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 | |
; Q1 {, h; T7 y" l( o
案例: 0 i, I8 }/ ^# l
罗小姐今年2月份进入某美容院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800元,此外再无其他报酬。6月底,罗小姐听说员工工资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遂与老板交涉,结果遭到辞退。罗小姐欲申请仲裁,问能否要求单位补足工资差额?
解答:罗小姐依法能够要求单位补足工资差额。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只要劳动者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就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南京市目前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是850元/月,该美容院每月仅付给罗小姐800元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p& H [+ C) W" F/ n% Y6 i9 K" }9 e
《劳动合同法》第8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案中,罗小姐因与单位就补足工资事宜协商不成,被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和第85条的规定,罗小姐不但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差额,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中的应付金额是指什么?
应付金额是指什么?
欢迎各位进来学习与讨论! - \2 Z( ~9 j' D1 A3 @0 C
|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