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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2010年3月31日合同到期,不准备续签合同,如果操作费用会省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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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mily-198429
时间:
2010-3-26 20:42
标题:
员工2010年3月31日合同到期,不准备续签合同,如果操作费用会
员工2008年4月1日入职的,合同到期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还有3天合同就到期了,(因为员工表现一直不好,所以不想再用此员工了。)正常的话,需支付员工2个月的补偿金。同时,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如果与员工和解的话,是否可以支付少点的补偿金。这种情况员工是否可以领失业金?
作者:
倔强的地瓜
时间:
2010-3-26 20:45
标题:
回复:员工2010年3月31日合同到期,不准备续签合同,如果操作
合同到期终止的话,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
作者:
emily-198429
时间:
2010-3-26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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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员工2010年3月31日合同到期,不准备续签合同,如果操作
不提前一个月也不需要的吗 明天到,今天叫他走 只要付补偿金即可吗:+
作者:
linzi922696
时间:
2010-3-27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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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员工2010年3月31日合同到期,不准备续签合同,如果操作
赞同安的观点,失业金要看当地的政策是怎么样的,我们这边的话如果是劳动合同到期可以申领的。
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10-3-27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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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支付代通知金,要看各地的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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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是肯定要的。
作者:
南极人
时间:
2010-3-27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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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员工2010年3月31日合同到期,不准备续签合同,如果操作
个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只有在劳动者提前未知企业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是一式两份,劳动双方各执一份,大家都很清楚劳动合同内容,因此劳动者已然知道劳动合同何时到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除用人单位保持或提高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情况外,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赔偿金。所以对劳动者来说,已经是一种补偿(再就业准备、成本等)。如果劳动者要求支付一个月带通知金的,没有法律依据,一般不受支持。建议用人单位处于人性化考虑,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也提前通知劳动者,让劳动者做好相关再就业准备。
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10-3-27 18:24
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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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人,除了劳动合同法,各地的劳动合同条例也会对到期终止是否需提前通知做出了规定。所以你说的代通知金没有依据,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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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和上海的规定就正好不同。
作者:
leizaiqiang
时间:
2010-3-27 20:27
标题:
回复:员工2010年3月31日合同到期,不准备续签合同,如果操作
3月31日合同到期,现在提出这个是否会补偿的问题,亦没有提前向员工发出劳动合同签订意向书,体现出HR的非常不专业性。HR不论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哪个模块工作,都应该对劳动合同法有相当的研究。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0-3-28 11:37
标题:
回复:员工2010年3月31日合同到期,不准备续签合同,如果操作
南极人,蹲蹲说的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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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是不能一概而论的。虽然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但不代表地方政府也没有规定。回答这个问题,要看当地地方政府规定,如果地方政府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用人单位应该提前30天通知的,在当地就要遵守当地的特殊规定,否则就有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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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你所在的深圳是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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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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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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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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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0-3-28 18:58
标题:
回复:员工2010年3月31日合同到期,不准备续签合同,如果操作
有没有考虑过如果单位同意以维持原劳动合同的条件与职工续签,而职工不同意,这样就不用付经济补偿金了
作者:
绿茶810807
时间:
2010-3-29 11:00
标题:
回复:员工2010年3月31日合同到期,不准备续签合同,如果操作
南京合同到期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是需要代通金的,而上海不需要。所以需要看各地方的规定。
作者:
emily-198429
时间:
2010-3-29 17:29
标题:
回复:员工2010年3月31日合同到期,不准备续签合同,如果操作
因为这些员工都是派遣给-的,管理上很疏忽,都是遇到问题了才去解决,信息上都不是很完全,遇到的问题很多,归结起来,还是公司管理不够完善的问题
作者:
lxy129
时间:
2010-4-1 16:57
标题:
回复:员工2010年3月31日合同到期,不准备续签合同,如果操作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是2002年发布的,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实施的,后者并没有要求合同到期须提前30日通知,否则要赔偿,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南极人的说法是正确的。
作者:
天天需要你
时间:
2010-8-1 00:09
“安安的爸爸”真的好厉害,很有道理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0-8-14 14:50
除非是员工本人自己提出离职,否则不论是劳动终止还是其他的解除都是要付出经济代价的
作者:
kaolaling
时间:
2010-8-14 16:29
劳动合同到期之前的一个月就要书面通知员工合同将要到期,否则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如果是单位方面不愿续签合同的,需要按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如果是员工自己提出不愿续签则单位不需支付赔偿金;另外,除了是单位方面解除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但单位方面不续签才可以领取失业金,个人提出辞职或合同到期员工自己不续签则不能领取失业金。
作者:
emily-198429
时间:
2010-9-6 17:55
谢谢各位回复,已了解相关情况,代通知金是按各地政策而定,北京市是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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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解元同志说我们不专业,挺伤心的。因为这批员工都属于各大城市商场的一线员工,人员流动大,管理上时间有点滞后,同时又属于派遣员工,所以问题隔了两层所以出现这种事情。望说我的时候也能考虑各个公司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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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的回复!
作者:
joycefifi
时间:
2010-9-6 18:59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但我们公司还是没有执行,员工离职还是有扣工资这种现象,更别说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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