把代通知金的钱计算进经济补偿金的基数里面的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0-1-28 19:22
标题: 回复:《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疑问
按应得工资算。因为这笔钱是体现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能换会多少生活资料的价值的。
作者: 兰色小旋风    时间: 2010-1-28 20:52
标题: 回复:《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疑问
应发工资(税前工资),虽然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算法上也有所不同,但都是应发工资(税前工资)这点是一样的。
作者: deren    时间: 2010-1-28 21:34
标题: 回复:《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疑问
应该是税前工资。
作者: slfs    时间: 2010-1-29 10:46
标题: 回复:《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疑问
我觉得是税前,因为给的补偿金是“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就应该是应发工资
作者: zz12345    时间: 2010-1-30 08:3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小楼夜雨听风影    时间: 2010-1-30 09:34
标题: 回复: 《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疑问

[quote] 原帖由 zz12345 于 2010-1-30 8:31:00 发表
实发工资,实际上是税前工资。 [/quote]

$ h4 |# g$ q% ~" Z0 ~, x3 B

 

1 I' h+ R4 x/ a$ P+ G

实发是税后的吧?应发才是税前的吧?

9 s- x1 W* [+ G1 O: i: X* l

 


作者: evalzq    时间: 2010-2-3 23:12
标题: 回复:《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疑问
我倾向于税前工资,这才属于应发
作者: vivianyanyan    时间: 2010-2-4 16:09
标题: 回复: 《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疑问

是应发工资,仲裁是这么定的


作者: vivianyanyan    时间: 2010-2-4 16:10
标题: 回复 2F 我要当鲨鱼 的帖子
代通知金不包括在经济补偿金内,另算
作者: huangbo1984    时间: 2010-2-4 16:17
标题: 回复:《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疑问
肯定是税前工资咯,经济补偿金,如果超过年度平均工资的三倍,还要纳税呢!纳税是你应尽的义务,这个也是你的劳动付出,对于经济补偿金,国家免除了你纳税的义务,那是另外一回事咯!
作者: zhai1023    时间: 2010-2-25 10:59
标题: 回复:《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疑问
如果一个业务员每季结算一次,这个季度拿到了10000元销售提成,每月工资1500元,那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应赔多少?
作者: lawyer_shang    时间: 2010-2-25 11:42
标题: 回复:《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疑问
朋友你好:4 Q7 r; `2 T2 w0 E & N! R( u$ S5 b( y' a @" f# F 这个基数应以职工上月“应发工资”数额为标准。; |, k- ]) T9 w7 ^( u8 A 然,如机械理解该规定时,又会出现另外一个问题,例如:解除劳动关系正好位于年后第一个月;此时,如某些单位在年底发放年终奖时,按此标准,单位代通金的标准实然大幅上升。在此情形下,应当参照该职工前数个月的正常应发工资为标准,确立解除劳动关系代通金的数额。对此,虽上海高院22条饱受指责,但笔者认为这个规定确实符合公平原则。( w# ?# W0 f4 U6 {0 [; C/ ^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0-2-25 13:30
标题: 回复:《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疑问
我们一直按照应发来算的!昆山这边仲裁也是这样裁的!
作者: 我爱书    时间: 2010-2-25 16:25
标题: 回复: 《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疑问

[quote] 原帖由 zhai1023 于 2010-2-25 10:59:00 发表
如果一个业务员每季结算一次,这个季度拿到了10000元销售提成,每月工资1500元,那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应赔多少? [/quote]

) U; G" x C7 Z& h J _! x4 R

肯定是不能按照11500来计算的。个人认为应当按照10000/3+1500计算。


作者: 闲梦江南梅熟日    时间: 2010-2-25 17:44
标题: 回复:《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疑问

我觉得HR管理中所说的工资,都是税前工资。
比如在做工资收入统计时,也是以税前,即应发工资统计。而不是统计实发工资,因为实发工资中去掉了代扣保险、代扣个税等。

* ^) g: T. m" c; q& H

 

$ r3 y) ^7 m$ Z- F

对于向销售人员一季度发一次大额奖金的情形,我觉得企业可以灵活操作,不再支付代通知金,直接提前三十天好了啊。呵呵。能省就省。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