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根据公司目前的情况,连续旷工五天或累积旷工三十天的情况不多,但是一二天的情况存在;
公司能否制订,连续三天旷工的予以除名,是否违法,是不是提高了劳动标准?
有人建议我说可以不用这样操作,可以做旷工一天扣除3天工资处理,但是
第十六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员工旷工两天扣除的工资足达到工资的20%,该怎么办呢?
之前公司也存在员工旷工,工资扣除过多,甚至超过80%,但是员工出天理亏或是不懂没有提出疑义,
如果下次再出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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