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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事业单位自动离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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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面包超人
时间:
2003-5-31 17:59
标题:
关于事业单位自动离职的问题
请问:询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文,适不适合用语事业单位。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处有位职工单位长期不让上班,爱人也在本单位,家也住在单位隔壁,本人也一直在与单位保持接触,完全可以通知到而不通知,单位却采用报上寻人。限他15日内回到单位,有意让他逾期不归。而按自动离职处理。外江管理处的做法是不是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自动离职的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该不该受理,如不受理该怎么办?自动离职处罚之后果就是除名,自动离职后果是不是与除名等同,除名是不是人事仲裁受理的范围?
作者:
我爱书
时间:
2010-11-12 10:36
当面送达的效力要高于公告,能当面送达的最好不要采用公告送达。
作者:
歪脖儿树
时间:
2010-11-12 10:59
1、单位的做法不违法,是符合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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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该员工是该事业单位雇佣的非在编人员,则按劳动法处理,若认为该事业单位的做法违法,可以先协商,也可直接提请劳动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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