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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履行劳动合同 [打印本页]

作者: dovechem    时间: 2010-4-19 09:42
标题: 如何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与某位员工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是从2007年5月20日2008年5月19日,合同签订的岗位是管理岗(前台接待)从2008年5月8日开始,公司同此位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在2010年4月12日二中院判决,让公司继续履行2007年签订的合同,请问:
1.2007年的劳动合同已于2008年5月19日终止,请问公司将如何履行合同?
2。如果员工回来上班,是否还要补签从2008年5月21日至今的劳动合同呢?
另外,如果补签合同,由于近一年半,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是否可以只安排她原先岗位内容中的一小部分工作,但是薪资保持不变,请问,这样安排是否是违法的?
另外,如果员工对补签合同不接受,不到岗上班,公司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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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作者: aobanei    时间: 2010-4-19 13:36
标题: 回复:如何履行劳动合同
路过,抢沙发~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0-4-19 14:09
标题: 回复:如何履行劳动合同
可能是你们做了非法解除,让人家给告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人家最后还是赢了。如果是非法解除的话,那么彼此间的劳动关系到08年5月19日就终止了。所谓的恢复就是让你们把到08年5月19日没给人家的工资、社保、公积金该给人家还给人家,该给人家交了还给人家交了。并且是否要续订08年5月19日以后的劳动合同,就要看你们是否愿意,不愿意就按程序走,办个不续签的手续。但如果人家存在必须签无固定期合同的情形,且人家乐意,你也还是要和人家签。一旦签了,工资、社保、公积金接着补给人家。
作者: xuna221    时间: 2010-4-20 21:09
标题: 回复: 如何履行劳动合同
坐等大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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