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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单位为什么要提供离职健康检查 [打印本页]

作者: 私密过客    时间: 2010-4-10 17:03
标题: 单位为什么要提供离职健康检查
2009年1月1日,沈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由沈某从事制冷作业。合同到期后,公司向沈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书》。但沈某觉得自己的身体由于工作导致健康不适而又不明原因,便要求公司在其离岗前为自己进行健康检查,否则不同意离岗,公司以没有离职健康检查职责为 由拒绝。双方因而成讼。 3 d0 u( C. A* m

  法院审理认为,对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岗位的职工,给予离岗前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拒不履行义务是违法的。遂判令公司在沈某离岗前 为其进行健康检查,并按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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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 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 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 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而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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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 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 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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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根据国家经贸委1999年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指出,有毒有害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从事制冷作业。因此,本案沈某所 从事的制冷作业属于劳动合同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保护对象。公司在没有为沈某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的情况下,终止与沈某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作者: gedanqun    时间: 2010-4-13 11:19
标题: 回复:单位为什么要提供离职健康检查
单位也是年初接到卫生部门通知,职业病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是明确要求员工上岗检查,在岗检查,离岗检查。是针对公司一些特殊岗位而言。不过公司现在只做到了在岗检查这一块。目前也没有实施上岗检查和离岗检查这一块。如果有员工要求离岗检查的话,公司也必须要求执行。也是公司一个义务。况且文件里面也指出,还必须对职业卫生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公司还在考虑之中。如果单位不做离职检查,该名员工入职其它单位,在新单位上岗检查中检查出的身体某些原因,责任是由原单位负责的。所以,不做离岗检查,单位也是有一定风险的。
作者: xiaoxiaoo    时间: 2010-4-13 13:07
标题: 回复:单位为什么要提供离职健康检查
恩恩,知道了~~
作者: qiuyz    时间: 2010-4-16 17:00
标题: 回复:单位为什么要提供离职健康检查
类似油漆、油墨、喷漆等职业应该都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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