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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省级法规与地方法规规定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打印本页]

作者: 深圳湘湘    时间: 2010-3-3 10:31
标题: 省级法规与地方法规规定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1.1施行)关于对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优惠第一条是“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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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4.8.26施行)关于对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优惠每一条是“夫妻双方是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的,每月发给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员工,另一方是无业人员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员工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双方是无业人员的,由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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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广东省规定每月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为10元,深圳市规定为15元,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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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省级出台的法规与地方出台的法规规定有冲突,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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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两个法规实施时间有先后,是以新法为准还是可以以旧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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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当遇到新法与旧法、省级法规与地方法规有冲突,如上例,又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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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由这个问题引伸出另一个问题,如果有家公司在广东之外的地区开有多个分支机构,假如各分支机构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都不一致,那么各个分支机构员工所享有的权益是以分支机构出台的法规为准还是以总部出台的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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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如果一家公司存有多家分支机构,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所有员工都适用于总公司的规定,是否还存在法律纠纷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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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真多,请大家畅所欲言,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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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宇一子衿    时间: 2010-3-3 10:35
标题: 回复:省级法规与地方法规规定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深圳属于计划单列市,根据立法法规定,深圳人大颁布的条例和广东省颁布的条例有同等效力,双方相互按各自的条例执行即可,不存在冲突。
作者: hsnjfhr    时间: 2010-3-3 10:36
标题: 回复:省级法规与地方法规规定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广东省规定每月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为10元,深圳市规定为15元,以哪个为准?原则上以省级法规为准,但从企业来讲,有利于劳动者利益也是一个好的执行原则。 + c4 [6 V% P! d3 [" P9 y)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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