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劳动合同解除案例 [打印本页]

作者: xiaolianglizhi    时间: 2010-4-1 14:28
标题: 劳动合同解除案例

俺公司,冲胚经理,2009年11月30日入职,入职当日签合同买社保;签6个月固定期,工资5000元/月。

- h' \, t. X+ o

 

& p7 H# |8 G5 y, c4 j- r7 F4 n

因冲胚部正在筹建中,老板一直没有接到订单,于是乎,此人在公司坐了四个月……

) I) }. u4 s2 q$ ?3 u7 f& z7 Q0 @

 

4 ~% R. E! [! X

今天,老板提出和他终止合同。

7 K* Y: |0 ?) _

 

1 @9 L# R) H n# T! S6 g

2010年3月份工资结完,一次性补偿一个月工资,此人共拿了1W。

3 {7 `& J% p7 m0 R& ^! b3 `

 

) F' o. m" M6 {6 K+ W

双方进行协商,老板很变态的说:因为此人在单位无所做为,对公司无贡献,所以解除合同,多给一个月工资是因为老板的好心……等等。

, v9 A- U, i/ S+ b& B+ b9 |( ]

 

( M8 {+ b# B+ A$ V3 p

唉……可怜的员工还天真的感谢老板!

; B3 S! H) _8 O; }( C5 a

 

( I+ j, P: }, n) } E; ^! n

俺上网搜索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碰到这种情况,俺的理解为员工应该拿到一个半月的补偿金。各位高手帮忙讨论分析下!

( ~( O1 q4 l, V% j2 J% `$ W

 

/ X1 E! f1 b- ?$ o" z X y& Z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点评】:关于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的,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点评】: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形式),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用人单位拒绝签收的,最好可以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如ems快递详情单),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你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另外,注意试用期内劳动者不再是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拖一天或少付一元,也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劳动法规定的五项保险,一直得不到有效执行,有了这条规定,情况或许会有改观;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均存在不合法的规定,原因不是用人单位要违法,而是不知道该规定违法,看来,规章制度还是由专业人士审查更保险。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实践中因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导致无效的不多,因欺诈而导致无效的却不少;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李迎春律师点评】:兜底条款,避免遗漏,且为今后新制定法律预留接口。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李迎春律师点评】:以上六项劳动者均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合同,此款无须事先通知。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用人单位需充分掌握医疗期的有关规定,否则,少算一天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得支付赔偿金了。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是不需劳动者同意的,实践中很多企业往往会滥用该条;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法律只赋予用人单位解除权,这对劳动者好像不公平,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更想解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这就是实践中所称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注意这里强调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提出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理论上称为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也无过错,但为了保护劳动者,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裁员,支付经济补偿是应该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此项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天经地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李迎春律师点评】:兜底条款,为今后法律预留接口。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作者: lxy129    时间: 2010-4-1 16:39
标题: 回复:劳动合同解除案例
确实应该是1个半月补偿,其中1个月是提前30天通知的补偿,半个月是服务不足半年的补偿。
作者: 雪中鹰    时间: 2010-4-1 18:01
标题: 回复:劳动合同解除案例
本案例中用人单位根据三十六条,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只用付半个月经济补偿。不用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作者: 兰色小旋风    时间: 2010-4-1 20:36
标题: 回复:劳动合同解除案例
有点不明白,他是2009年11月30日入职,入职当日签合同买社保;签6个月固定期,工资5000元/月,那今天是合同到期终止合同吗?/ ?$ d' J/ m' Z+ c) @ u F- _. \- w6 ` $ l* z1 O: x- k# @ 如果是合同到期终止合同,那6个月只需要支付半个月工资啊。8 K ]' A8 t, ~* R7 b# i * [6 o( J7 x4 a& [1 N4 N& n( p
作者: hnsyzhjh    时间: 2010-4-2 10:47
标题: 回复 4F 兰色小旋风 的帖子
本案例无论是解除还是到期终止,均只需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金。请注意,单位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例的三种情况下。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0-4-2 16:59
标题: 回复:劳动合同解除案例
你们老板为什么不等到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呢?提前下手的成本是很高的。
作者: 龙锦一    时间: 2010-4-2 17:22
标题: 回复:劳动合同解除案例
是一个半月的补偿金,比合同到期解除合同省不了多少钱,后者成本或更高呢
作者: syy_hu    时间: 2010-4-3 10:22
标题: 回复 1F xiaolianglizhi 的帖子
因冲胚部正在筹建中,老板一直没有接到订单,于是乎,此人在公司坐了四个月…… * ?5 d0 P+ w! k; r% i8 b0 a# M a; B' R6 J. ^5 U+ |" Y eumUt0amp;Dckblog.chinahrd.neto593gL9H,:4 {/ ]/ j4 O4 I' Q4 |
作者: frx4801    时间: 2010-4-3 17:39
标题: 回复:劳动合同解除案例
我是来学习的
作者: frx4801    时间: 2010-4-3 17:41
标题: 回复:劳动合同解除案例
我是来学习的
作者: 菡萏    时间: 2010-4-7 17:42
标题: 回复:劳动合同解除案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 I( l7 h+ a- w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 K; X, D" ?5 f; H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 }( x$ i7 @) _3 ^- p3 J T& V+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n9 A e& I! N6 C 完了,我让公司白掏好多钱啊!:D
作者: 果果1234    时间: 2011-6-23 21:24
哎最近正碰上这样的事太麻烦了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