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明日是哀悼日,此次辩论赛提前开始,明天群内自由讨论。
废话不多说了,请正反方提交立论,由正方开始。
所有正方辩贴使用黑色宋体字,反方辩贴使用蓝色宋体字。
以下,请正方提交立论。
孙二娘,女,27岁,汉族,已婚无孩,老公叫张青,两人曾在孟州道十字坡开过小饭馆,因宋徽宗名下官员众多,房租、水电、物业管理费、卫生费、垃圾处理费、工商管理费、活动赞助费等等,苛捐杂税繁重,再加上二娘本身有点小资情节,因此,经常入不敷出。原本想重开旧业卖点人肉包子的,可苏丹红、福寿螺、毒大米、瘦肉精、人造蛋、避孕药黄鳝、三聚氰胺、地沟油等等事件导致了宋朝执政党对食品安全极其重视,因此,小饭馆惨淡经营,最后孙二娘再也经营不下去了,只好向孟州道十字坡人民法院申请小饭馆破产。破产后,孙二娘准备重入职场,重新做回白领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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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贵在梁山脚下开的梁山泊海鲜馆因投奔好汉过多,已扩大经营,要招聘一经理。孙二娘经过一番海投简历后,便被朱贵邀请来面试。一开始面试孙二娘的业务能力,孙二娘毕竟有过做饭店CEO的真实经历,因此,回答得朱贵频频点头,赞赏不已。孙二娘看了也暗地窃喜,觉得自己很快就可以上岗再就业了。在面试最后,朱贵装作不经意地问孙二娘有无男朋友或是否已经结婚了,孙二娘如实告知,再问有无怀孕及生育子女打算,孙二娘说自己年纪也合适了,还是打算尽快要个小孩的。面试结束后,朱贵让孙二娘回去等通知。可孙二娘左等右等,都不见通知,无奈之下,只好打电话问朱贵,电话里,朱贵如实告知,因孙二娘还未生育子女而且有要个小孩的打算,如果招聘进来了,一旦孙二娘怀孕的,既会影响工作,而且也会增加梁山泊海鲜馆的负担,因此,无奈之下只好不选择孙二娘。
L@cfD@T-qPbuy.chinahrd.net;qsSLX孙二娘面试的第二家单位是蒋门神经营的快活林大酒楼,蒋门神自从收购了施恩的酒店后,事业越发兴旺。面试的内容和过程上一家基本上一模一样,最后,在蒋门神问孙二娘有无男朋友或是否已经结婚了,孙二娘吃一堑长一智,回答说自己没有结婚。蒋门神当场就拍板录用了孙二娘。在入职登记表上,孙二娘填写的婚姻状况为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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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二娘在上班过程中因思念张青,两人经常在QQ上聊天和视频,卿卿我我的。但孙二娘不知道,蒋门神对所有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了监控,如此一来,蒋门神就发现了孙二娘在入职时所说的未婚是虚假的。蒋门神遂以孙二娘隐瞒其真实婚姻状况,已构成欺诈为由辞退了孙二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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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试时,朱贵、蒋门神是否可以问孙二娘些个人隐私问题,比如有没有另一半,什么时候结婚生小孩等问题?
2、孙二娘的婚姻状况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还是快活林大酒楼的知情权,隐瞒婚姻状况入职的,用快活林大酒楼是否可以辞退?
3、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孙二娘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
正方观点:用人单位可以问孙二娘个人隐私问题;员工的婚姻状况属于用人单位的知情权;隐瞒婚姻状况入职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这是站在用人单位的立场.
反方观点:用人单位不可以问孙二娘个人隐私问题;员工的婚姻状况不属于用人单位的知情权;隐瞒婚姻状况入职的,用人单位不可以此做为辞退理由;用人单位不可以对员工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这是站在员工的立场。
特别说明:
正方立论:6868执笔,vivi修改
面试时,朱贵、蒋门神是否可以问孙二娘些个人隐私问题,比如有没有另一半,什么时候结婚生小孩等问题。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
而我认为,孙二娘面试的是公司中最重要的CEO岗位,CEO担负着公司的整体运营,其岗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CEO若出现任何状况将会直接影响公司的发展。而家庭情况是会影响CEO心态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人不是机器,必然会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因此,只要不违反上述规定,在面试时问一点很可能与工作状态有关联的隐私也是可以且必须的,并且要尽量问得细致一点比较好,以避免对公司的利益造成影响。
下面跟大家分享下本人实操中的两个案例:
我曾经招聘了一个售后服务信息职位的女孩子,我对其进行内部岗位培训了1个月(由即将离岗的人员手把手教),之后又花了3000元(仅仅是学费,不含差旅费)送到外部培训。培训结束后工作了2个月,她说怀孕了,反应很厉害,需要休息1个月。大家不知道,我这个岗位多么重要,真是离开她一天也不行。她的岗位可是核心的岗位啊!没有办法,只有售后服务经理亲自加班工作了。
本来我们的董事长是很体贴员工的,也很尊重员工,听说这件事后就生气地给我说,今后再招聘女员工,不要招聘生育期的女性了。这件事对公司部门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甚至打乱了部门整体战略的部署。
还有一个例子:我们有个销售公司,一共有十多名漂亮的女性销售顾问。有一年春天,好像是商量好了似地,4名员工“集体”怀孕,她们每天挺着大肚子接待客户,然后“集体”请假生育,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大家想,如果都去仅仅从尊重法律、尊重员工的角度看问题,那么谁来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呢?公司不能正常运营,大家的就业问题如何解决?国家的税收从哪里来?
因此,我方认为,本着为了企业的生存与健康、良性发展,在招聘重要岗位员工时根据其岗位的特性,必须问一些员工的隐私问题,而不存在非法收集及侵扰或公开的因素。
我们考虑问题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中国国情。考虑到工作性质:比如接待任务多的岗位,可以问一下,能否喝酒?考虑到工作特点:经常有出差任务的岗位问一下,有没有男朋友或者因家庭情况会对经常性的出差有阻力?考虑到岗位的重要性:非常重要的岗位、人数配置又不多的岗位问一下,什么时候有生育计划?考虑到员工稳定性:公司位置比较偏僻,也必须要问一下,面试者的家住在哪里,因公司距离家太远有时是造成员工不稳定的因素。
管理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需要的是灵活。拿法律制度来处理面试时的隐私问题,只能说明我们的面试者是死板的,是教条主义的,是没有艺术的处理管理问题。
孙二娘的婚姻状况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还是快活林大酒楼的知情权,隐瞒婚姻状况入职的,快活林大酒楼是否可以辞退?
婚姻状况在国外是很隐私的话题,而在中国呢,隐私的程度要小很多。我们做任何事情要结合环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虑,而不能完全照搬别人的东西。
就婚姻而言,对公司而言可能带来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由结婚带来的婚假;第二,由生产带来的产假。由于岗位的重要性,站在公司发展的角度来看,CEO一旦请长假没人拍板做决定,整个公司势必将面临管理困境,因此,公司对于这样重要的岗位的(CEO或者其他更重要岗位人员)员工的个人隐私有绝对的知情权。
就如,我们的财产状况是个人的隐私的一部分。那为什么国家规定高级干部必须定期公布自己的财产,甚至自己子女的就业等隐私呢?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他们拥有国家赋予的权力,如果不能公布他们的这部分隐私情况,那么势必会国家的反腐倡廉、对民心向背,甚至对整个国家的安全造成不良影响。企业的运营管理、组织架构也如同一个“微型国家”,于企业中,这个道理也同样适用。
鉴于孙二娘隐瞒婚姻状况,孙二娘作为一名CEO,其所作所为都将成为员工的榜样,而其隐瞒的行为折射出其诚信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多数管理者都会这样想:“今天你在这方面欺骗我,明天你就会在别的方面欺骗我。”管理者多数都不会使用“人品”上有问题的人,因为如果公司交给一个诚信有问题的CEO经营,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相信也没有一个老板愿意担风险将公司交给这样的人管理。
因此,做为管理者可以且必须找个理由辞退她,当然再傻的人力资源管理者也不会单纯以“隐瞒婚姻状况入职”此名义开除她,“欲杀之,何患无辞”,必然还会加上其他有力的条目。另一方面,孙二娘这种情况也不是不可以找到工作的,她完全可以在应聘时给管理者这样主动说,虽然我没有生育,但是我在两年内或者几年内不会生育。这样大家也是好理解的,并会感谢她的真诚。
当然了,我们并不能剥夺了人家的生育权,假如孙二娘在公司工作了几年,至少1—2年以上吧,这个时候从道义上讲,她本人给公司也做出了贡献,生育期间公司也好有个人员安排计划,使其有“计划”的生育,既是个人的需要得到了满足,也使企业的经营不受到影响。
快活林大酒楼是否有权对孙二娘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
我方认为上班的时间即是工作的时间,在上班的时间,公司完全有责任与理由对员工就工作时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方法有很多种,其中网络监督其实质就是一种考核。
公司提供网络设施,其实质意图为员工工作提供便利及必要的需求,而非为员工提供聊天的便利。因此,公司网络部对员工使用网络的情况进行监督,是监督员工在工作时间是否工作或者说监督工作的情况怎么样,根本不存在监督员工隐私的问题。而对于工作内容,公司有绝对的知情权,因此,快活林大酒楼有权利对孙二娘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
众所周知,任何公司的劳动纪律都规定,在工作时间绝对禁止做个人的事情,比如私事聊天,与工作无关的QQ、MSN聊天等。公司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对网络进行监控是完全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反方立论:蹲蹲执笔,安爸修改
用人单位不可以问孙二娘个人隐私问题;员工的婚姻状况不属于用人单位的知情权;隐瞒婚姻状况入职的,用人单位不可以此做为辞退理由;用人单位不可以对员工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这是站在员工的立场。
蹲着玩尿泥的分析:
反方观点包括三个方面:
1、员工隐私权,于情于理不应被侵犯;用人单位招聘违规调查,涉嫌违法。
2、员工的婚姻状况不属于用人单位的知情权;隐瞒婚姻状况入职的,用人单位不可以此做为辞退理由
3、用人单位不可以对员工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
具体分析如下:
一、员工隐私权,于情于理不应被侵犯。
社会关系(家人、亲属、朋友等)是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和国内都十分重视隐私权的保护。对隐私权的保护也体现着对人格的保护。
在建立劳动关系前,用人单位有知情权,员工也有告知权。但是这种权力都是有限的。用人单位有权力了解员工的个人信息,但是这些了解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即,除非员工的婚育状况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直接相关,否则用人单位无权了解,员工也没有义务告知。
本案中,用人单位招聘的职位为酒店CEO。对于酒店CEO这个岗位的劳动关系履行,显然和候选人婚育状况无关。而用人单位招聘中窥探候选人隐私,不但侵犯了候选人,而且涉嫌歧视,因此,属于违法行为。
情理上讲,每家用人单位都不同程度上承担着社会责任。保护女员工权益,正是这种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而一个负责任的用人单位,会吸引更多优势的人才,而从加快发展。
二、员工的婚姻状况不属于用人单位的知情权;隐瞒婚姻状况入职的,用人单位不可以此做为辞退理由
单位招聘劳动者时有知情权,劳动者有如实说明义务,这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不过,单位行使知情权有着范围限制,即只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与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特别须注意“直接相关”这个法律用语。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单位知情权行使范围并不及于劳动者的婚姻状况。
隐瞒婚姻状况入职,用人单位能否辞退,关键要看隐瞒婚姻状况究竟是否构成欺诈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呢?
《劳动合同法》对因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是: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部关于欺诈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可得出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欺诈无效须有三个要件:1、具备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2、该意思表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即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3、达到了欺诈的效果:即对方根据该虚假情况,违背真实意思,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这三个要件是前后相继的,缺一不可,前一要件是后一要件的前提,只有具备了前一要件之后,才须就后一要件加以判断。
由此来判断订立劳动合同时隐瞒婚姻状况行为的性质,会得出以下的结论: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因为它既不是用人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根据,也不是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第一要件不符合,那随后的要件也就无须判断了,可见,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欺诈,不能导致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不可以此做为辞退理由
三、用人单位不可以对员工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
监控员工的网络交流记录,通过检查员工的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的去处和查看员工的聊天纪录等方式来进行,而这些方式不仅涉及员工的隐私权,而且还涉及员工的通信秘密。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因此,电子邮件和聊天记录按照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侵犯。现在,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违反了法律保护员工的的底线。
退一步说,即使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确实要对员工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也必须先告诉员工。但案件中,蒋门神并未履行这一义务。因此,其不可以对员工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
最后,用人单位对员工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进行监控,会让员工产生不信任的想法,进而影响员工的工作热情,使得员工的工作效率及工作成果均不能实现最大化。
综上,用人单位不可以对员工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
正反双方的立论已全部提交完毕,请正反双方在QQ群内自由讨论总结,于明日即2010年4月22日14时前,正反双方组长在此辩论贴内提交“驳对方立论”帖,由反方先发。
备注:“驳立论”旨在针对对方的立论环节的发言进行回驳和补充己方的立论的观点,也可以扩展本方的立论方向和巩固己方的立场。
自4月22日14时至2010年4月24日24时,辩论赛进入自由辩论阶段,在该阶段,由双方辩手开展辩论。
在此之前本贴内其他的帖子将一概删除,请各位辩友理解并支持。
以下内容为蹲蹲代表反方对正方理论的驳斥:
正方论点的三个核心错误:
1、隐私权问题:国内现行法律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国内隐私和国外不能相比。
正方潜台词:因为没有隐私权的明确规定,所以尊重隐私权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国内情况特殊,不能建立和国外一样的标准来要求单位尊重员工隐私权。
蹲蹲提点:隐私权是人格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建议正方队员赶紧恶补基本的法律法规。
2、辞退员工问题:遵守法律与谋求用人单位利益是有矛盾的。
正方潜台词:为了用人单位利益,可以置法律不顾。
蹲蹲提点:处理员工问题最低要求:杀人不见血;中等要求:不战而退人之兵;最高要求:你(指员工)好我(指用人单位)也好。如果正方是在教HR杀人,我是在教HR杀人不见血;如果正方是在教HR让用人单位和员工两败俱伤,我是在教HR让单位立于不败之地。
3、办公监控问题:实体合法即合法。
正方潜台词:程序合法是什么?没听说过耶~
蹲蹲提点:一部劳动合同法就写了四个字:程序、实体。相对而言,欧洲的劳动法多重实体合法,中国很特殊,重程序大于实体。
正方论点构架的三大明显问题:
1、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可以作为依据,只有论点没有论据。
蹲蹲分析:与其说是因为正方不熟悉法律所以没有征引,不如说是正方找不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证明论点。终其原因在于:正方的第一和第二个论点本身就是错误的(法律法规已经明确)。
2、用人单位的短期利益和金钱利益大于长期利益和其他利益。
蹲蹲分析:正方尝试通过HR应维护用人单位和老板的利益的角度去证明其论点。可惜的是,正方没有看到简单粗暴的操作对在职员工的打击、品牌树立的不利影响、健康持续发展的障碍。HR需要维护用人单位和老板的利益,但是一定要选择风险最低的办法。
3、法律没有擦边球,法律与用人单位利益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蹲蹲分析:其实案例本身提出的用人单位和老板的诉求HR是可以通过一些渠道实现目的而规避法律风险的。HR可以用不违法的手段去实现用人单位的目的。
执笔:zgx6868
修改:湖南人在他乡、柳絮轻舞、甄命天子、夏花千枝、vivi、安娜卡列宁娜、明明懂了、沙和尚、雾月雨、AMUWANG
以下为zgx6868代表正方对反方立论的驳斥:
一、员工隐私权,于情于理不应被侵犯
在面试时,针对孙二娘所申请的职位为CEO,朱贵面试时肯定要根据公司的愿景目标来考察应聘者的职业生涯规划,从而判断其与这个职位的匹配性问题,因此,面试时这个问题可以问。
反方所言:“社会关系(家人、亲属、朋友等)是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和国内都十分重视隐私权的保护。对隐私权的保护也体现着对人格的保护。”这个观点我们正方完全同意。但是,作为酒店的CEO,对一个拥有几百甚至上千名员工的大酒店,是至关重要的。CEO的工作状况,CEO的变更交接工作都直接影响了酒店的正常经营。在入职之前,如果酒店所有者对应聘CEO的基本情况,包括生育情况不了解,假如CEO来了公司1个月就请育儿假,对公司的影响是什么?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CEO入职一个月请假,假如公司的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几百名员工甚至上千名员工的收入受到影响,那么我再问反方一句,一个CEO的隐私权重要呢,还是基本员工的饭碗重要?
反方朋友说,“在建立劳动关系前,用人单位有知情权,员工也有告知权。但是这种权力都是有限的。用人单位有权力了解员工的个人信息,但是这些了解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即,除非员工的婚育状况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直接相关,否则用人单位无权了解,员工也没有义务告知。”这个观点是非常正确的,而前边我们说了,CEO生育情况是与工作、与公司的生存发展是紧密相关的,关系到员工的生存权,因此也关系到了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有权力在CEO婚姻状况、生育状况上有知情权。当然,反方也说了“不但侵犯了候选人,而且涉嫌歧视,因此,属于违法行为”,这个观点完全不正确,中国现在还没有法律规定这是违法行为。但针对CEO这个岗位职责,再根据题目推断蒋门神下属分店的组织架构,管理层以及最终决策层只有孙二娘一人,因此在面对一旦长期休假的她而言,蒋门神作为集团的总负责人,已经意识到孙二娘离职会造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并且孙二娘做为行为人已经认识到隐瞒事实真相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即使是针对个人利益)。所以无论从法律方面还是道德方面,孙二娘都不是一个优秀的CEO。
在诚信方面,“我不骗你,我相信你也不骗我。”很显然,面试时的沟通在于朱贵看来是很有诚意的,但可惜的是孙二娘明显的不够诚意。作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孙二娘这一做法,难保在日后的工作之中,不会再出现。所以朱贵辞退孙二娘,不单单是因为孙二娘隐瞒已婚的表面现象,而是触及到了公司的企业文化:诚信。试问有哪一家企业敢于用一个在面试时就说谎的高层?
当然,我们在我们正方的立论里也说了:“我们并不能剥夺了人家的生育权,这个时候从道义上讲,她本人给公司也做出了贡献,生育期间公司也好有个人员安排计划,使其有“计划”的生育,既是个人的需要得到了满足,也使企业的经营不受到影响。”,因此,我们这种做法也并不是反方所说的我们“不承担社会责任”“不保护妇女权益”。
二、我们正方认为反方所言的“员工的婚姻状况不属于用人单位的知情权;隐瞒婚姻状况入职的,用人单位不可以此做为辞退理由”也是非常正确又正确的。
但是,本案例所言的所谓的“婚姻状况”,其实质已经不是什么所谓的“婚姻状况”了。表面是所谓的隐私“婚姻状况”,其实质是“能否胜任”该岗位,该CEO岗位就是要求不离岗,至少要连续工作半年甚至1年以上,不然就会造成公司经营受到重创,公司几百名员工的饭碗就要受到影响,也直接影响了我们党提出的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所以按照反方的观点行事的话问题将是非常严重的啊!
综上所述,按照反方所言“单位招聘劳动者时有知情权,劳动者有如实说明义务,这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CEO应聘者必须要承担“如实说明”业务的,当然也包括表面是“生育状况”,实质是“能否胜任该岗位”的条件。 大家也知道,现在有的国有企业也规定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按照反方的观点,这个也是隐私,这样做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吗?
另外,站在国家法律角度,今天讨论的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律是刚性的,我们必须遵守,但是我们遵守法律也不能教条地遵守法律,片面地、错误地理解法律,如果那样地话,很多企业将会死掉,就如有人说得好,按照新劳动合同法执行的话,很多企业就会死掉,但是为什么很多企业也执行了新劳动合同法了,没有死掉呢?因为大家正确理解了劳动法,没有片面地、错误地理解法律并认真地执行法律。也因为反方错误的理解法律,假如酒店按照你们的方法去操作,企业才面临着将要死亡的危险。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啊,这样的案例是很多的。
当然了,这个案例也是一个企业管理案例,企业管理既是科学的,又是艺术的。说企业管理是科学的,就比如我们这个案例中所说的,CEO职位非常重要,必须要求一定的连续工作时间;说它是艺术的,就如我们正方所言的:我们不是不让人家生育,而是在适当的时候才生育,以避免给酒店造成影响,给其他员工造成影响。我们正方说了,对于一般职位的女员工,我们也许不会这样做,但是对CEO必须这样做。这是管理的科学性与艺术性所决定的。
按照反方所言“监控员工的网络交流记录,通过检查员工的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的去处和查看员工的聊天纪录等方式来进行,而这些方式不仅涉及员工的隐私权,而且还涉及员工的通信秘密”,我们正方不同意这种看法。我们认为:
一方面,公司为员工配备的电脑设备是公司的财产,作为财产的所有者——公司老板有义务而且有权利对自己财产进行监督管理。公司在工作期间对员工的网络活动进行监控是属于正常、合理的管理方式.也是公司保护商业机密的一种方法。就比如,我们现在很多公司都有客户休息区,客户休息区有可供客户打发时间的可以上网的电脑,假使某个客户利用这个电脑,进行非法活动,上传非法资料被公安部门查处,我想公安机关一定会处罚电脑的所有者,同时也会使用者。为了不被处罚,公司完全有责任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监控,你不能说公司违法。对于员工使用的电脑其实与之类似。也就是说公司监控并没有错,也没有违法。
另一方面,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本来就是员工为公司服务的时间,员工在上班时间聊天视频已是严重违法规章制度,更何况CEO。所以,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营业与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可以在上班时间段内对员工所使用的公司电脑进行的有必要的监控。公司有权利检查员工的工作情况,所以聊天只能属于违反规章制度,这与隐私与机密没有任何关系。
感谢双方精彩的驳立论帖,现在主持人宣布,自由辩论正式开始。双方可提问对方辩手任意问题,但请双方辩手注意用词,人身攻击者一律踢出辩论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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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双方辩友注意,发帖时,第一行应为中人网ID+立场
发布驳贴时,格式为:驳X楼XXX观点
每个辩帖奖励20积分
获胜方每位参赛选手奖励300积分,落败方每位参赛选手奖励200积分。
湖南人在他乡-----正方一辩。
首先,我方认为朱贵在面试时可以询问孙二娘诸如婚姻、生育状况等个人信息。理由如下:
一、 在面试过程中询问个人信息,如婚姻、生育状况等个人隐私问题不等同于侵犯个人隐私权。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之一,我们不反对尊重。但是请对方辩友注意:朱贵在面试孙二娘时是“询问”而非“刺探”;更何况面对朱贵的询问作为孙二娘完全可以“涉及个人隐私”婉拒回答,遗憾的孙二娘并没切实做到这一点,相反却以“违背事实”的做法告知朱贵一个虚假的信息“她已结婚生子”。这种行为显然是“不诚信”的,对于一个应聘CEO的职位的人来说甚至可以说是以虚假信息获得用人单位信任进获取录用,可谓是“欺诈”。
二、关于侵犯隐私权,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国情实际是这样规定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用人单位仅在面试时询问侯选人婚姻状况,并未采取非法手段调查、刺探甚至擅自公开侯选人的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根据我国法律及国情,询问侯选人个人信息不构成侵犯隐私权行为。
请问对方辩友,朱贵在面试的询问行为违背了上述哪条哪款?再请问对方辩友朱贵在孙二娘入职是否擅自公开过其个人信息,包括婚姻、生育状况等隐私?如果没有又何来侵犯其隐私权之说?!
三、
正方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辞退孙二娘完全合法。理由是:蒋门神企业作为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营的现代企业,完全有权按照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而加强对公司网络包括员工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资源(公司网络)做与本职岗位无关的事情,如孙二娘因为想张青而与之视频、聊QQ等行为,纯属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自由与应有的权利。孙二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按照劳动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朱贵辞退孙二娘完全合法。如果对方辩友认为朱贵因为孙二娘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辞退她系违法行为的话,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的尊严又将何在?那么企业的合法利益又将如何来保障?请对方辩友回答!
AMUWANG--正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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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对方辩友:你方驳立论中第二点中说道“如果正方是在教HR让用人单位和员工两败俱伤,我是在教HR让单位立于不败之地。”请问你方在教HR让单位立于不败之地,如何不败呢?你方不觉得这句话是与你方观点矛盾的吗? 如果你想教HR让单位立于不败之地,请到我方来。。我方虽然想谋求共赢,无此绝对一说,但是共同之处可以共商一二啊..
云龙三现---反方主辩手
驳10楼的论点
首先,请辩友看清楚,本案中蒋辞退孙的理由是孙未说明婚姻情况,而非是因孙聊QQ;第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公司有加强内部管理之权力。但所制定法律法规精神,合理合法按程序完成。而在该案中蒋只因为聊QQ没有按法规精神,经多次教育并经公示后提出解雇,不仅在法理上站不住脚,其程序也存有严重问题,以上辩友在大谈国法之尊严.试问连基本程序与基本法律精神及基本人权均不予尊重,何来人权与法.
驳11楼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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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一个HR人员必需站在资方立场上为员工谋取最大利益,同时HR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责是降低公司劳动争议风险,我们让HR立于不败之地并不是要求HR人员无视法律法规,只是在法律法规范畴内规避企业的风险,我们的不败是法理与人情不败,是企业劳动争议风险降低不败,而非对方辩友牺牲广大员工利益和单位利益来染红自个的顶戴花翎不败,所以敬请对方辩友理解清楚我们的立论再来驳斥。
AMUWANG---正方辩手
再问对方辩手:你方认为《辞退员工问题:遵守法律与谋求用人单位利益是有矛盾的。正方潜台词:为了用人单位利益,可以置法律不顾。》 反方辩手的自以为“是”是不是太片面了呢。。相信你方也是认为其间是存在矛盾的不是吗,不然我们的辩题不是没有意义了。
有矛盾说明有难以权衡之处,你方请看清 我们的孙二娘是应聘CEO ,我们渴望人才。但是我们不希望我们的CEO.入职的第一年就开始产假哺乳假轮番轰炸,要是这样,公司的正常运营不是都成问题了。。要是我们招聘的岗位是一个季度只要出现一次的特殊人员。那么好。可以。我们欢迎孙二娘入座,即使他今天入职明天请产假 我们也不介意。。
湖南人在他乡---正方主辩手
驳12楼:孙二娘在朱贵询问个人信息时以虚假回答,获得信任,进而被录用。此行为既无诚信可言,也构成了欺诈。因此,辞退孙二娘亦在劳动合同法之范围内。我方相提醒对方辩友,先回答我方一辩的问题。朱贵在面试的询问行为违背了上述哪条哪款?再请问对方辩友朱贵在孙二娘入职是否擅自公开过其个人信息,包括婚姻、生育状况等隐私?如果没有又何来侵犯其隐私权之说?!
湖南人在他乡---正方主辩手
2 R( U8 W6 J" @! p9 p4 P: ~& P
驳15楼:我方观点不是主张不尊重个人隐私权!也认可个人信息,如婚姻状况属于隐私权范畴。但是,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朱贵询问孙二娘个人信息即侵犯了其个人隐私权”,却不正视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请问朱贵之询问,属于上述十种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哪一条?
另外,我方主张保护员工通信自由。但是孙二娘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资源行与老公谈情说爱之事,是不是也如对方辩友所言要加以保护?!如果这样,请问对方辩友你所强调的保护通信自由究竟在保护什么?!
小邪魔--反方主辩手
驳13、14楼
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因孙二娘处于公司CEO位子,因为岗位特殊所以才可以问其婚姻、才可以因为隐瞒婚姻而解除合同。那我方是不是可以认为对方辩友已经承认对普通员工不可以问其婚姻、不可以因为婚姻而解除合同呢。
正方 AMUWANG
% P7 U/ k6 a6 Y: {. I6 b% e再驳 12楼
我方虽然想谋求共赢,无此绝对一说。。这是我方先你明确的立场。是你方 错误理解我方 认为潜台词是“为了用人单位利益,可以置法律不顾。”。。请明白 我们在明确观点的时间顺序。。
请回看 11楼。。。
湖南人在他乡---正方主辩手
驳12楼:孙二娘在朱贵询问个人信息时以虚假回答,获得信任,进而被录用。此行为既无诚信可言,也构成了欺诈。因此,辞退孙二娘亦在劳动合同法之范围内。我方相提醒对方辩友,先回答我方一辩的问题。朱贵在面试的询问行为违背了上述哪条哪款?再请问对方辩友朱贵在孙二娘入职是否擅自公开过其个人信息,包括婚姻、生育状况等隐私?如果没有又 [/quote]
& U2 K3 w8 b/ S# D8 j V; ?
反方--小邪魔
& ?" |3 Q* x. s3 ?) |- o/ c驳
这位对方辩友,对于朱贵的问题,二娘都诚实的回答了,谢谢!
小黏黏--反方辩手
驳17楼安娜的论点
公司不得强求员工告知与公司及所担任的工作无关的个人情况,尤其是像结婚与否这样的个人问题,员工无论是否结婚,均与工作没有冲突,用人单位显然不能以员工的婚姻状况决定是否录用。公司夸大使用知情权,因此认为员工违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显然难以成立。而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首先查看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否合理(而案例中是通过网络监控来达到知情母的),然后再来查看员工是否如实告知,假如用人单位滥用知情权,即使员工没有如实告知,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这个我在第一次驳论中也用法律和案例作为分析说明.
2。对于公司对员工在工作期间进行监控管理是属于正常的管理驳论,不知安娜是否有仔细阅读本人的第一次驳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第82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宪法》等均以说明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与私人信件、私人电话的性质一样,都是公民的通信行为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非相关司法机关可以依法监控公民的通信权利,其他人无权干涉,因此在法律的存在为前导下,企业是不能对公司员工进行监控的。
[quote] 原帖由 柳絮轻舞 于 2010-4-22 15:04:00 发表
正方 柳絮轻舞
驳23楼小黏黏论点
请问蒋二神在哪里说了以孙二娘的婚姻状况决定是否录用呢,这一切只是孙二娘因为上家单位应聘失败而自我归纳的观点。
反方队友看来对事件认识得还是不透彻啊! [/quote]
很明显你还是没有明白我在这件事情的针对性的重点在哪里,在与企业对员工滥用知情权。。滥用职权的前提条件下孙二娘没有如实告知,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而对于客观存在企业潜规则,难道员工就不应该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么?
[quote] 原帖由 柳絮轻舞 于 2010-4-22 15:01:00 发表
正方 柳絮轻舞
驳19楼小邪魔
反方的队友,我很吃惊地发现你以及你的队友没有认真学习哦。我方有说过是因为已婚而辞退吗?请反方队友注意,孙二娘被辞退是因为她提供虚假婚姻状况,以此获得蒋门神信任,进而被录用。
此行为既无诚信可言,也构成了欺诈。 [/quote]
反方 小邪魔
驳
这位对方辩友,我方也没有说你们有因为已婚而辞退啊!而且公司问了不该问的问题,难道就不允许员工隐瞒点东西?这就是传说中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吧
[quote] 原帖由 柳絮轻舞 于 2010-4-22 15:22:00 发表
驳26楼小黏黏
以下为反方队友小黏黏的发言:
小黏黏--反方辩手
^`VcR6XigIbbs.chinahrd.netkKl8v]c5r@
驳17楼安娜的论点
公司不得强求员工告知与公司及所担任的工作无关的个人情况,尤其是像结婚与否这样的个人问题,员工无论是否结婚,均与工作没有冲突,用人单位显然不能以员工的婚姻状况决定是否录用。
[/quote]
反方--小邪魔
谢谢这位辩友支持我方“不可以询问员工婚姻状况”的观点,非常感谢!
[quote] 原帖由 柳絮轻舞 于 2010-4-22 15:22:00 发表
驳26楼小黏黏
以下为反方队友小黏黏的发言:
小黏黏--反方辩手
^`VcR6XigIbbs.chinahrd.netkKl8v]c5r@
驳17楼安娜的论点
公司不得强求员工告知与公司及所担任的工作无关的个人情况,尤其是像结婚与否这样的个人问题,员工无论是否结婚,均与工作没有冲突,用人单位显然不能以员工的婚姻状况决定是否录用。
[/quote]
3 F$ u6 e, a3 e+ m8 c" Q% s- L
最后重申,我方没有以员工的婚姻状况决定是否录用,此点反方也认可。因而询问对其录用与否不受影响。辞退是因为不诚信、欺诈。
小黏黏----反方主辩手
在我第一次案例中,我已经说明了说了很详细了。。你们都没有仔细看。。解释的真累啊。。我直接把主要的贴上来了。
机械公司夸大使用知情权,因此认为员工违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显然难以成立。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首先查看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否合理,然后再来查看员工是否如实告知,假如用人单位滥用知情权,即使员工没有如实告知,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这个案例中仲裁依据法律和实际给予了正确的立论和审判,正方有没有实际例子能证明?
贵方说企业有权防范,但是防范并不能作为辞退的条件,要在法律为前提的条件下,给予适当的处理和协调,那你告诉我,孙二娘很无辜啊,她明明没有怀孕啊,她明明企业的管理处理的很好啊,为什么就要承担所有的不公平礼遇呢?如果是您的家人您情何以堪?一个有理想有抱负的灵魂就这么因为非正当理由而被辞退了?那作为一个有血有肉的人将来您或者您的老婆也会生孩子结婚,那个时候您会站在哪一方?难道就弃自己的亲人于不顾?于不仁不义?
[quote] 原帖由 安娜卡列妮娜 于 2010-4-22 16:02:00 发表
驳小黏黏
1、我生孩子不生孩子关单位什么事情?更何况孙二娘也没生呢,企业比孙二娘丈夫还着急?
等孙二娘生了,那问题就大了。劳动法规定:在职位期间怀孕了,公司不能辞退她,并且在孙二娘怀孕和哺乳期没满时,如果合同到期了,还应该与她续合同。
对于这个风险,公司给予防范难道就是错的吗? [/quote]
J/ C7 _" E+ y( p R& i
反方辩手--axinHR
驳45楼安娜版主
6 S4 S6 V! M2 m8 N+ `) R这不叫防范,这叫性别歧视!
驳48楼云龙
这怎么叫性别歧视?我招聘要求有写只限制男性吗?
请反方辩手不要给我们乱加罪名!
[quote] 原帖由 安娜卡列妮娜 于 2010-4-22 16:15:00 发表
驳48楼云龙
这怎么叫性别歧视?我招聘要求有写只限制男性吗?
[/quote]
反方辩手--axinHR
首先声明:48楼不是云龙!(安娜版主好像晕菜了,哈哈!)
是青年男女就会结婚,企业要防范职工婚假吗?结了婚就可能生小孩,企业要防范职工产假吗?企业如此防范,还用不用人呐?
反方 常景阳 驳36F 柳絮轻舞
请正方注意: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请问,孙二娘未说明自己是已婚对公司有何损害?而蒋的公司只是凭借对未来的猜测而对孙二娘予以辞退才是对员工的侵权。
彩色羊----反方辩手
驳 45楼安娜
你们难到因为一个人能生小孩就防范与未然吗?这不是性别歧视是什么?难道非要员工说:我不生小孩。你们才聘用吗???
明明懂了——正方辩手
* x* L9 f: \- R& r驳52F彩色羊
/ { [$ z8 M# F1 ~6 K* J; E( j4 n
那为什么要叫办公设备呢?是用来办公的,不是用来从事私事的,怎么会有员工的隐私传出,那因为员工在上班期间从事私人活动,被监控到,错在企业吗?
小黏黏---反方主辩手
驳46楼明明懂了的论点
没有事实上,我并没有对你进行人身攻击,只是怀疑,我方的确有一个人的立足点和你说的一模一样不管是从措词也好从口吻也好都是一模一样,甚至精确到字,前面我也说过这句话。反过来说,就仅仅因为我的怀疑,而让你如此大怒,那您告诉我,企业怀疑孙二娘会怀孕的论点,孙二娘就不会像您一样维护自己的观点么?本人的案例也已经如实说明了类似于孙二娘的实际发生情况仲裁是给予怎样的法律及处理回应了,足以证明企业询问孙二娘婚否是滥用知情权的一种,这是实际的法律及仲裁的一种,您是对仲裁委员会的质疑么?
! R+ g( C. O/ J, R$ l. k5 _
大尾巴的鱼---正方辩手
) U: w6 m2 H* A- K驳52楼彩色羊
( v8 |1 I! X9 H
第一、 设备是老板的没错,你可以用个摄像机摄着你们电脑设备。但设备里传的信息却可能是我们员工的隐私。
第二、 从事非法资料被公安局查处,老板是不会被罚的。你看过,警察在网吧里抓了违法人员后,网吧老板也连带吗?哦,你们看过,那是火星,你们回火星去吧!
第三、 网警查网络非法,是先查到ip,再到电脑,再到使用技术手段,获取电脑以前的使用信息,再而确定那段时间谁在上网。也就是说:在没得到犯法结果之前,连警察都不可以破解电脑信息。你老板比警察法律权限还大???
以上为反方彩色羊52楼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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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反方彩色羊同志,先握个手。恩,开始了:
1、企业里电脑使用监控都不用摄像机了,后台服务器管理就行了,不信,你去问问你企业的IT部。IT管理最主要的是异常管理,哪些属于异常呢,比如网络使用流量异常的大,导致整个企业网络速度变慢,影响整个企业工作效率,还有呢,比如将公司机密信息通过电子邮件、聊天工具里外发,这些管理是必要的,这个和我之前说的国家管理间谍是一回事。哎,就是这么管的,就恰好查到了工作时间做私人事情,怎么办?
2、“员工从事非法资料被公安局查处,老板是不会被罚的。”有可能,但是老板一定会被带去协助调查,同时,如果公安局来人到企业里,一定会影响企业正常工作的进行,难道这不是企业的损失?当然了,你所说的“什么回火星去吧”,我理解为一个善意的失败的幽默就算了,希望评判不会认为你是人身攻击。
3、照你的说法,如果警察找一个人(假设是你的朋友,家人好像比较不敬)调查,要先去网络上查名字,然后从几万个名字里对照片,然后查地址,说不定还换地址了,要再问人,最后终于找到了,而你说不定天天喝他见面,于是,是不是你比警察权限还大???
" l @: r( R5 }% |4 E# ^$ F ]5 u8 [- y! u
反方 常景阳 驳56楼
2 E0 o3 w O' l3 s% I[quote] 原帖由 夏花千枝 于 2010-4-22 16:38:00 发表
夏花千枝 正方
驳51楼,我方观点并不是说防范男女青年结婚的问题,防范的是因结婚和生子而产生的休假边续长时间不在岗产生的问题。
驳54楼,请问在案例中哪里体现出来是因为“猜测”到孙二娘会生小孩休长假而辞退孙二娘的呢? [/quote]
请正方注意,你在驳51楼时说“防范的是因结婚和生子而产生的休假边续长时间不在岗产生的问题”。驳54楼时又说“请问在案例中哪里体现出来是因为“猜测”到孙二娘会生小孩休长假而辞退孙二娘的呢”。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吗?谢谢!
[quote] 原帖由 常景阳 于 2010-4-22 16:33:00 发表
反方 常景阳 驳36F 柳絮轻舞
请正方注意: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请问,孙二娘未说明自己是已婚对公司有何损害?而蒋的公司只是凭借对未来的猜测而对孙二娘予以辞退才是对员工的侵权。 [/quote]
( T. o! c, h; ~6 x2 [! D
正方 柳絮 驳常景阳
) w# [0 p4 a I" u/ h首先感谢反方队友的解释!
n; c% ?+ h j- e: i3 j" g1 W欺诈的权益不仅仅是指金钱上的,还有公司的诚信,否则为何精神损害会作为众多案件中的首要培偿要求?物质层面固然重要,但精神层面的思想、理念对于公司管理来说,更加重要
驳驳47楼小黏黏
j Y6 W( a7 a+ m6 H \; w( o甄命天子——正方
对方辩友既然提到不仁不义,那我们就来看一下。孙二娘在这件事情上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何为仁?仁者,易也。凡事不能光想着自己,多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为别人考虑,做事为人为己,即为仁。
孙二娘为了一己私利,刻意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情而争取到这份工作(因为确实有实力,所以不可谓骗取),有为用人单位考虑么?仁从何来?
何为义?古字义,离不开我,用我身上的王去辨别是非,即为义。
孙二娘在用人单位缺人之际“趁人之危”,总结了上一次面试的教训,隐瞒了自己已婚的真相,用有失公允的价值观来判断这件事情,便是不义。
礼者,修齐治平也。
孙二娘在上班时间卿卿我我,置工作于不顾,如此不思上进,何以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一名CEO,为私情而忘公利,自是无礼。
智者,观一叶而知秋,道不远人即为此。
孙二娘在入职之前即刻意隐瞒事情真相,“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叫人如何放心其人品?孙二娘明知故犯,实为不智。
信者,人言也。意为真实可靠。
“人无信不立”,作为一名CEO,她的素质要求自然要高于所有员工,即使专业技能不如他人,也必须保持一颗诚信之心。有此污点,何以担大任?最是无信!
小黏黏---反方主辩手
驳60楼大尾巴鱼的论点
如果企业觉得聊天不好上网站不好,那么企业可以封QQ msn 封娱乐网站,你这些前期企业管理措施不做好,而改用网络监控,大鱼师傅,请你告诉我,企业为什么就不能做好防范措施,反而对员工保有怀疑的态度呢?如果是您,您被监控了,您现在还有理由开开心心的在这里辩论么?也许您想到网络监控就黯然神伤了吧?还是您可以信口雌黄的说,没事,企业爱监控我就来监控吧,我在工作时间啥都规你们管。那我无话可说,您真伟大。
2 z8 x j8 Y, W, a
1 v; C. v3 q9 {+ I! a2 @! F" K
修改人醉蝶舞备注:最后一句因有过激言辞,被删除。
彩色羊---反方辩手
反驳57楼 明明懂了 的帖子
你反驳我,好,我就跟你讲:办公设备上运行着QQ,用于公司内部交流。好,我把自己卖给公司了,上班期间不开手机私事。假如别人联系我在办,只能用QQ了(如 我家小孩生病了),可以原谅吧!我用做私事了。同样,可能我老婆银行卡被抢了,她发卡号和密码叫我下班顺便去银行搞下,她不知道只要卡号就可以了(知识低了),密码也发来了。注意:是老婆的卡,不是我的,也不是我和老婆共有的。那卡号和密码被网管搞去了,怎么办!!!
甄命天子---正方主辩手
6 w- M+ j3 {6 [+ W, s
驳64楼小黏黏
企业不做防范措施,不等于对员工不管不问、放任自流。而是在充分相信员工的基础之上,认为所有员工都应该有这种自控能力和敬业精神。很可惜,我们没有在孙二娘身上看到这一点。面对企业的信任,孙二娘是不是利用了这一点而做了违反自己职业道德的事情?
大尾巴的鱼----正方辩手
驳64楼小黏黏
如果企业觉得聊天不好上网站不好,那么企业可以封QQ msn 封娱乐网站,你这些前期企业管理措施不做好,而改用网络监控,大鱼师傅,请你告诉我,企业为什么就不能做好防范措施,反而对员工保有怀疑的态度呢?如果是您,您被监控了,您现在还有理由开开心心的在这里辩论么?也许您想到网络监控就黯然神伤了吧?还是您可以信口雌黄的说,没事,企业爱监控我就来监控吧,我在工作时间啥都规你们管。那我无话可说,您真伟大。那么爱被窥视
以上为反方小黏黏6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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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小黏黏同志:
1、请你搞清楚,我们在讨论的是管理的合法性而不是管理的方式方法;有的公司有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迟到按时间扣钱,有的公司部考勤打卡,全勤奖励,这都是合法的,只是管理方式方法的不同而已!
2、我们公司就是有网络管理的,监控是管理的一种,我个人情感接受不接受是一另外一回事,但我遵守公司的这个管理制度。如果因我在中人网论坛上参与辩论被发现而处罚,我也认了,我认为值得。不知道案例中孙二娘觉得值得不值得,嘿嘿。
甄命天子---正方主辩手
驳68楼tallnew:
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用人单位,确认其要离职之后,企业可以选择再招聘合适的人选来补充。
而产假不一样,如果招新的CEO,那么当孙二娘休假回来之后,企业应该怎么办?辞退新的CEO?把新来的降职降薪?如果保留两个CEO,新人定会心生怨恨,作为集团的负责人,又如何采取制衡措施?
人心是最复杂的,所以还是快刀斩乱麻,一劳永逸罢了~
彩色羊----反方辩手
8 B9 w$ p$ c: {: w# V `* R回复 59F 大尾巴的鱼 的帖子
我承认,刚的火星幽默很失败!
你的观点无非就体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招惹麻烦,造成混乱,造成损失。但是那个概率算过了吗?好比天上掉了个馅饼到你头上了。每个人都可能犯罪,你能为了担心那万分之一可能出现的麻烦,而去天天监视着那一万个员工?当然很大可能看到那一万人的隐私!
小黏黏---反方辩手
驳63楼甄命天子
何为仁?仁者,易也。凡事不能光想着自己,多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为别人考虑,做事为人为己,即为仁。恩,那请天子告诉我,网络监控仁义和在?
孙二娘为了一己私利,刻意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情而争取到这份工作(因为确实有实力,所以不可谓骗取),您也说了这不可谓骗取,那就不存在诈骗,您问有为用人单位考虑么?用人单位因为非岗位要求的婚否情况视作对孙二娘的参考之一,同样的仁从何来?有为员工考虑过么?
何为义?古字义,离不开我,用我身上的王去辨别是非,即为义。
孙二娘在用人单位缺人之际“趁人之危”,总结了上一次面试的教训,隐瞒了自己已婚的真相,用有失公允的价值观来判断这件事情,便是不义,您说了隐瞒自己的已婚真相,从而“趁人之危”,那您是否承认,企业已将婚否作为有效的一个用人依据?您之前也有说明孙二娘为了一己私利,刻意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情而争取到这份工作(因为确实有实力,所以不可谓骗取),那我是否能认为您所说的是指企业是因为孙二娘结婚了所以就不想用了的意思?那您告诉我是否有失公允?
孙二娘在上班时间卿卿我我,置工作于不顾,如此不思上进,何以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一名CEO,为私情而忘公利,自是无礼。真的忘公利了么?酒店不是经营的有条不紊么?更何况,既然用人单位怀疑,可以禁止,而非监视您告诉我监视的仁义何在?
智者,观一叶而知秋,道不远人即为此。
孙二娘在入职之前即刻意隐瞒事情真相,,这叫人如何放心其人品?孙二娘明知故犯,实为不智。孙二娘不知道自己结婚会让企业认为其有诈骗的行为,事实上孙二娘也并没有因此而让酒店出现管理漏洞,“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反过来我是不是要认为单位是给自己监控找个情理之中的理由,用人不疑疑人不用。这个观点我也阐述过了。
“人无信不立”,作为一名CEO,她的素质要求自然要高于所有员工,即使专业技能不如他人,也必须保持一颗诚信之心。有此污点,何以担大任?最是无信,那您告诉我,是否酒店现在管理出现纰漏?而孙二娘的确能力足够,何况企业因为孙二娘没有告诉其婚否判定有无诚信?企业难道就是有从员工考虑而有所谓仁义道德么?
彩色羊----反方辩手
回复 59F 大尾巴的鱼 的帖子
我承认,刚的火星幽默很失败!
你的观点无非就体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招惹麻烦,造成混乱,造成损失。但是那个概率算过了吗?好比天上掉了个馅饼到你头上了。每个人都可能犯罪,你能为了担心那万分之一可能出现的麻烦,而去天天监视着那一万个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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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R( W6 q0 n" U我还是那句话,对于企业来说,网络管理是有必要的也是合法的,网络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网络正常运行和机密的保护,网络监控只是网络管理的其中一个内容,一项手段。
8 P* E/ z+ Q6 `7 @! n* \
至于你说的“你能为了担心那万分之一可能出现的麻烦,而去天天监视着那一万个。。。”,这个只是管理方法的问题,管理的聪明也好管理的笨也好和管理是否合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请反方务必搞清楚。
彩色羊---反方辩手
\: U, \5 i4 |4 N5 b+ q1 U% J% d5 D) t8 j
回复 72F 大尾巴的鱼 的帖子
欺诈是吧,欺诈是一方为了某种利益而恶意的去欺骗另一方,而使另一方造成利益损失,这是前提。可孙二娘欺骗公司,前提并不是要损害公司,她只是为了能工作!!!这就和扔个西瓜皮滑倒老太制死和故意杀人的区别。还有此案中孙二娘并没造成公司损失,也就是连扔个西瓜皮“滑倒老太”都没有。
彩色羊---反方辩手
" s" c+ h! y: c8 D
回复 76F 大尾巴的鱼 的帖子
你说的:“网络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网络正常运行和机密的保护,网络监控只是网络管理的其中一个内容,一项手段。”
我要是发泄密的信息,你只能检测到,而无法阻止是吧!你看到我泄密,等你找到我时已经发了。这和你知道你们的信息泄密了之后再查到我头上,结果是一样的吧。而你前一种方法使员工私密得不到安全的保证了。。。
[quote] 原帖由 甄命天子 于 2010-4-22 16:54:00 发表
甄命天子——正方
对方辩友既然提到不仁不义,那我们就来看一下。孙二娘在这件事情上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何为仁?仁者,易也。凡事不能光想着自己,多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为别人考虑,做事为人为己,即为仁。
孙二娘为了一己私利,刻意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情而争取到这份工作(因为确实有实力,所以不可谓骗取),有为用人单位考虑么?仁从何来?
何为义?古字义,离不开我,用我身上的王去辨别是非,即为义。
孙二 [/quote]
小邪魔--反方
天子好文采,赞一个先!
“孙二娘为了一己私利,刻意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情而争取到这份工作(因为确实有实力,所以不可谓骗取),有为用人单位考虑么?仁从何来?”已婚的事实对于公司的损害真有那么大么?儒家重仁,仁者,爱人也。简言之,能爱人即为仁。隐瞒婚姻的事情如何去证明孙二娘不能爱人,无仁呢?反倒是公司这样的行为是在表示能爱人么?
“孙二娘在用人单位缺人之际“趁人之危”,总结了上一次面试的教训,隐瞒了自己已婚的真相,用有失公允的价值观来判断这件事情,便是不义。”是用人单位缺一人,公司运行不顺畅严重,还是员工找不到工作可能饿死街头严重呢?公司在明知员工急于找工作的情况下,调查本不该知道的信息,请问公司的价值观公允在何处?公司的“义”在何处呢?
; u: {1 V; r# J% d5 b“孙二娘在上班时间卿卿我我,置工作于不顾,如此不思上进,何以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一名CEO,为私情而忘公利,自是无礼。”公司未经允许擅自监控员工的行为,这就是公司对员工的“礼”吗?若孙二娘真不知上进,致工作于不顾,那公司大可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她,何必另编一个欺诈的名义解除合同呢?
“孙二娘在入职之前即刻意隐瞒事情真相,“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叫人如何放心其人品?孙二娘明知故犯,实为不智。”公司在明知侵犯员工隐私权的情况下,刻意去侵犯员工的隐私权,请问这是不是更大的明知故犯呢,公司“智”在何处呢?
““人无信不立”,作为一名CEO,她的素质要求自然要高于所有员工,即使专业技能不如他人,也必须保持一颗诚信之心。有此污点,何以担大任?最是无信!”公司询问员工隐私,擅自对员工进行监控,你是在聘请员工呢,还是在购买奴隶呢?公司既毫不诚意可言,那让我们如何以诚信对待呢?
. U0 }% C, E8 d6 [/ t
VIVI——主持人
请所有辩友注意
1、请各位注意自己的用词,辩论本是体现包容的、智慧的力量,因此需要论据充分,观点鲜明,表达巧妙,有礼有节,尊重对方;
2、辩论而不是争论,辩论而不是争吵,辩论而不是攻击;
3、请各位围绕正题,不要偏题。
[quote] 原帖由 醉蝶舞 于 2010-4-22 17:45:00 发表
醉蝶舞----正方辩手
驳79楼云龙三现
这位辩友,我们说的是网络监控,辩论的主题也是能否对员工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进行网络监控。这里并没有提到说在厕所和浴室进行摄像头监控,请这位辩友不要离题太远了。 [/quote]
小邪魔--反方
驳
这位辩友,我们有离题吗?没有吧,只不过用相类似的东西而已,为什么这位辩友不接受在厕所、浴室安装摄像头而赞同对电脑监控呢?同样是公司财务,同样在办公时间。
[quote] 原帖由 大尾巴的鱼 于 2010-4-22 15:58:00 发表
我好像是正方!
如果在一家企业里,员工的婚姻状况是属于个人隐私的话,那是否他的年龄、性别也都是个人隐私,因为照反方的说法,年龄、性别和工作也没有关系。有一次我看到一个美女,上去搭讪,问她年龄,她说这是她的个人隐私。我实在很担心我公司招了一个人,虽然满脸大胡子,但是不到16岁,于是触犯劳动法规用了童工,劳动法规说你要审核清楚不能用童工,员工说这是我的个人隐私我就不告诉你,企业招人于是成了排地雷,运 [/quote]
小邪魔--反方
驳
恩恩,身份证结婚后换一次吧,离婚后再换一次吧。。。。。。
VIVI——正方(看清楚我现在是正方,不是主持人啊!)
0 L* ~; g( s7 f* k& s" q+ ?) v. S: b
驳反方:
自2009年7月上海出台外省市从业者缴纳社会保险制度后,外省市城镇户籍的员工必须缴纳上海社会保险,对此,用人单位必须查看员工的户籍情况。而用人单位如何查询员工的户籍情况?大部分情况下用人单位会要求劳动者提供户口本,而户口本上印有婚姻状况。至此,用人单位已堂而皇之的查看了员工的婚姻状况。试想,如果婚姻状况是隐私权,那么相信国家会要求户口本上不显示婚姻状况。但此制度实施至今已有将近1年,国家从未要求过在户口本上取消婚姻状况来保护劳动者隐私。因此,婚姻状况根本不属于隐私问题。
彩色羊---反方辩手
8 ?2 q! O, F4 ^' D$ L3 }驳醉蝶舞
! {; t0 X. X" j$ h
[quote] 原帖由 醉蝶舞 于 2010-4-22 18:01:00 发表
醉蝶舞---正方辩手
驳73楼云龙三现
首先,您反驳的64楼是反方队员。
其次,如果公司明确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不能聊QQ,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还聊QQ,这就是典型的违反职业道德。现在公司并没有规定不能用公司电话给下属打个电话,关于电话的管理,也没有在本案例中体现,请反方辩友不要离题强辩哈~~:Z [/quote]公司招孙二娘的时候,貌似没有说工作时间不给用qq。而公司是直接在孙二娘不知情的情况下监控的。。。。貌似。。。。。。没人发了,我就发个啦!我再去看题一便。。。。。
[quote] 原帖由 醉蝶舞 于 2010-4-22 19:10:00 发表
醉蝶舞---正方辩手
驳87楼小邪魔
首先,此案例只涉及网络管理。再次提醒对方辩友,您的话题已经偏离主题。
其次,试问,贵公司会在厕所和浴室安装可上网、可视频的电脑吗? [/quote]
小邪魔---反方
这位辩友,难道贵公司没有安装无线网?
VIVI——正方(看清楚我现在是正方,不是主持人啊!)
驳反方:
小邪魔---反方 驳 看清楚了,呵呵。可以查,并不代表就不是隐私。那我请问对方辩友,未确保一个没有勾结特务,公安检查你所有的来往信件,那是不是说,信件不再是个人隐私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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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72F
3 J) u& T- F; D4 C Z! f+ C[quote] 原帖由 大尾巴的鱼 于 2010-4-22 17:19:00 发表
对于孙二娘在签订合同时隐瞒婚姻状况是否构成欺诈。我们正方认为当然是欺诈。
法律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条件包括:
其一,欺诈一方在主观上是故意。---这一条显然成立。
其二,欺诈行为的客观表现是对订立合同的有关事实的虚假介绍和隐瞒。---这一条也显然成立。
其三,欺诈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欺诈,第三人的欺诈不足以构成导致合同撤销的欺诈。当事人一方利用了第三人的欺诈,则合同属 [/quote]
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因为它既不是用人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根据,也不是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欺诈,不能导致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不可以此做为辞退理由
[quote] 原帖由 天凉 于 2010-4-22 19:52:00 发表
天凉——反方
驳91楼
隐私并不是在任何时间、任何对象面前都是隐私,比如你的家庭财产状况对别人来说是隐私,但对你的爱人来说就不应该是隐私。同理,婚姻状况在员工面试阶段对用人单位来说就是隐私,但在入职后因办理社保需要提供户口状况时,此时就不应该是隐私。因此,是否属于隐私应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而界定,91楼不应生搬硬套。 [/quote]
哈哈!不好意思笑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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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两个方面要来辩论的,一个是是不是隐私,企业有没有知情权,一个是孙二娘写未婚而实际已婚算不算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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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模拟一下场景,蒋门神腼腆的问道:诶,这个,二娘啊,你方便不方便说下你的婚姻状况啊。孙二娘一撇头,哼,个人隐私懂不懂,不告诉你。蒋门神连忙说,不说也没关系,没关系,我就是问问,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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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蒋门神让孙二娘填写应聘登记表,孙二娘想了下,在婚姻状况栏里写了:未婚。第二天,孙二娘正式入职,她大方的拿着应聘登记表对蒋门神说,告诉你哦,我已婚哦。蒋门神一愣,道,你昨天还写了未婚了,怎么今天就已婚了。孙二娘神气的回答,那当然了,昨天我还没入职呢,婚姻是我的隐私,我说我未婚怎么了。今天我上班了,我就已婚了,你还能拿我怎么样,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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