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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发通知函那些事 [打印本页]
作者: 兰色小旋风 时间: 2010-5-15 15:21
标题: 关于发通知函那些事
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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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工作地点在外地)有员工突然不来上班,我们要发通知函给他,通知他5日之内立即到岗,我想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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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通知函可以采用什么发放形式,用EMS、还是一般的快递、挂号、双挂号?那个比较好,各有什么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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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还有就是如果这个员工拒绝签收函,那该怎么办?
( ^0 Y0 D0 K* B3、在通知函的封面是不是要写上函的具体名称,例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0-5-15 20:49
标题: 回复:关于发通知函那些事
不能如此草率,按劳动部的文里规定的程序一步步走完才对。
作者: 柳絮轻舞 时间: 2010-5-16 01:13
标题: 回复:关于发通知函那些事
1、这个通知函可以采用什么发放形式,用EMS、还是一般的快递、挂号、双挂号?那个比较好,各有什么优缺点?
答:EMS,可以实现有效地获取证据,仲裁采纳度较高.
2、还有就是如果这个员工拒绝签收函,那该怎么办?
答:一般来讲拒签的话,邮件上会有说明是什么原因拒签,如果是查无此人,就要另外想办法,如果是本人拒签,就好办了,就可以请邮局送达人员附一份说明签上送达人员的名字.
3、在通知函的封面是不是要写上函的具体名称,例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答:最好是写,但如果写了,通常员工看了就不会签收.你可以采用公证送达,即邮寄时请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在场,见证邮寄过程,如果说地址能确保无误的,邮件名称\寄出地址都可以不用写,嘿嘿
提醒:邮件寄出后在柜台办理查阅签收手续,到时候,邮局会把签收的复印件寄给你.这是一个证据,小心保存.
如果没有公证,就必须写上邮寄的函件内容.公证费用大概在略高于一千元.
作者: 兰色小旋风 时间: 2010-5-16 12:20
标题: 回复:关于发通知函那些事
谢谢3楼的精彩回复,我还想问下,EMS和一般快递到底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说可以实现有效地获取证据?双挂号也应该可以获得证据吧?
作者: willowliu柳柳 时间: 2010-5-16 16:17
标题: 回复 4F 兰色小旋风 的帖子
EMS会给你签收回执的,如果对方拒签,也会有证明给你。
作者: willowliu柳柳 时间: 2010-5-16 16:21
标题: 回复:关于发通知函那些事
2、还有就是如果这个员工拒绝签收函,那该怎么办?
所以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公司的做法是在劳动合同约定,员工自己在合同写的联系地址为约定送达地址,在EMS寄出5日内视为送达。
所以,这些都要求公司的规章制度之类的尽量详尽。规范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0-5-17 11:58
标题: 回复:关于发通知函那些事
总之,保持一个原则,就是告知!只要您能证明已经按照公司规定及法律程序告知,而对方拒不履行,那么他就承担不利责任!; H9 \4 G0 e' l3 r& X, F0 h
1.我认为EMS最好!- F7 X. g$ |0 S9 s7 R
2.拒绝就拒绝,按照身份证上的地址邮寄,就没错!
6 |& A: b& Z# y6 u3.可写可不写!
作者: 小猫11 时间: 2010-5-18 16:18
标题: 回复:关于发通知函那些事
:D 学习下 谢谢
作者: 阿匝 时间: 2010-5-18 17:03
标题: 回复:关于发通知函那些事
1、这个通知函可以采用什么发放形式,用EMS、还是一般的快递、挂号、双挂号?那个比较好,各有什么优缺点?. T" M8 O% k/ b
一般是采用EMS吧,因为寄出去后会有一个签收的回执,可以存底留证据。2 r& |9 _. E" t C/ z. K- ?
2、还有就是如果这个员工拒绝签收函,那该怎么办?5 D# n7 L3 y+ f5 R- `$ _0 d* u1 o7 v
一般是按照劳动合同的地址送达,如果拒签或是回执上会注明原因。法律上拒签应该也视为送达了吧,公司也尽了相应的责任了。! f" ^4 h6 W9 \" G: Y: P3 n& E k* e
0 K0 M4 E4 h+ K' X. P3、在通知函的封面是不是要写上函的具体名称,例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8 ^+ b6 F" |, U2 }7 d1 i
在封面上要写明具体函件的名称或是简要内容,也是为了以后取证。
作者: 它山之花 时间: 2010-5-18 17:44
标题: 回复:关于发通知函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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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弱地问下:直接发送书面的E-MAIL到其本人的邮箱,并确认发送成功。
/ s$ N6 U6 q. ]) L' L这样是不是就可以说明已经知悉对方成功呢?
0 U0 e% V+ t: y& T1 Y这样不可以作为有效证明吗?
作者: henlen 时间: 2010-6-6 22:02
标题: 回复: 关于发通知函那些事
学习了,呵呵
作者: wwlkke 时间: 2010-6-8 00:12
标题: 回复:关于发通知函那些事
E-MAIL是很难作为证据采用的
作者: asionyaya0922 时间: 2010-6-8 22:43
标题: 回复:关于发通知函那些事
互联网的法律还不健全,邮件的形式还未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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